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地区“法拍房”交易税费全览及承担问题分析

2020年以来,因受新冠疫情影响,不少企业或个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产生债务纠纷,在执行程序中或被限制高消费、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名下如有不动产,通常也难免被法院查封后挂拍偿债。

中指研究院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法拍房挂拍数量60.6万套(中指研究院通过按标的物统计,即同一标的物,跨平台跨拍仅统计一次的方法),其中,重庆挂拍3.2万套,同比增长超80%,高居全国城市榜首。

执业过程中,笔者在重庆地区办理了大量涉不动产处置的执行案件,在配合法院处置的过程中了解到,通常情况下,法拍房的税费负担其实是参照“二手房”交易买卖双方各自的税费进行分担。法拍房处置的特殊之处在于,为方便案涉房产的顺利处置,执行法院通常会要求买受人先行垫付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卖方”税费,即买受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拍卖成交确认及变更权属的法律文书后三日内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缴税,并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变更权属登记所产生的税费发票及银行缴费明细,办理退领垫付税费相关手续,最后由法院从执行案款中支付由买受人垫付的税费。至此,执行程序中应该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变相“转嫁”至申请执行人一方,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扣除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一系列费用后,申请人执行人实际到手的执行案款与拍卖成交价相比大幅度减少,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通常难以全额受偿。

据此,我们从实际办理案件中的法拍房税费负担情况出发,就重庆地区不动产司法拍卖中买卖双方所涉税费的税种、税率以及散落的政策依据进行了整理和检索,具体如下:

一、买方所涉税费

(一)契税

契税是指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缴纳契税。

(二)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其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缴纳印花税。应税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二、卖方所涉税费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和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印花税

卖方印花税同买方。

(四)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开征的一税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六)教育费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加快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七)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以及《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八)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结    语

不动产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后,囿于被执行人难以配合正常的税收监管,重庆地区司法实践中,税务机关会在满足相应条件时对部分税种进行核定征收,并且通常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卖方税费后,再凭完税凭证从拍卖价款中扣除的方式来保障法拍房交易的顺畅。但是,申请执行人及买受人在此过程中可能面临执行案款的减少或购置成本的相对增加。因此,笔者建议,在法拍房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及买受人除应关注法拍房的房屋属性、占有情况、租赁情况、抵押查封情况等,还应重点关注司法拍卖过程中的交易税费问题,以此作为处置、购买法拍房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注释:

[1]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45号

[2]财税〔2016〕23号

[3] 同脚注1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6] 财税〔2016〕43号、国税函〔2007〕1145号

[7] 财税字〔1999〕278号

[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9] 财税〔2016〕36号附件三

[10] 同脚注8

[11] 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12] 渝财规〔2022〕2号

[13] 渝办发〔2011〕109号

[14] 国务院令第448号

[15] 财税〔2008〕137号

[16]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17] 同脚注1

[18] 同脚注6

[19] 同脚注8

[20] 同脚注11

[21] 同脚注12

[22] 同脚注13

[23] 同脚注14

[24] 同脚注16

[25] 同脚注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