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防范:绿色信贷审查重点摘要

一、引入:为什么要关注绿色贷款合规审查

在阅读本文前,让我们先来看一个银行金融机构因在绿色信贷/绿色贷款中审查不到位,而被监管机构予以处罚的案例:

这是银监局首次公开援引《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对银行作出的处罚,除了上述提及的机构被罚款处罚外,甚至机构相关负责人也会因绿色贷款审查违规受到处分、机构高管的履职评价也会受到影响等(具体贷款人责任将在下篇中展开),这充分说明银行金融机构对绿色贷款进行合规审查的重要性。

看到这里,可能读者会问,绿色贷款和一般贷款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还要格外关注绿色贷款的审查?绿色贷款审查又有哪些着重关注点?绿色贷款合同有哪些特别条款?如果没有适当履行绿色贷款的审查义务,银行金融机构要承担什么责任?这些问题,您可以和我们一起,在本系列文章中寻找答案。

二、背景介绍

在碳达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驱动下,我们国家高度重视绿色低碳发展工作,各行各业均在进行绿色低碳的转型。与之相关的绿色金融体系也在持续构建中,目前,金融市场已初步形成包括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绿色信托、碳金融产品在内的多种绿色金融产品。其中绿色贷款更是占据了重要地位,根据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我国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15.9万亿元,存量规模居全球第一¹。

随着绿色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监管对金融机构环保职责、合规审查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为便于银行保险机构更好地开展绿色金融工作,银保监会在原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基础上作出进一步完善,于2022年6月1日发布了《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银保监发〔2022〕15号,“《指引》”),首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环境、社会、治理(Environment,Social and Governance,简称ESG)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及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指引》建立和完善政策制度、投融资流程管理及内控管理等方面。

什么是绿色金融及绿色信贷呢?简单来说,绿色金融是指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而绿色信贷是绿色金融体系下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一种具体的金融工具。

本文拟针对绿色金融体系下的绿色信贷产品,基于《指引》及相关监管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案例,梳理分析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绿色贷款中应关注的要点。考虑到篇幅所限,本文将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从贷前、贷中、贷后等环节分析涉及金融机构对于绿色信贷发放流程的审查要点,下篇则会重点提到绿色贷款协议中应具备的合同条款,以及分析银行金融机构未适当履行合规审查义务时,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绿色信贷流程中的审查要点

基于《指引》及相关监管规定及要求,我们着重梳理了相较于一般贷款,银行金融机构在绿色贷款中应着重关注的一些审查要点。

1.授信主体

a.如何重点审查主体

根据《指引》第4条,银行金融机构应重点关注客户(融资方)及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因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到位而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社会带来的危害及引发的风险。

这里需要提示两点:

第一,银行金融机构在对授信主体进行审查时,不只是单纯审核其融资方(借款人)主体的情况,而是要结合项目情况,综合判断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的公司治理情况和管理情况。常见的情形是要求融资方列出或银行在项目尽职调查时对于项目的主要各方参与主体均进行了解和调查。

第二,绿色贷款不单纯是项目的建设,其是否符合绿色贷款要求还与项目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所以,在进行审核时,需要结合项目实际,从建设、生产、经营整体全流程进行把握和判断。

b.如何审查客户ESG风险情况

  • 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等公开信息

根据《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的规定,企业环保信息(包括企业环境违法、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计、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会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也明确,环保部门会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

银行金融机构在审查企业绿色贷款申请时,应查询审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环保部门及企业公开的相关信息,且《指引》中明确,对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风险的客户,应当严格限制对其授信和投资。

  • 要求提供ESG风险报告

《指引》要求,针对涉及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客户,应要求其提供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报告,作为授信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

对于一些上市公司尤其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集团公司,交易所也会要求其提供ESG报告,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留意其提供的报告与其公开市场披露的报告是否一致或存在哪些差别,实操中,可能会出现同一个项目在不同的风险报告中出现不同描述或不同名称的情况。

