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伟:做了一辈子诉讼,这次的领悟很独特

2018年的早春,与朋友去九华山禅修,结识了一位刑辩大神。

做律师前,他已给100多万人讲过《刑法》。闲聊时他说,某一天他突然有了一次顿悟,从此对刑法:

真正开了窍。

我问他国内有几个这样的人?他报了个让我蛮惊讶的数字。他在胡言乱语吗?不,我相信是真的。

好惭愧。做法官、做律师、做仲裁员,和商事诉讼打了一辈子交道,自己却一直没有真正开过窍。

1

最近有个仲裁案件,开完庭三个仲裁员一评议,几乎一致认为应该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过了很久,当我边翻看庭审材料,边撰写裁决书时,却突然发现:

不应该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得出这个结论时我自己也愣了一下。后来特意扪心自问,如果硬要支持申请人,难道完全没有余地吗?仔细想了一下,好像也未必。

这就有意思了:

难道一个案件,可以有两个截然相反的结果?

当年法院一位老领导说: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是以一个点为圆心,以一定半径为一个圆,在这个圆圈内,都是对的。即便如此,一个案子也不至于存在两个完全相反的结果吧?

当年老法官们还经常告诫我们:

一个法官,首先要分清谁是好人,谁是坏人。

实际上,很多裁判者都是这么想的。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 · 拉伦茨说:

法官在判案时先形成“法感“,再借助法律让它变成正当化。

2

我的好友陈律师也持这个观点。我俩在法院就是同事,他现在也兼做仲裁员。在裁案件时,他常说:

只要你是坏人,肯定没好果子吃。

陈律师甚是渊博,我们事务所的一帮年轻律师,最爱找他讨论案件。也许是太忙了,他好像不大回同事的信息。同事发信息给他或在群里@他,他有时回你有时不回你。关键是:

没有任何规律可循。

没办法,大家只能找上门。

陈律师总爱靠在椅子上,眯着眼睛听你讲。毕竟上了点年纪,有时你说着说着,会突然听到轻微的呼噜声。年轻人倒不尴尬,他们知道,只要等上两三分钟就好了。

我也喜欢找他讨论。那天我俩讨论完那个仲裁案,聊到前不久一审败诉的那个案子时,他吐槽道:

你讲法律时,他跟你讲价值观;你讲价值观时,他跟你讲法律。

这是陈律师最爱吐槽法官的话。之前听了没啥感触,但此时此刻的这句话,仿佛是一根火柴划过,点燃了我内心憋了很久的那桶火药:

难道价值观与法律规范,两者不能有机统一吗?

3

我马上想到1805年,发生在美国的皮尔逊诉波斯特案。

有人在野地里发现一只狐狸,就带着猎狗去追。狐狸被追得筋疲力尽,眼看着就要到手,未料杀出一个人,一枪打死了狐狸,然后拿着狐狸扬长而去。

追狐狸的人愤愤不平,就去法院讨说法。如果你是原告律师,你肯定认为狐狸应该归追的人,毕竟是他先发现的,又费了老大力气,都快抓着了。

但法官却判给开枪打死狐狸的人。法官说,谁在追不重要,谁拿到手才重要。法官认为,判断所有权归属:

不能按照追逐原则,应该根据捕获原则。

法官经过权衡利弊,认为用捕获原则来确定权属,比用追逐原则更好。你看,这不就是法官的价值判断吗?

你是原告律师,你会服气吗?你也可以给追逐原则讲出很多道道来。价值判断一定是多元的,很难说谁对谁错。因此:

用价值判断来断案,一定是谁也说服不了谁。

请注意,美国是案例法国家,法官在判这个案子时,因为没有在先案例或者规则可循,所以只能创造一个新规则,也即所谓的法官造法。法官在造法时,当然会有其价值选择,但这个选择是对是错不重要,重要的是:

一旦确定了规则,今后就排除了价值判断。

这句话什么意思?

