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高监信义义务的「新发展」——对比梳理公司法、修订草案一、二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为“《修订草案》一稿”),与现行公司法相比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修订主要内容之一为“关于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职能模式”,故而《修订草案》一稿中有大量围绕董高监信义义务的修订内容。2022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稿”)发布并征求意见,董高监信义义务条款相比于一稿再次发生诸多变化、调整。该部分修订方向及内容直接关涉企业董高监自身利益,相关主体应特别关注。

为方便系统性解读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修订草案》一稿、二稿就董高监信义义务的具体规定,我们系统比对梳理如下(当前仅为初步梳理,后续我们将就修订内容推出进一步的解读、分析,敬请各位读者期待、关注),以飨读者。

注:
[1] 21条即为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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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铭蔚

马铭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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