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桥正瀚代表一家大型商业银行,在被索赔数百万履约保函的仲裁案中,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与有力的事实论证,成功论证了涉案保函不构成“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且在索赔前就已失效,最终推动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请求,为银行客户完全免除了付款责任。
关键词:独立保函之争
基本案情
某汽车科技公司(申请人、保函受益人)因其与承包商之间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遂依据承包商所申请的《履约保函》(由客户出具),向客户提起仲裁,要求支付保函项下担保款项。申请人核心主张,该保函虽包含“连带责任担保”字样,但其实质约定了“无条件支付”,构成独立保函,银行应见索即付。
重点与难点
1.保函性质认定之难:独立保函还是从属性保函?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保函的法律性质。涉案保函文本存在矛盾之处:既约定银行为承包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又承诺“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不作任何抗辩”。如何准确界定其法律性质,是决定银行是否承担付款责任的首要难题。
2.保函有效期判断之难:是否在索赔前已失效?
保函约定其有效期至“申请人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事实上,申请人并未出具正式的“工程接收证书”,但在索赔前已签署《工程项目移交(认可)单》并实际启用场地举办了开幕典礼。如何说服仲裁庭认定申请人的实际接收行为等同于“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从而确认保函在索赔前已经失效,是本案的另一大难点。
代理亮点
1.深刻剖析文本,直击保函性质要害
突破“无条件支付”的表象,而是从保函的整体条款出发,并将有效期与基础合同的“工程接收证书”挂钩,有力论证了保函的付款义务并非独立于基础交易,不符合独立保函的核心特征,本质上仍是从属性的连带责任保证。
2.锁定关键事实,奠定保函失效基础
敏锐抓住申请人已签署《工程项目移交(认可)单》并举办开业典礼投入使用的关键事实,有力向仲裁庭论证,上述行为在法律上已构成对工程的实际接收和认可,符合保函约定的“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情形,从而有效证明保函有效期在申请人提出索赔之前即已届满。
裁判要点
1.保函性质的认定
仲裁庭采纳了虹桥正瀚的观点,认为涉案《履约保函》虽有见索即付的表述,但其设定的付款前提、担保责任性质及与基础合同的关联性,均表明其并非独立保函,而是为基础合同提供担保的从合同。
2.保函有效期的认定
仲裁庭认定,申请人在2019年11月签署《工程项目移交(认可)单》并实际投入使用案涉工程,应视为已作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行为。据此,保函有效期已于2019年11月终止。申请人于2020年2月才提出索赔,其请求权已超出保证期间。
最终,仲裁庭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案件启示
本案对于厘清独立保函与从属性保函的界限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它明确了即使保函中存在“无条件支付”等类似见索即付的表述,仍应结合全部条款、商业合作背景及安排等因素,来判断其是否真正独立于基础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