  • 审查客户风险评估结果

《指引》第14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风险进行分类管理与动态评估。银行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据此银行金融机构还应当审查自身标准下客户的风险评估结果,从而作出相关决策。

c.审查客户是否属于名单制管理下的重大风险企业

《指引》要求,针对存在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客户,银行金融机构应实行名单制管理,对名单内企业要加强授信管理,包括要求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等,且银行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环保合规情况,不断更新名单。

2.项目评估

a.判断项目所属产业,差异化分类管理

绿色贷款的主要方向,即为引导更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同时限制、抑制污染性投资,此前发改委等多部门发布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已基本明确了主要引导的支持方向。而对于高耗能、高污染类行业,央行及银监会也提出了监管要求,“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及生产能力过剩(两高一剩)行业中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投入”,银行金融机构均需基于产业政策等规定,评估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支持方向和发展趋势。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指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和规划以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等规定,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绿色金融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风险的行业制定授信指引,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或投资政策,实施风险敞口管理制度。”

这里,值得关注的是《指引》提到的对于限制类以及有重大风险的行业制定授信指引,从“有差别、动态的”等表述来看,与《指引》后文中提到的“支持重点行业和领域节能、减污、降碳、增绿、防灾,实施清洁生产,促进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落实碳排放、碳强度政策要求,……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加强对高碳资产的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在保障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同时,渐进有序降低资产组合的碳强度,最终实现资产组合的碳中和”相关,是需要银行金融机构根据行业实际情况来进行授信政策的安排。例如有些企业在进行资产或工艺的更新,其可能就会从高碳向低碳方向转变,如果是固定不变的判断标准,反而会影响了这类企业的减碳进程。

b.审查项目合规文件及手续

银行金融机构需对项目进行合规审查,包括需提交环保评估审批等合规文件,及完成必要的核准、备案等程序。如:

  • 审查项目开工建设的“六项必要条件”

如根据《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银行金融机构应审查项目开工建设的“六项必要条件”,包括:“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

  • 根据银行金融机构自身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进行审查

《指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和拟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审查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我们此前也在银行绿色贷款项目中多次遇到融资方提供的项目文件缺失或暂时无法提供的情况,部分原因是融资方没有理解银行方的文件要求,部分原因是项目自身可能存在缺陷。银行金融机构应关注各项合规要求中的共性要求,并将其明确列入客户搜集文件清单中,一般而言,前述提及的“六项必要条件”已经是较为基础的要求,如果无法达到,则可能影响对项目基本的合规合法性的判断。

c.根据项目情况,确立风险缓释措施

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依据对客户、项目的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以及采取哪些方式的风险缓释措施,如:

  • 对资金需求量大或风险评判难度大的授信企业和项目,可以考虑采用联合贷、俱乐部贷、银团贷款等方式,多贷款人协同,可从多角度了解客户,降低风险;
  • 根据项目情况,要求客户对项目投保工程责任险、环境责任险等;
  • 要求提供担保,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项下应收账款质押、排污权抵押、碳排放权配额质押、以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抵押等。我们也在积极探索研究新型担保方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后续可能也会推出相关分析文章。

3.贷后持续监测

a.贷款资金用途监管

尽管《指引》及相关监管规定中未直接说明,但正如上文所言,绿色贷款通常应当投向绿色产业领域、用于绿色项目。在贷款市场协会(Loan Market Association)和亚太贷款市场协会(Asia Pacific Loan Market Association)联合发布的《绿色贷款原则》(Green Loan Principles)中,明确规定绿色贷款的贷款资金必须用于绿色项目(包括其他相关及支持性支出,如研发支出)。

据此,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对贷款资金的后续实际流向进行监管,如要求借款人提供资金使用情况证明文件等,以确保资金用途符合贷款合同的约定,防止资金挪用。

b.风险事件监测

《指引》要求,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贷后管理,“在客户发生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事件时,应当督促客户及时采取相关的风险处置措施,并就该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进行报告”。

c.项目运营监测

一些绿色贷款项目中,项目涉及企业和政府间PPP合作模式,也有一些项目其还款来源依赖定向采购或有并网要求,对于类似项目,在贷款发放后,银行金融机构还需要密切关注项目建成后运营的情况。包括与政府的合作履行情况、供应链安排、并网或招投标情况(能源类)等。尤其,有关收费类项目的资金流回笼及监测,可能需要凭借一些联网或接入的安排,做到实时或经常可以观测。一旦存在项目运营风险,可以及时发现、采取必要的措施。

