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107号 | 澄清CISG根本违约标准,虹桥正瀚入选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的跨国贸易纠纷

关键词:

在一起历经高院和最高院两级审理的重大涉外货物买卖纠纷中,虹桥正瀚为客户力争,在二审法院对核心法律问题作出不同认定的情况下,依然成功为客户锁定了数百万美元的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虹桥正瀚代理一家新加坡大型贸易公司(“买方”),向一家德国著名工业集团(“卖方”)购买了价值近八百万美元的石油焦。合同约定了石油焦的关键质量指标“硬度指数(HGI)”的“典型值”范围。然而,卖方交付的货物经检验,其HGI指数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值,导致买方在中国市场难以正常销售,蒙受巨大损失。买方向某高院提起诉讼,主张卖方构成根本违约,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全部损失。

重点与难点

根本违约的认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是否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25条所规定的“根本违约”。一审法院支持了根本违约的主张,但最高院对此有不同见解,如何在二审中应对这一核心法律观点的变化,是本案最大的难点。

国际公约的适用

本案当事方分属新加坡和德国,合同约定适用美国纽约州法,但各方在一审中均同意适用CISG公约。如何在最高院层面,精准运用CISG公约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对代理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极高要求。

复杂损失的计算

在违约事实成立的基础上,如何清晰界定并匡算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的货款差价损失、堆存费损失及相应的利息,直接关系到客户的切身利益。

代理亮点

一审大获全胜

在一审阶段,虹桥正瀚凭借扎实的证据和充分的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某高院,使其认定卖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宣告合同无效并支持了客户的全部主要诉讼请求,为案件打下了坚实的胜诉基础。

二审策略调整

在最高院二审期间,面对合议庭对“根本违约”认定标准可能趋于严格的形势,虹桥正瀚沉着应对,及时调整代理策略。在坚持卖方违约性质的同时,将论证重点聚焦于客户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上,确保即使在法律定性变化的情况下,也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实体权益。

锁定核心利益

尽管最高院最终未认定卖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但完全认可了其违约事实。虹桥正瀚通过有力的代理工作,成功论证了客户因此遭受的货款差价和堆存费等关键损失,最终帮助客户获得了数百万美元的赔偿,实现了核心商业诉求。

裁判要点

某高院(一审)认为:

卖方交付货物的HGI指数远低于合同约定,导致货物难以在中国市场销售,使得买方签订合同的预期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构成根本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为:

认定“根本违约”的核心标准在于违约行为是否“实际上剥夺了另一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在本案中,虽然货物质量存在瑕疵,但仍具有使用价值,且买方已成功将其转售,并未完全丧失合同的预期利益,故不构成根本违约。但卖方的行为毫无疑问构成违约,应当对由此给买方造成的货款差价损失、堆存费用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启示

本案终审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明确,在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但仍能以合理方式使用或转售的情况下,一般不宜轻易认定为根本违约。对于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CISG公约,特别是如何界定“根本违约”,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典型案例”,并被收录为“指导案例107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指导意义。

主办团队

陈进龙

陈进龙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