虹桥正瀚七年维权获最高院支持,开创“无书面分配方案”执行异议诉讼先例

关键词:

虹桥正瀚代理A银行,为其遭遇的执行分配程序中执行法院“未制作书面分配方案即擅自分配案款”情形开展了长达七年的维权,于近日结出硕果。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再审程序,虹桥正瀚成功撤销了原二审驳回起诉的裁定,并由最高院指令二审法院审理。案件明确了程序瑕疵不得剥夺当事人实体救济权的裁判准则,为遭遇类似执行分配不公的债权人开辟了坚实的维权路径。

关键词:最高院再审、虹桥正瀚、反败为胜、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正义、发回重审、优先债权保护

一、 基本案情

A银行系涉案房产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西部某中院在执行分配过程中,未依法制作书面分配方案,且无视A银行多次提出的异议,擅自缩减A银行优先债权金额,将巨额剩余拍卖款项发放给了普通债权人。虹桥正瀚代理A银行历经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复议及检察监督多种程序维权后,最终向该中院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但却为该省高院(即二审法院)以“执行法院未出具书面方案,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为由,在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

二、 重点与难点

本案陷入了一个极具普遍性的法律困局:法律规定“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可起诉”,但若执行法院违法在先“不出书面的分配方案”,债权人是否就此救济无门?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被受理后,二审法院的机械裁判又使债权人陷入了“因执行法院违法在先,导致权利人丧失诉权”的逻辑死循环。如何在没有书面分配方案的情况下,让法院受理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如何推动最高院突破条文的形式化束缚,认定“事实上的分配方案”具备可诉性,均是化解本案维权死结的关键。

三、 代理亮点

虹桥正瀚代理A银行经历了长达7年的维权之路,穷尽了可以采取的所有维权路径,具体包括:

(1)向该中院申请执行异议,要求出具分配方案,但被裁定驳回。

(2)不服该驳回裁定,向该省高院申请执行异议复议,要求撤销驳回裁定并指令该中院出具分配方案。该省高院撤销了驳回裁定,但认为已通过实际分配行为出具了分配方案,A银行可提分配异议之诉。

(3)因该中院依然不受理分配异议之诉,向该中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该检察院出具了纠正程序违法的检察建议。

(4)基于检察院的检察建议,该中院受理了A银行的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且一审支持了A银行的全部优先债权。

(5)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该省高院以“执行法院未出具书面方案,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为由,在程序上裁定驳回了A银行的起诉。

(6)不服该二审驳回裁定,虹桥正瀚代理A银行向最高院提起再审。

在最高院再审阶段,虹桥正瀚采取了“实质化维权”的破局策略。在二审被驳回起诉、救济措施几乎中断的绝境下,精准提炼“功能等同”原则,坚持主张执行法院的程序违法不应由守法债权人买单。虹桥正瀚多维度论证执行法院的多个执行行为已具备分配实质,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并未将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条件限制于“书面分配方案”,成功说服合议庭:程序瑕疵不应成为剥夺实体权利的理由。最终,最高院作出逆转裁决,撤销原裁定并指令该省高院必须进行实质审理。

四、 裁判要点

最高院采纳了虹桥正瀚的代理观点,明确指出:

实质功能等同: 执行法院虽未制作正式方案,但其通过函复、结案通知书等文书明确了分配顺序和数额,具有“事实上的分配方案”功能。

保障诉权优先: 执行法院的程序违法不应成为当事人行使救济权的障碍,法院应实质化解纠纷。

撤裁指令审理: 二审裁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指令二审法院必须实质审理以保障债权人的法定救济权。

五、 案件启示

本案对金融机构及广大债权人具有重大借鉴意义:在遭遇执行法院“乱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分配不公时,切勿被“形式要件”所阻吓。即便没有名义上的“方案”,只要存在分配事实,债权人即可通过专业法律策略维权。最高院的这一裁定,为全国遭遇“起诉无门”的执行分配纠纷树立了标杆,确保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再因执行程序瑕疵而落空。

主办团队

周玮

周玮

合伙人

刁星尹

刁星尹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