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荣浩的拒绝,谈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和修改权

从昨天到今天独霸热搜的大事,莫过于李荣浩直指单依纯,未经其许可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李白》,涉嫌故意侵权。事态发展至最新是单依纯发布了公开致歉声明并承诺会进行赔偿,但李荣浩却发文拒绝赔偿。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

至此,笔者注意到有网友评论说“单依纯都同意赔偿了,你还要如何”等类似评论,在这个表达里似乎还传递了“别人都已经付费你为什么还不授权”的不解。基于此,笔者拟从法律层面来谈谈,单依纯究竟侵了什么权?为什么李荣浩说单依纯侵犯的不是改编权?又为何李荣浩不愿意授权?为此笔者特意补课去欣赏了两个版本的《李白》,整体差异感如下(说明:纯法律专业、非音乐专业人士,谨代表个人直观观感):

问题1:单依纯的翻唱是否侵害李荣浩的改编权?

李荣浩认为“从和弦到律动,并无太大变化,把真鼓改成电鼓,我认为这不构成所谓的改编”,这是词曲作者的直观感受,那么从法律上如何认定呢?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可知,改编权指的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所以本质上是单依纯版本的《李白》是否构成一个新的作品?根据笔者的听感,曲调上确如李荣浩所称区别不大,而歌词经过对比,主要增加的就是说唱(Rap)部分的一段词“我本是辅助/今晚来打野/区区三万天 试试又能怎/如何呢 又能怎 如何呢 又能怎/如何呢 又能怎 如何呢 又能怎”,其他只是对原歌词的顺序略有调换并未有新增内容,从改动的比例来看,仅是局部改动,并未形成新作品,不符合改编权的构成要件,故确实未侵害改编权。

问题2:单依纯的翻唱究竟侵害李荣浩的什么权利?

同改编权经常放在一起比较的有两个权利,一个是修改权,另一个就是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可知,修改权,是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对于这两项权利的关系,实务中一直有两派观点,一派认为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个问题的一体两面,即修改权更强调作者享有的积极权利,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作者享有的消极权利,这一派曾在修法时提出过要删除修改权;另一派则认为两者存在程度的区别,修改权是未达到歪曲、篡改程度的变更。笔者更倾向于后者观点。

基于后者观点,笔者理解,虽然从歌词调整的程度来看,单依纯版本加入的内容占比不大,但这部分加入的歌词,将历史人物转为游戏人物李白,确实严重改变了作品的主题根基,增加部分歌词的内容和原作本身的风格也大相径庭,再叠加她漫不经心及戏谑的表演风格,让这首作品中表达的观点和情感发生了本质上的改变,就好比在香奈儿的高定礼裙上添加一个卡通图案,虽然只是细微的变化,但却也是对“高奢优雅”的品牌定位的颠覆。故笔者认为该翻唱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诚如许多经典网文读者对于“魔改影视剧”的痛心疾首,作为作品创作者的李荣浩看到自己呕心沥血创作的作品被“魔改”,完全颠覆了其赋予该歌曲的生命底色,或许第一感受更多的是“不被尊重”,不被尊重的不仅是作品,还有其在歌曲中投射的“思想、情感”。这也是为何《著作权法》要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一人身权利,而人身权利不可转让、不可侵犯。

观之李荣浩的发声,也许其真正愤怒的是年轻音乐人对版权甚至是他人创作本身毫不尊重的态度,他的发声既是对其合法权利的正当维护,也是对年轻音乐人的友善提醒及对良好创作环境的呼吁。简言之,就是年轻音乐人可以自己创作任何想创作的作品,但如果不是完全原创,仍需对他人的创作保持尊重。“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人身权价值,就是即使他人付费取得了演唱或改编歌曲的权利,也需要在合理的范畴内进行演绎,否则依然构成侵权,更毋论事先甚至未取得任何许可。

作为处理过不少著作权案件的律师,笔者理解著作权保护之路在我国仍是任重道远,尊重并理解每一位著作权人的合理发声,理性看待热点事件,是我们能够欣赏到更多原创好作品的根基。

团队

陈淑媛

陈淑媛

资深律师

朱思衡

朱思衡

资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