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反败为胜:虹桥正瀚助力国企化解二十年历史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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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一起围绕超20年租赁期限顺延、单方续租条款及巨额违约赔偿责任等展开的老厂房改造下的租赁合同纠纷。在面临一审被判赔1.9亿元巨额补偿、24个月经营收益约8800万,且占有使用费标准极低的不利局面下,出租方紧急委托虹桥正瀚代理其上诉。虹桥正瀚围绕租赁期限、续租条款效力及违约责任等核心争议重构代理思路,运用可视化工作法,成功争取二审法院改判认定:免租期顺延不得突破20年法定最高租期限制,并确认单方续租条款及相关高额违约条款无效,将占用费大幅调增至市场标准,成功扭转一审不利局面,帮助客户实际减免损失逾8500万元(暂计)。

关键词:二十年法定租期、单方续租条款无效、占有使用费调增、超亿元案、二审反败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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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3年,某国有建设公司(出租方)将占地近2.8万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及厂房租赁给某实业投资公司(承租方),允许承租方改扩建后用于商业经营,租期十年,租期届满后改扩建房屋无偿返还出租方,因此租金标准极低。然而,双方在二十余年间陆续签署租赁合同、备忘录及多份补充协议,其中涉及政府征收退地、免租期调整、变更租期为二十年、增加到期后承租方单方续租权及巨额违约赔偿责任条款等复杂安排,并在协议中设定了承租方单方续租权,以及极其严苛的解约高额补偿条款(如对改扩建房屋评估价值及24个月经营收益的赔偿)。

2023年合同届满前后,双方因是否续租及场地腾退产生巨大争议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租赁合同在剔除并顺延免租期后应于2024年2月才终止,承租方并未违约;据此判令出租方须向承租方支付高达1.9亿元的巨额损失补偿,支持承租方有权在租赁到期后按约再取得24个月经营收益(约8800万元),且承租方逾期搬离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仅按原合同极低的租金标准(每年略有上浮)计付(约600万元每年)。一审判决令某国有建设公司(出租方)陷入极为被动的“绝境”:不仅面临数亿元的巨额赔偿,还将因占用费标准极低,预见承租方拒不腾退的执行困境。

二、重点与难点

1.历史遗留协议错综复杂,巨额索赔条款约束力极强

双方在长达20年间签署的多份补充协议,明确赋予了承租方单方要求按原条件续租的权利,并规定若出租方收回物业,将面临巨额折价补偿及两年经营收益赔偿等极高违约责任。

2.“免租期顺延”能否突破法定最高租期限制的认定冲突

一审法院将双方历次确认的共计311天免租期全部剔除在租赁期限之外予以顺延,导致原本已满20年的合同被实质性延后。如何打破这一逻辑、论证合同已过期,是提前终止租赁关系的核心难点。

3.占有使用费与市场价值严重倒挂危机

一审依据原合同租金计算占有使用费,不仅严重脱离客观市场规律,更变相鼓励了承租方违约逾期占有、持续赚取高额差价收益,导致出租方的实际经济损失随时间推移不断被放大。

三、代理亮点

虹桥正瀚在二审阶段临危受命,精准把控案件核心脉络,打出“穿透审查”的诉讼组合拳:

1.重塑租期规则,提前终结合同

代理团队敏锐指出,免租期内承租方已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本质上属于租赁期限的不可分割部分。顺延免租期导致总租期突破《民法典》20年法定最高期限的约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论点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改判,将合同终止日提前近一年(至2023年5月)。

2.釜底抽薪,击破自动续租与高额违约金

针对一审1.9亿赔偿的依据,代理团队直击要害:所谓“按已有约定方式继续合作”实质等同于再次续租20年,违反法定上限而无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基于续租条款无效,与之配套的高额违约赔偿条款亦自始不发生效力,有效剥离了对方的不合理索赔根基。

3.还原交易公平,大幅调增占有使用费

通过详实的类案检索与市场租金标准对比论证,成功证明一审参照原租金标准无法弥补出租方损失,力促二审改采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统一计算。通过占有使用费的大幅度调增及合同终止日的提前,直接为客户在执行与结算层面减损超8500万元(暂计),彻底扭转局面。

四、裁判要点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全盘采纳虹桥正瀚的核心代理意见,明确裁判规则如下:

1.当事人虽可约定免租期,但免租期不因“免租”而脱离租赁关系,相关顺延约定不得突破“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的强制性规定。

2.续租条款及相关高额赔偿条款,因实质违反租赁期限法定上限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或无法继续履行时,相关补偿应以租赁关系下的残值利用补偿为基础,而非按照房地产开发预期收益逻辑计算。

3.参照原合同租金确定占有使用费虽为常规处理,但在原租金与市场真实价格已明显偏离、无法充分填平出租方损失的情况下,应依法按鉴定机构确定的市场租金标准计算逾期占有使用费。

五、案件启示

本案为长租期商业地产及“以租代建”模式中的复杂历史遗留纠纷提供了极具价值的破局指引。第一,商事主体间的“免租期顺延”或“无条件续约”安排,均无法逾越20年法定最高租赁期限的底线,超期约定绝对无效;第二,在合同终止或被确认无效后的逾期占有期间,当原租金显著背离市场公允价值时,守约方应敢于打破惯例,极力主张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占有使用费以填平实际损失;第三,面对长周期合作中形成的严苛或显失公平的补充条款,善于运用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其效力进行穿透式审查,是扭转不利裁判结果的关键突破口。

主办团队

姚慧芸

姚慧芸

合伙人

肖轶

肖轶

合伙人

叶正伟

叶正伟

合伙人

陈进龙

陈进龙

律师

朱殊罕

朱殊罕

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