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反击商事纠纷中的恶意举报?

关键词:

引言:恶意举报——企业不可承受之重

在商事纠纷中,举报、投诉等本应作为权利救济的合法手段,却常被异化为施压工具。大型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往往因顾忌监管风险、舆论影响或程序负担,被迫妥协。

如何有效反制不法滋扰?虹桥正瀚在一起涉及上市公司股权争议仲裁案件中,通过一份“不骚扰协议”成功帮助上市公司绝地反击,将背信滋事人“打回原形”,为应对前述困境提供了创新性法律解决方案。

案件背景:从商业妥协到法律反击

某上市公司创业合伙人李四(境外身份)早年通过代持人张三投资,并于上市五年前已获益退出。在公司临近上市前,张三见原投资潜在升值巨大,遂通过调查、举报、阻扰上市等方式要挟公司实控人给予利益。

2014年,为息事宁人,公司实控人与张三签订“不骚扰协议”,安排无息借款给其入股拟上市公司。后股价上涨增值达1.5亿元,张三部分减持套现7000余万元,又因经营失败消耗殆尽。

2021年,恰逢上市公司拟进行定向增发,张三认为有机可乘后故技重施,再次以举报威胁滋事,意图谋取更多利益。上市公司实控人忍无可忍,委托本所提起仲裁,要求张三返还股权及相关利益。

案件难点:非典型合同的法律和价值判断

1.举报、投诉是否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通过合同约定排除?

“不骚扰协议”约定,公司实控人为张三提供入股公司之商业机会的对价是:张三停止从事影响企业经营的行为,并不得再向公司及相关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然而,公民发现可能的不法行为,理应有权通过相应途径反映、举报,这是否属于对企业的合法监督而非影响企业经营的行为?此种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不得通过合同约定排除?

2.如何证明张三实施了合同禁止的行为?

承前所述,合同禁止张三从事影响企业经营的行为,禁止其向公司及相关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但实例中,行为人往往不会明晃晃地暴露其真实动机、不会直白地提出权利诉求,此时应如何将表面正当的举报、投诉推演为影响企业经营的行为?如何将几条微信、几次谈话解读为明确的权利主张?

3.仅写了几封举报信、发了几条微信就要承担1.5亿元的财产损失,违约后果是否过重?

“不骚扰协议”约定,若张三不遵守约定,则公司实控人有权收回给予张三的商业机会,有权无条件回收公司股权。

即便可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构成违约,其需返还的公司股权价值已达1.5亿元,此种违约责任的约定相较于张三的过错程度以及公司的实际损失,是否过重?

承办亮点:讲好一个故事,让裁判者深信不疑

1.突出举报、投诉中的不法行为和不法目的

意思自治是民商事领域的最基本原则,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在民事合同中将合法的举报、投诉也约定为违约行为。在此基础上,若该举报、投诉还涉及不法行为和不法目的,则构成违约的可能性将进一步增加。

从行为角度,张三举报材料中所提及的部分信息属“敏感个人信息”,并非其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取。若该等信息不实,则张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用以举报、报案的行为涉嫌诽谤乃至诬告;若该等信息属实,则张三涉嫌非法调查。

从目的角度,张三所实施的非法调查、以举报相要挟,以及要挟未果后的正式举报行为层层递进,共同构成其实施敲诈勒索的完整链条。其目的并非维护正当利益,而是借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机会,索取更多利益的恶意举报。

2.精妙构建证据链,生动解读违约事实

张三的违约行为主要体现在其向公司实控人及相关人员发送的微信、短信和面谈中,要将这些沟通记录解读为影响生产经营和提出权利主张,实际是一道“语文题”。

做语文题,一大技巧就是“联系上下文”进行阅读理解。即将张三的言论与事件背景和发展动态紧密联系,继而解读出张三的画外音,得出“作者表达了何种思想感情”的结论。

另一大技巧就是运用“侧面描写”进行表达。本案事实错综复杂,双方当事人都提交了大量证人证言。通过第三方视角串联起张三的恶意、通过第三方感受定性张三的滋扰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取得超出预期的证明力。

3.还原事件全貌,争取有利心证

争议解决中的价值判断不可避免,仲裁案件尤其如此。

虽然本案的请求权基础源自双方当事人签署的“不骚扰协议”,但赢下这个案子不能只“就事论事”。双方当事人之间相识的历史、该份协议产生的背景原因、公司的设立和发展等,均有助于塑造张三背信违约的形象,建立有利心证。

通过时间轴、大事记还原事件全貌后,不难发现:张三最初获取拟上市公司的股权并未实际支付任何对价,公司实控人的缔约目的完全是与张三切割清晰、息事宁人。而在张三持股过程中,已通过部分减持获取巨大收益。然而,其违约行为则已扰乱上市公司数十亿元定向增发的进程,给上市公司全体投资人造成巨大损失、也给相关人员工作生活造成无法量化的严重影响。合同约定的违约后果实际只是恢复原状,并非过重的、惩罚性的违约责任。

裁判定调:确认张三违约,判令返还股权

最终,仲裁庭采纳虹桥正瀚的核心观点,确认“不骚扰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张三的调查、举报行为必然会对被举报人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且认定张三实际已作出财产权益主张,构成违约,裁决其承担返还上市公司份额的违约后果。

本案通过一纸非典型的“不骚扰协议”,对借机施压谋利行为作出有效遏制,为应对不法目的的举报、投诉、滋扰等施压手段提供了可借鉴维权思路。实际上,即便尚无此类约定,在可以证明举报者存在不法行为和目的时,亦可以侵犯名誉权甚至涉嫌敲诈勒索为武器予以反击。

主办团队

章文

章文

合伙人

陈进龙

陈进龙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