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第三方出具的差补承诺是否有效,投资人损失是否以基金清算为前提等争议。二审法院坚持穿透式审判思维,正确认定相关行为的效力,依法保护了投资人的权益,维护了私募基金产品市场秩序。本案被评选为江苏法院金融审判十大案例(2021-2023)之一。
本案一审认定,案涉基金未清算,投资人可得金额未确定,差补金额亦无法确定,驳回投资人全部诉请。代理团队二审进一步论证不应机械以基金未经清算而认定投资人损失无法确定,法院采纳了该上诉意见,进而坚持穿透式审判思维,依据金融审判会议纪要精神,认定管理人指定的差补人作出的差补承诺亦无效,但结合差补人的过错程度最终判决其承担投资者全部本金及孳息损失。
在一审败诉,甚至存在生效不利类案的情况下,承办律师仍坚持不懈,扭转败局,充分维护了上市公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