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还本续贷”的裁判认定及金融机构法律风险防控

背    景

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的融资路径始终是市场关注的重点,我们看到相关讨论往往对其企业规模所限的现状描述、进而提及可供担保资产的匮乏而推导得出此等类型企业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假设将融资方式供给资金比作输血的话,那小微企业端所接到的资金供给像是毛细血管的末梢。如果有效供给,不轻易中断,则能让市场整体活跃起来、暖和起来,不再手脚冰凉,这正是本文讨论这些路径工具的目的。此文撰写于寒冷的冬季,讨论“无还本续贷”的相关定义、裁判案例、操作模式以及优化建议等,历经多次修改,可能将发布于春暖花开之季节。希望通过我们的分析可以助力市场对于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法规和法律的完善,助力小微企业获得融资、提高资金向小微企业传导。

一、无还本续贷的定义及基本要求

此前提到与“无还本续贷”模式较为接近的服务模式规定条文的时间节点是在2014年7月,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文号:银监发[2014]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36号文中首次提及了一种新型的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其核心要素如下表所示:

从上述核心要素的提炼来看,该条基本符合了“无还本续贷”的特点,即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通过申请后续签合同办理续贷。而我们之所以认为该条可以成为“无还本续贷”的定义来源的原因也在于2015年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中进一步提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要求,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在此基础上,各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比照36号文有关规定,自主决定对到期贷款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同时,要灵活设置贷款期限,创新贷款产品,丰富还款结息方式,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比照36号文来看,对于要落实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应该指的就是36号文第三条中所述的情形。此后,各地也纷纷出台了关于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操作指引等政策,其中提及“无还本续贷”的定义基本也是按36号文第三条中的表述。

根据该条定义,有以下三点值得关注:

1.该模式仅适用小微企业

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中小企业通常被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目前阶段具参考意义的认定标准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财政部于2011年6月1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文号:工信部联企业〔2011〕第300号)。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首页公共服务平台亦提供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网址如下)方便自测与辨别企业规模类型。

参考网址:https://baosong.miit.gov.cn/ScaleTest

目前对于“无还本续贷”模式适用的对象,由于特殊性和创新性,其仅向小微企业开放,并不适用于一些资金规模较大的中型企业。

2.该模式系为解决临时性资金困难

36号文中明确写到适用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也即该模式仅系一种临时性措施,不能被滥用及重复使用。仍以前文举例的“输血”来比喻的话,36号文提及的模式是在企业面临严重失血情况下的急救输血,因此,从36号文的本条措辞可以明显看到,其适用需要符合相关条件,且银行也有必要的操作流程和业务要求。结合以往的业务实践来看,很多小微企业可能并不清楚“无还本续贷”这一模式的存在,也不了解如何使用,有点类似于银行在路边安置了“急救设备”,但企业并不知情。当然,也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随意滥用这一模式,变相拖欠银行借款的归还。

所以,若要适用该等模式,在业务过程中,贷款人应及时告知小微企业其作用和目的,并适当强调系临时性措施,防止出现认知偏差。

3.续贷需另行签署新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如需)

不同于循环贷款模式项下借款人在提款期限内可以在借款额度已主动归还的情况下循环再次提取借款且不用另行签订借款合同,无还本续贷模式需另行签署新的借款合同。同时,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这里至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时间:“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间节点要求,这又体现了其不同于循环借款的区别,可循环借款模式中,额度的恢复是基于到期前借款人主动的清偿,而“无还本续贷”启用的前提是,“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简而言之就是“有需求但是还不上”的被动状态。其次,新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如需)。对于这一要求,不同机构存在不同程度的理解和操作,而新签合同的操作以及新老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的约定也与这一模式未来是否产生法律风险密切相关,对此,我们将在后文下一段中详细阐述。第三,落实借款条件。即,要求在“无还本续贷”业务的批准环节中需要对于借款人/担保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做出约定,而不是单纯的同意而已。这又说明“无还本续贷”的适用是有条件的,不能随意使用。

二、与“无还本续贷”相关的法院裁判

需要提示的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无还本续贷”定义及模式理解还存在较多不同。我们检索了2014年至今的部分裁判文书,总结了与“无还本续贷”模式有关的两种常见的处理模式和裁判情况。