该案奠定了美国财产法的一些重要原则,从此以后,这一规则成为今后相关案件审理时的标尺——今后遇到同类案件时,无论法官是否认同这个价值判断,都必须按这个规则判案。

其实,成文法国家也一样,在明确的法律规则面前,无论法官是否认同立法者立法时的价值判断,你都别无选择。

所以,存在既有规则的前提下:

法官只能做规则判断,不能做价值判断。

但这句话与我们的直觉是相悖的:我法官又不是机器,凭什么我判案时不能做价值判断?

4

我们认为,法律的终极使命是维护公平正义。但是在人们心中,公平正义的标准未必一致,如果裁判者都以自己心中的标准来裁判,别说公平正义了,连社会秩序都无法实现。所以,我更认同:

法律的使命,是维护社会秩序。

社会没有了秩序,人间就是地狱。法律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确保社会得以平稳运行。因此:

最糟糕的秩序,也好过没有秩序。

从这个角度讲,哪怕是恶法也是法。在恶法被依法修改前,任何人——包括法官,都无权绕过它。如果赋予法官权利,可以凭自己的价值判断废止其以为的恶法时,也就意味着他可以任意改变既有规则,社会秩序就会荡然无存。

更何况,你以为的恶法,真的一定是恶法吗?要知道,价值观是如此的多元。

如果连恶法你都不能用你的价值观去否定它,那么在既有的规则面前,无论你是否认同其确立时的价值取向,你是否都无权改变它?是否只能遵守它?

那么,问题来了:

说好的自由心证,自由裁量权呢?

5

假设有个案子,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万。法官怎么做?

一、让原告证明被告违约了;二、如被告主张违约金过高,法官还要让原告证明自己的损失;三、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原告诉请。

这些都是有规则的,法官不能凭感觉自由发挥。所以,接下来:

第一步

原被告举证后,法官要判断原告证明被告违约的事实,是否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简单来讲,如果有100个法官,你觉得有75个法官会认为构成了,那么你内心已经确信违约事实存在。这个过程就是:

自由心证。

这里有价值判断吗?会因为原告是坏人,你要提高到90%?或者因为被告是好人(或重要人物),他的证明力虽然只有20%,你也认为违约事实不存在?如果这样,就叫非理性,不客观。

真正理性、客观的状态,是把自己抽离出来,不带任何个人情绪,想象自己面前有100名国内最顶级的专家,想想他们会怎么选择,如果有75名专家投票赞成,那么你就认为这个事实存在。

英美陪审团制度,正是这么做的。比如有12名陪审团成员,有9人赞同,达到了75%,那么就成立。这可以避免法官个人的价值判断,影响案件的走向。

当然,那12个人也是受个人价值观影响的,但此时他们像立法者在立法时那样,已经获得了法律的授权,代表的是大家共同的价值取向。

最理想的状态是,裁判者不把自己看成个体,没有个人的价值判断,而是以75%以上的人的价值观,为自己的价值观。

第二步

如果原告证明其损失有100万,那么你可以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万,或者120万,或者130万,但超过130万,就不合适了。这就是你的:

自由裁量权。

作出这个判断的过程与上面是一样的。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把75%以上多数人共同选择的结果,看成是案件判决的:

黄金基准线。

案件的结果越接近这根黄金基准线,案件判决越公平。这么看来,所谓的自由裁量,其实并没有法官任意发挥的空间。

这是不是就像马克斯·韦伯所说的:

法官就像一个自动售货机,塞进去案件的事实,然后他就根据规则吐出一个判决。

当然那是最高理想,很难实现。但这不正是自诩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人,共同的追求吗?

遗憾的是,现实中不乏裁判者受个人价值观左右,严重偏离黄金基准线,甚至无视既有规则,另辟蹊径,揉入自己的价值判断,找一些能自圆其说的理由,作出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判决。这是在:

用个人的价值判断,替代了规则判断。

我的好友陈律师,一方面吐槽法官有时用规则,有时用价值观判案,另一方面自己又会自动识别谁是好人谁是坏人,其实他自己有时也不知不觉掉入了用价值判断替代规则判断的陷阱。

不光陈律师会犯这个错,你也会,我也会。

在写完那份裁决书后,我设想了一下,要是支持申请人我会怎么写?我可以找一些理由,然后自圆其说。当时我很得意,心想做裁判者太爽了——可以判你赢,也可判你输。现在才知道:

我根本没有这个权利!

