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一起因大型房地产企业单方撕毁提前解约及补偿的“会议纪要”而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虹桥正瀚代理承租人大型零售商,在业主否认《会议纪要》提前解约合意、一审判决未支持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利局面下,通过二审反败为胜,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会议纪要》具备合同效力,改判关联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客户挽回超1200万元的损失。
关键词:房屋租赁纠纷、反败为胜、缔约过失、会议纪要效力、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某知名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客户”)为承租方,与某知名大型房地产集团(“对方”)旗下的两家子公司(产权公司与管理公司)签订了某大型购物中心的长期《租赁合同》。后对方因经营策略调整,主动提出提前解除合同并承诺赔偿损失。双方经多轮谈判,最终由员工签署一份《会议纪要》,明确约定合同于2021年x月x日解除以及总额超千万元的补偿方案。
基于对《会议纪要》的信赖,客户随即启动全面闭店撤场工作,包括遣散近百名员工、清退所有次承租商户、处置全部商业资产等,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然而,就在约定解约日的前三天,对方因内部管理层变动及市场判断变化,突然出尔反尔,发函否认解约合意,要求客户继续履约,并拒绝支付任何补偿。
此时,客户闭店已成定局,重新履约已无可能,陷入巨大困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客户无奈提起诉讼。
重点与难点
《会议纪要》的合同效力认定难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双方签署的《会议纪要》是否构成一份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对方辩称,《会议纪要》仅有员工签字,未经正式盖章,仅为磋商过程的记录,不具备合同效力,客户撤场行为属单方违约,应当自担风险与损失。如何向法院论证该纪要实质构成合同,是本案胜败的关键。
关联公司的连带责任追究难
对方的产权公司在签约后将出租人变更为其关联管理公司,并承诺承担合同履约的连带保证责任。但在一审中,法院认为《会议纪要》不构成合同,承租人的损失属于对方缔约过失责任,而非租赁合同的履约损失,因此不予支持产权公司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无法在二审中打破这一认定,判决的执行将面临巨大风险——仅可执行无财产的管理公司,而无法追偿产权公司。
损失全面支持获取难
客户基于对《会议纪要》信赖产生的损失包括员工遣散费、资产处置损失以及垫付的水电费等多项内容,总额巨大。在对方极力否认责任的情况下,损失金额是否能够得到认可,是否需要分摊过错责任比例,需提供完整、严密的证据链,以争取法院全面支持。
代理亮点
锁定核心,成功论证《会议纪要》的合同效力
虹桥正瀚律师团队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成立形式的精准解读,向法庭有力论证:涉案《会议纪要》内容明确具体,已包含双方合意解约的核心要素(解约时间、补偿金额、物业交接等),具有可执行性,具备民事合同的核心要件;且客户与对方在《会议纪要》签署后,持续基于该纪要约定的撤场、清退员工、解约次承租人等主要义务磋商,对方未曾反对。据此,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代理人观点,认定该《会议纪要》“是各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可以构成合同书”,具备合同法律效力。
反败为胜,二审突破性说服法院改判连带责任
针对一审的失利点,代理团队在二审中调整策略,着重论证对方两家公司在解约谈判中实为“两块牌子,一队人马”。通过提交《租赁物业移交协议》、磋商记录等关键证据,结合时间轴等可视化策略展现磋商全貌,证明产权公司自始至终深度参与、知悉、确认解约谈判的全过程。二审法院最终采信了我方“出租方人员实为xx集团,并不区分产权公司与关联公司”的观点,最终改判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客户锁定了胜局。
诉前介入,指导客户充分备战再起诉
代理团队接手案件时,案件情况并不乐观,大量关键事实缺乏证据支撑,同地域法院大多为不利案例。代理团队在诉讼前介入,不仅指导客户全面梳理现有材料(包括闭店公告、与员工签署的解约文件、资产处置清单、与次承租人的沟通函件以及各项费用的支付凭证等),更协助客户与对方谈判获得新关键证据,最终呈现闭店撤场的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最终支持客户全部诉讼请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成功止损,为客户避免额外数千万租金损失
代理团队清楚意识到,若案涉解约诉请无法得到支持,不仅逾千万元损失无法得到支持,更将额外产生数千万元的租金、占用费损失。虹桥正瀚代理客户将解约日精准确定在双方《会议纪要》磋商之日,免于承担后续或将产生的巨额租金、占有使用费损失,为客户争取到巨大利益。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虽《会议纪要》不构成合同书,但双方就提前解约事宜经过多轮沟通,建立了合理的信赖关系,出租方后续违背诚信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性,且致使承租方信赖利益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确认租赁合同于《会议纪要》磋商的日期解除,并判令被告管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逾千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缔约过失责任,驳回了客户要求产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二审中,某中院全面采纳虹桥正瀚代理意见,认为《会议纪要》实际构成合同书,故确认租赁合同于《会议纪要》约定日期解除,且管理公司应按约定金额赔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查明产权公司全程参与了合同履行及解约纪要的签署,明确了其连带赔付义务。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关于连带责任的判决,改判产权公司对管理公司的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启示
《会议纪要》亦可“一字千金”
在商业谈判中,即使是未采用标准合同格式的《会议纪要》,只要其内容具体明确,包含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核心条款,且各方已按此履行,即可能被司法认定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商业主体应审慎对待所有经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
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业活动的底线
本案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对违背诚信、恶意毁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基于已经形成的合理信赖而采取的行动受法律保护,恶意撕毁协议的一方须为其不诚信行为付出代价,赔偿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
穿透形式审查,厘清真实责任主体
在涉及集团公司的交易中,即使对方在合同履行中变更签约主体,法院仍会穿透审查,根据各关联方在交易中的实际角色和行为,来判定其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在谈判及签约时清晰界定各方责任,对风险防控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