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桥正瀚代理对赌回购纠纷入选上海法院精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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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赌交易中,若投资人未完全出资,是否有权依据对赌条款要求创始股东回购股权?实践中,该类情况可供参考的案例较少,法律亦无明确规定。本案中,虹桥正瀚代理投资人,通过对赌协议中复杂条款的精妙解读与严谨论证,成功说服两级法院认定股权回购条件已成就,未完全出资股东应以其出资为限行使股权回购权,最终为投资人取得胜诉判决。

该案入选2024年度上海法院“100个精品案例”。(点击查看:未完全出资股东要求股权回购的效力如何认定?| 至正-案例分析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投资人与标的公司的三位创始股东签订了《增资协议》及《增资补充协议》,约定总共投资600万元,获得增资后标的公司3%的股权。协议中设置了多项对赌条款,约定在特定条件(包括创始股东未实缴出资、从事同业竞争、违规提供担保等)发生时,投资人有权要求创始股东回购其持有的全部股权。

2019年9月,投资人向标的公司支付200万元增资款,并于2020年1月变更登记为持标的公司3%股权的股东。

然而,在股权变更登记后,创始股东及标的公司便出现多项违约行为,导致投资目的无法实现。投资人遂依据协议,发函要求创始股东履行股权回购义务,但遭到拒绝。创始股东的核心抗辩理由为投资人未缴足600万元增资款,违反协议约定在先,故无权要求回购。

诉讼难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投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是否有权主张回购,以及投资人主张触发回购的条件是否成立?

投资人在对赌交易中主张股权回购本身具有一定挑战性,如回购权是属于形成权还是请求权之争,而投资人在没有足额向标的公司实缴出资的情形下,要求创始股东回购股权则更为困难。尤其是在案件涉及多份复杂协议,投资人的回购权与投资人义务的诸多条款相互关联,案涉回购义务人虽涉及多项回购触发情形,但其他投资人回购案件二审已裁定发回重审,理由是“一审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股权应否回购。”基于此,如何有效地向法庭呈现对方违约事实,并说服法院未完全出资股东亦有权以其出资为限行使股权回购权,颇有诉讼难度。

争议解决

接受投资人委托后,针对创始股东以我方未完全出资为由,主张我方不享有回购权的抗辩,我们精准地提出“义务分离”的核心意见。进一步指出,投资人的出资义务与创始股东的回购义务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抵销或互为前提。进而对协议条款严谨分析,向法庭清晰表明,合同并未将“完成全部出资”作为启动回购的先决条件。

为避免陷入“违约程度是否轻微”的被动辩论,我们采取了主动出击的策略。我们对涉及多份复杂协议的对赌条款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和拆解,将每一个触发回购的情形与创始股东的具体违约行为进行点对点匹配。最终,我们以一份高度凝练的《回购情形触发一览图》将复杂的法律关系与证据链条可视化、清晰化,让法庭能够直观地看到,创始股东已构成严重违约,显然非显著轻微情形,回购条件已经明确、无疑义地成就。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虹桥正瀚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对于双方有投资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应尊重平等主体之间的真实意思自治。只要约定的股权回购条款被触发,创始股东就应当履行回购义务,但回购的范围应限于投资方的实际出资。

主办团队

马铭蔚

马铭蔚

合伙人

曹佳成

曹佳成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