以上是关于绿色贷款的上篇部分,后续下篇中我们会带来绿色贷款合同中的重点条款和贷款人责任的具体分析。

四、绿色贷款合同中的重点条款

(*说明:考虑到项目情况各不相同,贷款结构也各异,本文中列出的条款系一般此类绿色贷款合同中的常见条款,并不针对具体项目,所列示的条款表述也仅供参考,需根据具体项目进行个性化修改适配。)

1.贷款资金用途条款

绿色贷款资金,通常应用于绿色项目,合同中应对贷款用途予以约定,如以往一些项目贷款合同中采用了以下类似表述:

a.本合同项下贷款将用于借款人开发建设xx项目,该项目预计将取得绿色建筑标识……

b.本合同项下贷款将用于借款人建设xx降碳xx车间改造项目,该项目符合xx标准……

2.贷款利率条款

《指引》第14条要求,银行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ESG风险评估结果,采取差别化贷款定价。据此,银行金融机构可结合客户提供的ESG风险报告、机构标准下客户的ESG风险评估结果、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等,综合考量客户的ESG风险,并根据不同客户或项目的风险情况,制定不同的贷款利率。

3.先决条件中要求提交ESG风险报告

《指引》要求,“对涉及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信贷客户和投资项目,应当在合同正文或附件中要求客户提交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报告”,故,建议银行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要求客户提供ESG风险报告,作为贷款发放的必要条件。

合同条款设计时,可采用的一种方式是,将客户提交ESG风险报告的要求,纳入贷款合同项下“首次提款的先决条件”条款中,如可采用以下类似表述:

借款人应在首次提款前,向贷款人提交形式和实质均令贷款人满意的下列文件:……借款人应提供借款人最近一年度发布或披露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报告……

我们在以往项目中,遇到借款人(包括集团担保方)及贷款人各方对于合同中所要求的ESG风险报告的内容、形式及要求进行沟通和讨论的情况,建议银行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中设置此类要求前,先与内部及融资主体就风险报告的内容要求进行沟通。

4.陈述与保证条款

贷款合同中,贷款人通常会要求借款人对其自身及项目现状等内容作出声明或保证。如,根据《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各个具体规定要求,贷款合同中应至少包含“借款人声明节能减排合规”的条款,据此,银行金融机构可在“借款人陈述与保证”条款中,要求借款人就其相关行为已符合环保合规要求等作出声明,如:

a.(具体期限内,或贷款合同签订时)借款人已制定与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有关的内部规章制度,且该等制度文件已得到切实有效执行。

b.(具体期限内,或贷款合同签订时)借款人不存在涉及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违规行为、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等。

这里特别提醒一下银行金融机构在设置此类陈述与保证条款后,要结合贷款发放进度及后续贷后检查,相应具有针对性地对一些许可、审批证照类的有效性以及借款人的制度变化等予以留意和重视,以免几年后情况与当时陈述事项出现重大不一致。

5.承诺条款

根据《指引》《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等监管要求,并结合以往项目经验,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在借款人承诺条款中包含绿色信贷相关内容,我们简要分类列举如下:

(1)借款人承诺绿色项目的开展合法合规

贷款合同中可增加客户绿色发展、绿色项目开展合规的义务或承诺,如:

借款人承诺本合同项下项目符合国家绿色指标等监管规定及要求,且项目的开展将持续合法合规。

(2)借款人承诺加强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

银行金融机构可要求借款人将ESG要求纳入内部管理制度及机制中,并就此作出如下类似承诺:

a.借款人承诺加强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建立并完善环境、社会和治理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境、社会和治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措施,在出现风险事件时及时采取适当必要措施;

b.借款人已设立专门的部门及人员负责环境、社会和治理相关事宜等。

(3)借款人承诺配合并接受贷款人监督等

如可要求借款人承诺:

借款人承诺积极配合贷款人或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采取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措施,并接受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定期检查。借款人应当在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环境、社会索赔,或重大投诉、抗议等风险事件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等。

