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日趋活跃,如今上市公司股票已成为融资担保的热门单品,也成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较为有利的财产线索。通过搜索诸如阿里司法拍卖、京东司法拍卖等平台,可发现大量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拍卖公告。实务中,根据各案的具体情况以及股票当下的市场行情,人民法院会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处置,如由当事人自行出售、司法抛售、司法拍卖、大宗股票处置等,其中司法拍卖作为传统的强制执行手段,具有较高的泛用性,区别于一般的不动产或车辆司法拍卖,上市公司股票司法拍卖具有其特殊性,如起拍价格的确定、竞买资格的限制等。故本文就其中司法拍卖这一方式,结合以往实务经验,对大家可能存在的疑问做如下列举及回答,供大家参考。
【定义提示】为避免歧义,本文所称的“上市公司股票”是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的股票。
15问索引
- 债权人以“财产所在地管辖”原则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财产所在地”如何确定?
- 限售流通股是否可以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
- 若执行标的物股票数量较多,对同一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是否可以拆分拍卖?
- 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如何确定一拍起拍价格?
- 上市公司股票的二拍起拍价如何确定?
- 如流拍后拟通过变卖方式处置股票的,如何确定变卖价格?
-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不经拍卖、变卖即申请以执行标的物上市公司股票抵债?
- 如申请执行人系以某资管产品的管理人身份申请的执行,是否也可以就执行标的物上市公司股票办理抵债?
- 抵债价格如何确定?
- 参加上市公司股票司法拍卖的主体是否仅限自然人?
- 对拟参与上市公司股票司法拍卖的拟竞买人有哪些限制条件?
- 竞拍成功后,由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 拍卖成交后,股东的所有权益何时发生变更?
- 过户费、印花税由谁缴纳?
- 若原权利人无力缴纳因变更权属而产生的税费,实务中如何解决?
Q1:债权人以“财产所在地管辖”原则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如何确定“财产所在地”?
A1:此处的“财产所在地”应为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为上市公司的注册地或登记地。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法院能否以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为财产所在地获得管辖权问题的复函》[(2010)执监字第16号]:“……由于股权与其发行公司具有最密切的联系,因此,应当将股权的发行公司住所地认定为该类财产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特别提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选择财产所在地法院作为执行管辖法院有关问题的解答》,上市公司流通股,以上市公司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由托管证券公司的营业部所在地法院执行更为方便的,也可以以托管证券公司的营业部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不应因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或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结算而认为财产所在地在上海法院辖区。
Q2:限售流通股是否可以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
A2:可以。上市公司股票无论是限售流通股还是无限售流通股,亦或是非流通股,都可以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且,不受减持规则的限制。
案例参考



Q3:若执行标的物股票数量较多,对同一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是否可以拆分拍卖?
A3:可以。若需拍卖的股票数量较多、价值较大,考虑到价格或其他因素等,实务中,法院可以将股票拆分成数个标的物进行司法拍卖。
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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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如何确定一拍起拍价格?
A4:实务中,法院在司法拍卖程序中通常采用以股票起拍日前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乘以总股数、当事人议价、委托评估等方式来确定上市公司股票的起拍价。因股票的市场波动性,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上述价值的一定比例作为起拍价。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十条:“……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第二十六条:“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Q5:上市公司股票的二拍起拍价如何确定?
A5:由于上市公司股票具有极强的市场波动性,因此,一般情况下二拍起价的确定方式和一拍起拍价的确定方式无太大区别。但,也有部分法院直接以一拍流拍价为基数,在上述《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二拍起拍价。
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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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对于上述第4、第5个问题,若股票系通过上海金融法院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处置的,一般情况下,无限售流通股的处置保留价首次不低于该股票竞买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均价(M20)的90%,第二次不低于M20的81%,第三次不低于M20的72%。科创板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处置保留价首次不低于M20的80%,第二次不低于M20的72%,第三次不低于M20的63%。若连续三次处置均告失败,应按第三次处置保留价折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限售流通股处置保留价不低于评估价的70%。“新三板”股票的处置保留价,若在3个月内有成交的,则不低于最近一次成交价的90%;若3个月内无成交,则不低于评估价的70%。(摘自人民司法微信公众号《上市公司大宗股票的司法处置》一文)
Q6:如流拍后拟通过变卖方式处置股票的,如何确定变卖价格?
A6:实务中,普遍以二拍流拍价、评估价、议价、以变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MA20)乘以股票总数(或者在此基础上再乘以如90%)等方式确定变卖价格。
案例参考




Q7: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不经拍卖、变卖即申请以执行标的物上市公司股票抵债?
A7: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抵债。但是,实务中,由于各案情况不尽相同,具体案件项下是否可以未经拍卖、变卖即抵债需依各案的具体情况而定。另外,若股票系国有股或社会法人股,则必须先经过拍卖;若拍卖不成的,方可抵债。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百八十九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本规定所指社会法人股是指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第八条:“……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以股权向债权人质押的,人民法院执行时也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
Q8:如申请执行人系以某资管产品的管理人身份申请的执行,是否也可以就执行标的物上市公司股票办理抵债?
A8:可以办理抵债。上市公司股票可以抵债过户至资管产品名下。
案例参考 :《上海金融法院2021年度典型案例—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申请执行案》。
Q9:抵债价格如何确定?
A9:流拍后发生法定以物抵债,或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的情形的,按流拍价(保留价)作为抵债价格。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第二十四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Q10:参加上市公司股票司法拍卖的主体是否仅限自然人?
A10: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Q11:对拟参与上市公司股票司法拍卖的拟竞买人有哪些限制条件?
A11:
1) 身份限制
拟竞买人不存在法律及行政法规等禁止持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
2) 持股限制
拟竞买人已经持有该执行标的物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和其竞买的股份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数量的30%。如竞买人累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已经达到30%仍参与竞买的,应当提前向法院提出特别申请,并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五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案例参考

参考网址 https://sf-item.taobao.com/sf_item/674696859842.htm
Q12:竞拍成功后,由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A12:买受人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及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等文件自行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和财政主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等有关文件,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Q13:拍卖成交后,股东的所有权益何时发生变更?
A13:拍卖成交后,股票的所有权自拍卖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但是,关于红利、派息权益何时发生变更,实务中有不同做法。我们检索了相关上市公司股票拍卖的公告,红利、派息权益的变更分界点大致有以下两种标准:
1) 以股权登记结算部门办妥过户、清算、交割之日作为变更的分界点:拍卖成交后,在办理标的股权过户、变更登记过程中,遇标的物股权所属公司分红派息,买受人不享受其分红、派息权利(不含权),该权益自股权登记结算部门办妥过户、清算、交割之日起,归买受人所有;
案例参考
参考网址 https://www.rmfysszc.gov.cn/statichtml/rm_xmdetail/4712138.shtml
2)以拍卖成交日作为变更的分界点:在拍卖成交日之前该股权产生的分红及股息归被执行人所有,拍卖成交日之后所产生的分红及股息归买受人所有。
案例参考

参考网址 https://sf-item.taobao.com/sf_item/645174596912.htm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九十一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Q14:过户费、印花税由谁缴纳?
A14:过户及交易过程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算产生的所有税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承担。
具体可参见上海市场/深圳市场/北京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http://www.chinaclear.cn/zdjs/fbzyls/service_tlist.shtml
Q15:若原权利人无力缴纳因变更权属而产生的税费,实务中如何解决?
A15: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若原权利人无力缴纳税费的,由其承担的税费通常由申请执行人或买受人先行垫付,之后从执行款中退还(若通过抵债方式取得,从抵债金额中进行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