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二审全面逆转,改判信托公司因违背信义承担全额赔偿案

关键词:

客户认购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约定信托公司到期一次性受让客户持有的标的受益权。到期后,客户获知信托公司或严重违背信义义务,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据此,客户委托本所对信托公司提起诉讼,诉请信托公司承担本金及参考收益的全额赔偿责任。

本案经广州中院、广东高院两审,最终判决信托公司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代理过程中,团队全方面研判信托公司的信义、受托义务的法律规定、责任边界以及履职义务的细化要求,最终系统性收集、整理了大量证据,充分证明信托公司违背勤勉尽责义务,客户投资本金以及预期收益无法收回的原因是人为渎职,而非市场风险,信托公司应以自身财产承担责任,不得以信托计划财产无剩余作为挡箭牌。在一审不被支持的情况下,坚持一审专业意见并精准简析一审说理的逻辑错误,在二审继续架构举证的同时,充分论证信托公司未能有效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终多管齐下,成功实现二审逆转,突破法院普遍存在的“信托计划未清算,投资人损失不确定”的传统观点,最终,全额赔偿诉请获得改判支持。

本案判决正面回应投资人对于受托人违背信义义务承担责任的合理诉求,且全额支持了投资人的全部赔偿请求,颇具典型性和突破性,对投资人维权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亦压实了受托人在“募投管退”各个环节的责任义务,对信托公司受托管理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主办团队

张长清

张长清

合伙人

马铭蔚

马铭蔚

合伙人

陈剑云

陈剑云

资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