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高管”同业竞争归入赔偿案,一二审全面胜诉

关键词:

本案是本所承办的“控股不控权”股东起诉“事实高管”(同时为公司股东)同业竞争损害赔偿纠纷获得胜诉的典型案例。客户通过继承取得标的公司41%的股权,但被公司其他股东长期排除在公司之外,对标的公司数亿元的资产及盈利长期无法享受权益,后获知公司高管从事同业竞争,将标的公司全部业务腾挪至高管设立的同业公司,再利用标的公司数千亩的厂区及成熟的生产流水线、生产人员、厂房为同业公司进行代加工,由同业公司攫取本属于标的公司的巨额利润,严重侵害标的公司及客户权益。

囿于材料的匮乏,各被告高管身份的认定即为本案首要解决的难题,依据标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各个被告并非《公司法》项下同业竞争规范的适格主体;其次,同业竞争的构成要件以及实务裁判标准均有较大分歧;即便构成同业竞争,归入权的范围、归入金额的计算以及归入权与损害赔偿可否一并主张等问题均为该类型纠纷的疑难问题。面对如此困境,团队深入剖析研究案涉堵点、难点,先行通过知情权诉讼,成功进入公司查阅资料,一定程度获取部分有效证据,之后在庭审中,技术性利用庭审调查程序,通过长达1小时的发问,逐步固定各个被告实际行使高管职权的事实,最终认定高管身份。此后就同业竞争的认定,归入权及赔偿权的立法目的、司法裁判口径,实务认定等,进行大数据检索,向法庭提交了详实的检索报告,明析归入权的范围、边界及计算方式,最终获得二级法院的支持,认定被告工资收入、投资收入全部归入,且直接以同业公司的收入换算高管持股比例确定为投资收入。该案裁判对董高同业竞争的损害赔偿具有极为创新的参考意义。

主办团队

马铭蔚

马铭蔚

合伙人

章文

章文

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