从我们检索到的案例,进一步分析来看,法院之所以会对于“无还本续贷”定义及模式理解产生不同,可能主要是因为部分银行会根据自身系统、原贷款项下还款情况以及考虑借款人的其他资信、资金流等,将“无还本续贷”模式处理成偏向“借新还旧”模式或偏向“贷款展期”模式。

情况一:将无还本续贷模式处理成偏向借新还旧模式

【相关案例】

【案例1】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寨信用社与福建泉州市福万家食品有限公司、惠安县崇武华家床上用品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8)闽0521民初2308号

“本院认为,一、《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提出: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由于续贷与收回再贷容易引起混淆,此后更多的使用的是“无还本续贷”这一概念。如《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提出:稳妥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支付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脱贫攻坚期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无须偿还本金,办理续贷业务。因此,无还本续贷本质是借新还旧,但与传统的借新还旧不同之处在于贷款到期日之前,借款人提出申请并结清利息即可。这是金融机构对于小微企业的政策性支持。”

【案例2】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信用社、葛兰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2020)黑民申92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兴隆信用社其以“无还本续贷”形式发放贷款,实质上属于借新还旧,兴隆信用社与宇德制药公司之间约定使用宇德制药公司的账户完成借新还旧程序,本是协议双方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但该账户已经被冻结,人民法院运用强制执行的公权力控制账户,兴隆信用社与宇德制药公司在未征得冻结账户的申请执行人或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账户借新还旧,应视为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并致冻结款项被转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裁定其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案例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来凤县支行与来凤县宗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来凤宗味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9)鄂2827民初2470号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30日,原告来凤农发行(贷款人)与被告来凤宗味食品公司(借款人)签订编号为42282701-2018年(来凤)字000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主要内容为:借款用途为无还本续贷(借新还旧)用于归还合同编号为42282701-2017年(来凤)字0003号的400万元贷款。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

【案例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郸城县支行与河南天豫薯业股份有限公司、赵天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9)豫1625民初4460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9日,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郸城县支行与被告河南天豫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41162501-2016年(郸城)字001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种类为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购销流动资金贷款。借款用途为无还本续贷(借新还旧)。借款金额为1400万人民币,借款期间为12个月(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年利率为4.35%。利息按月结算,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小结:从上述案例1和案例2来看,法院均倾向性认为无还本续贷的本质即为借新还旧。案例3和案例4则在事实查明中《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一栏直接显示为无还本续贷(借新还旧)。

情况二:将无还本续贷模式处理成偏向贷款展期模式

【相关案例】

【案例1】刘宗官、山东临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8)鲁1302民再22号

“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本案涉及的展期协议办理时,无需将原贷款进行归还,贷款到期之前15日申请,到期即可办理,即无还本续贷。”

【案例2】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保民医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豫0323民初2770号

“原告新安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9日,被告河南保民医药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00万元,利率10.296%,期限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2020年3月27日该笔贷款到期后进行了无还本续贷展期至2022年3月7日。”

【案例3】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岳应琼、罗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川1524民初1072号

“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根据被告岳应琼的申请,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与被告岳应琼、罗传君签订《无还本续贷协议》,约定将上述借款的还款期限展期12个月(展期后到期日2020年2月8日),贷款展期后执行月利率8.1925‰,保证人罗传君继续提供保证担保。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续贷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所签订,原告已按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7日,被告岳应琼向原告提交借款展期申请书,原告同意后,被告岳应琼、罗传君与原告签订《无还本续贷协议》,约定:续贷金额为200000元,续贷延期12个月,借款到期日为2020年2月8日,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保持不变。”

【案例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水县支行与山西牧标牛业股份有限公司、梁×2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晋1121民初395号

“邮储文水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5日,牧标公司向邮储文水支行申请无还本续贷,邮储文水支行同意并为其办理,在担保方式不变的情况下,贷款期限延长至2019年6月24日。”

小结:前述案例均将无还本续贷模式处理为类似贷款展期,在维持原担保方式不变的情况下,另行签订《无还本续贷协议》,将贷款进行展期。

结合前两种情形来看,对于无还本续贷模式项下具体贷款操作模式的适用目前通常存在处理为偏向借新还旧或偏向贷款展期。而对于到底应该按照哪种模式来处理,我们并不认为一定要给“无还本续贷”模式界定一种偏向性的方向。因为无论哪种偏向性的处理方式,都会面临将政策性的创新安排,归于以往的业务模式,而无论是“借新还旧”还是“贷款展期”都是有适用的规则和要求的。这等于将“无还本续贷”模式的作用弱化和降低了。

