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承包人起诉业主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质保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核心问题是业主主张的案涉工程审计程序未完成能否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条件。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不得以审代结:“以审计结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简称以审代结)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审计机关要坚决杜绝以审代结做法,以审代结混淆了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结算审核是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审计机关是在建设单位完成结算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不能代替管理,否则既违反了独立性原则,又因介入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而超越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之规定,业主不能以案涉工程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为由拒付工程款。”为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以审代结”问题提供明确裁判方向,为维护善意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