6.违约事件及违约救济条款

(1)贷款合同还应将借款人在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方面管理不善的相关情形列为违约事件,例如:

a.借款人因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不善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或受到公众、媒体重大投诉的;

b.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其他有关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义务的。

(2)贷款合同还应约定,借款人在管理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方面违约时的救济条款,如:

借款人未履行承诺或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事件显现时,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要求贷款提前到期、中止贷款或调整贷款额度,同意贷款人提前行使抵质押权等担保权利等。

7.贷款资金拨付管理条款

根据《指引》《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银行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项目建设授信资金的拨付管理,将客户对ESG风险的管理状况作为贷款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并可以设置贷款资金拨付管理的相关条款。

具体为:

在已授信项目的设计、准备、施工、竣工、运营、关停等相关环节,合理设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关卡,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合同可以约定贷款人有权中止直至终止资金拨付。

此外,还需注意《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中关于资金拨付的限制性要求,也可视情形纳入合同条款:

a.建设项目应获得而未获得环评审批的,银行业机构不得预先拨付资金进行开工前准备和建设;

b.项目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与主体工程不同时的,银行业机构应暂停主体工程建设的资金拨付,直到“三同时”实现为止(此处“三同时”指的是设计、施工、运营与主体工程同时,可以通过第三方监理或银行金融机构实地检查等方式及时判断);

c.项目完工后应获得而未获得项目竣工环评审批,银行业机构不得拨付项目运营资金。

五、贷款人责任

我们在上文列举了许多绿色贷款相关监管合规要求,也举例了一些绿色贷款合同中的必要条款,虽然,部分义务是通过合同安排呈现,但是,银行金融机构仍然具有不可懈怠的审查义务。

如果银行金融机构没有适当履行审查义务或监管要求,或贷款企业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贷款人要承担什么责任,又是否要和借款人共同承担环境责任呢?

1.行政责任

通常而言,银行金融机构若违反监管要求,首先就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我们就目前银行金融机构出现的违规行为及相关处罚情况部分梳理如下:

此外,《指引》还要求监管机构对银行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成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会对机构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履职评价产生重要影响。

2.贷款人环境责任

除上述提及的行政责任外,如借款人出现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贷款人是否也要承担相应的环境法律责任?

此前,最高法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年)》中提及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2019)鄂72民初915号),该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襄大公司)外排超标废水,造成环境损害,应当承担赔偿生态环境损失的责任,同时,原告将为被告襄大公司提供贷款的两家银行追加为被告,并主张两家银行在批准给与襄大公司建设项目贷款时,未能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违反贷款人合规审查义务,银行发放贷款支持其违法生产,并从襄大公司违法生产所得中获取贷款利息盈利,造成污染扩大、持续,存在过错,与襄大农牧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法提出,该案的受理,标志着绿色金融纠纷的裁判在我国进入了实质探索阶段。

该案一审法院认为:由于银行发放贷款时,借款人的环保问题已得到整改,未被处罚,银行难以审查发现襄大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该案无证据表明两家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当知晓襄大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无法认定两家银行与襄大公司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侵权……尽管如此,两家银行应当通过该案提高思想认识,有效开展绿色信贷……

尽管该案一审法院最终认定银行不构成侵权,但法院仍对贷款人是否履行合规审查义务、是否存在违反违规行为进行了考量,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要探索研究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由此,银行金融机构应吸取经验,注意履行贷款合规审查义务,避免出现向污染企业发放贷款等情形,如果故意或未尽合规审查义务将资金借予污染企业,并由此造成环境损害,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    结

我们通过本次对于绿色信贷审查重点的梳理,希望能够帮助市场参与各方,结合本次《指引》出台,关注绿色信贷模式中,对银行金融机构内部制度的建设、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要求。可以预见的是,在双碳目标的驱动下,未来绿色金融市场将不断的发展完善,环境、社会、治理(ESG)要求可能将贯穿投融资业务开展的全流程,各类制度也将进一步细化,后续我们将持续关注分享,敬请期待。

注:

[1]http://www.gov.cn/xinwen/2022-03/08/content_567783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