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桥正瀚在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发现,被执行人三名股东在案件爆发前以非专利技术对被执行人出资8000万,后又以相同技术申请并取得个人专利,于是虹桥正瀚代理律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抽逃出资为由申请追加该三名股东为被执行人。最终,虹桥正瀚代理律师通过充分阐述该等行为实质上已经严重违反资本三原则,损害公司责任资本,实质上符合抽逃出资情形,获法院认可,成功追加三股东个人为被执行人。
本案并非传统的、直接将货币抽出公司账户的情形,而是将申请专利行为认定为抽逃出资,在司法实务中并无先例,充分体现上海一中院执裁庭及虹桥正瀚对抽逃出资规定及其实质认定标准的准确理解及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