我更知道,作为一个裁判者,其最高目标,不是感觉自己是一个手握大权,可以随便予取予夺的独裁者,而是一台精准运行的:

“自动售货机”。

6

我们有个集体讨论案件的习惯。案件越重大,参加的人越多,讨论的次数也越多。有个案件,一帮人已经讨论到快吐了,但:

一个谜团仍未解开。

客户支付了巨额定金后,自认后面的钱一时付不出了,希望协商延期支付。对方立马起诉,要求赔巨额违约金。我们接手后,大家才发现这个合同是需要报批才生效的。那么合同生效前,除支付定金外,客户并无其它付款义务。

更重要的是,后来我们发现了对方阻止报批的证据。显然,合同因为未报批而未生效,所以客户违约已无从谈起。但对方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该双倍返还定金?特别是:

定金是个天文数字时,法官还会支持吗?

或许法官想:是你(客户)自己没钱了,人家(对方)叫停了交易,若合同生效后,你付不出来,你不赔惨了?现在你得了便宜,竟然还要反诉人家双倍返还定金,定金还这么高,你让我怎么支持你?

如果你还不依不饶,坚持要对方双倍返还定金,那么:

你就是个坏人。

可是客户一再告诉我们,对方是坏人,他用类似方法设了很多局,让很多企业栽了跟头。我们内部讨论时,一再苦恼于如何证明客户不是坏人,以及要如何让法官相信:

对方是个坏人。

现在我们知道,在你眼里是坏人,在我眼里可能是好人。好人与坏人是个非常主观的判断。当我悟出只能做规则判断,不能做价值判断时,我恍然大悟:

我们落入了价值判断的陷阱。

而之所以如此,是我们猜测法官可能认为对方叫停交易是合理的。事实上,如果法官这样想,那么:

法官也掉入了价值判断的陷阱。

如果抛开价值判断,回归规则判断的话,这个案子其实非常简单。

首先,关于事实认定。

客户反诉主张:一、对方接受了定金,与定金、报批等相关的条款已生效,但合同在批准前未生效;二、对方没有不安抗辩权,更未主张过不安抗辩;三、对方没有主张预期违约的权利,也未主张过预期违约;四、是对方违约阻止了合同生效。

合议庭只要就相关证据做出判断,客户反诉时举证证明对方构成违约,有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如果是,那么就判定违约事实存在。

其次,法律适用。

对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如果是,那就判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无论金额是高是低。

不安抗辩、预期违约、定金罚则,这是本案唯一可以适用的相关规则,其它的都是价值判断。所以我们无需也不应该向法官证明对方是坏人,法官也不能考虑万一合同生效了,你付不出钱怎么办,因为没有这样的规则判断。问题是:

这个道理法官能接受吗?

不瞒你说,当我第一次兴奋地把我的新发现讲给小伙伴们听时,他们一开始的反应竟然是:

一脸的懵逼。

结 语

实践中,有很多案件明明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法官觉得这样处理有问题,就加入一番说理后,选择了另外一个规则,或者直接作出了判决。

过去我们以为裁判者当然有这个权利,所以虽然不同意裁判者的这个理由,但也无可奈何。现在我们知道,存在既有规则,而且应该适用这个规则时,裁判者只能作规则判断,不能做价值判断(至于如果存在法律漏洞、法律空白等时咋办,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如果你是律师,这对你有何启示?首先,你要识别出法官是否在用价值判断;第二,识别出这个价值判断对我方是否有利;第三,如果不利,我要如何说服法官不能做价值判断,只能做规则判断;第四,寻找对我方有利的规则。

如果你是裁判者,是不是应该尽力克制自己做价值判断的冲动?人的价值观是非常多元的,如果不同的裁判者都任性地用价值判断替代规则判断,就很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就无法给社会提供确定的预期,人们就无所适从了。

就像我的好友陈律师,他有时回你信息,有时又不回你信息,而且完全摸不到规律,那么:

你会不会崩溃?

也许你只能去他办公室,堵他了。

团队

倪伟

倪伟

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