如何创新?如何让“无还本续贷”可以助力小微企业又能保障银行权益,建议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优化。

三、无还本续贷模式的操作安排及优化建议

既然我们认为是一种创新模式,那么“无还本续贷”具体可以如何操作?需要签署哪些文件?这些文件互相之间是如何关联的?这一系列问题也是我们接触“无还本续贷”业务模式过程中始终面临和思考的。我们结合以往经验,将其大致分为“申请、批准、签署”三个环节。

1、申请

尽管“无还本续贷”简化了许多续贷的流程,但仍应预留足够的申请续贷时间。申请需要由借款人(小微企业)提出,在进行申请环节操作前,我们还需要再提醒一下,“无还本续贷”需要在原借款到期前完成续贷。为此,操作环节的第一个重点问题就是“小微企业何时发起申请”,部分地区城市的“无还本续贷”规则中有对于申请时间的要求,如,“符合条件的企业出现流动资金紧张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时,原则上至少提前1个月与银行客户经理进行联系,提出续贷申请;”在此,我们需要提醒的是,这个提前的时间尽量能够再早一点,结合此前定义分析中提到的,各家银行在收到申请后,是需要经过内部审批流程的,而银行内部的审批流程所需时间不一,也无法预判,故,如果确实存在还款暂时性困难的小微企业应尽早提出申请。

有的企业可能不知道如何写此类申请,部分银行可能会有类似模板可供参考。这里我们也提供一些建议:在申请中,可以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建议按照企业所处当地或者36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写明企业的自身情况(表明符合申请条件);第二部分建议表达续贷的理由和诉求;第三部分建议提供必要的担保或者还款承诺。

2、批准

该环节可能是“无还本续贷”业务模式中最具个性化的环节。我们也看到有很多银行为“无还本续贷类”业务设置了“绿色通道”,类似医院的“急症”救治。从政策理解的层面分析,对于银行而言,“无还本续贷”模式在解决融资的同时并不当然会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也即当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而在报送报表方面,针对小微企业贷款科目也有专门的“无还本续贷”报送口径。因此,批准环节是有一定的操作依据的。

但是,银行方、借款人方也需要关注,并非所有提交的“无还本续贷”申请都会被通过,银行从其风险把控及审慎经营角度,仍应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同意续贷。

批准环节的有效运作需要银行结合实际业务场景不断完善与匹配无还本续贷的具体细则、办法或操作指引。建议银行的内部流程中可以考虑:

1)采用该等模式前应事先告知客户此系临时性纾困措施,并不能重复使用,防止后续客户过度滥用或依赖;

2)对于客户类型的选择建议避开一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处于敏感行业的企业;

3)可优先选择一些合作时间较久、整体资信良好的企业。

3、签署

在续贷申请通过后,对于新借款合同的签订。如前所述,“无还本续贷”应为独立于借新还旧及贷款展期之外的一种创新型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为避免将两种不同概念的贷款品种相混合导致潜在风险,建议无还本续贷协议在贷款用途一栏不要有“借新还旧”或“贷款展期”的字样出现。而在借款用途处尽量只写明“无还本续贷”字样。

而对于担保合同,考虑到“无还本续贷”模式可能需要签订新的担保合同,因此有可能需要先注销前笔抵押而后新设抵押登记。在此情况下,有可能出现真空期,也就是所谓的“脱保”的情况。不少银行通过提前与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积极联系,协助办理抵押注销与抵押新设的无缝对接、并行办理,使得抵押权人的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另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议无还本续贷模式下如仍需匹配担保的,续贷沿用旧贷的担保人,避免发生续贷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总    结

小微企业由于自身所限一直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无还本续贷”模式作为一种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可行性路径应当被合理适用、重点推进与推广。无论是对于小微企业的发展还是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而言,无还本续贷模式只要被合理使用都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这对于处于“缺血”、“枯竭”资金困难情况下的企业而言宛如救星甘霖。与此同时,由于该模式尚处于发展过程中,因此各方仍需注意风险的把控,合理合法使用得当。

团队

杨泽仪

杨泽仪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