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管辖问题中,有一类特殊情形的管辖问题至今仍备受争议,即各方事实上达成合作,而未签署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一派观点认为,既无书面协议,则应当适用法定管辖规则确定;但另一派观点认为,各方的合作习惯、过程性文本、会议纪要、磋商意见等亦可以作为管辖权确定的依据。
该问题的关键性在于,事实合同纠纷本就是实务中争议最大的合作纠纷之一,而管辖权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前提与基础,是决定着诉讼程序能否顺利启动的“第一道门槛”。一旦错选管辖法院,轻则程序空转、耗费时间与诉讼成本,重则因不同地区司法惯例和经济环境的差异,对案件实体结果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
由于实践中,事实合同争议中的管辖权争议层出不穷,管辖法院的确定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焦点,司法口径亦差别极大,故本文结合法律法规与最新裁判观点,试探析事实合同纠纷中的管辖认定规则。
何为“事实合同”?
简单讲,事实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即告成立。法律依据见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后半句: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关于事实合同的构造与法律争议,我们将再撰文予以专门论述,此处仅作简单概括。
实践中,事实合同引发的管辖争议主要呈现为两种典型情形:
情形一:从零合作:无任何书面合意的“平地起楼型”事实合同
双方此前并无合作基础或书面协议,因一方实际履行义务、另一方接受履行,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此种情形下,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既有的管辖约定,管辖的确定完全依赖法定规则。
情形二:长期合作断签:年年续约、单年停签的“惯例延续型”事实合同
双方存在长期稳定的合作历史和交易习惯,在历次合作的续约窗口期或合同到期后,一方继续履行,另一方照单全收,但未另行签署新的书面合同。此种情形在商事合作中较为常见,核心争议在于:双方历史上签署的旧合同中的管辖条款,是否构成“合作惯例”,进而沿用至新事实合同履行期间?
下文将针对这两种情形下的管辖如何确定分别展开探讨。
情形一:无既有合作基础的事实合同,应严格适用法定管辖
此种情形的认定逻辑较为清晰,因双方之间没有既存的管辖协议可循。因此,确定管辖法院的主要依据就是法定管辖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当双方从未有过合作,仅因事实行为成立合同关系时,原告可在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之间择一起诉。
参考案例:
(2025)晋民辖224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对管辖进行明确约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在此情形下,原告对管辖法院的选择也并非毫无策略可言——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可能分处不同辖区,选择何者起诉,可能影响保全的便利性、执行的效率乃至裁判的尺度,需结合个案情况审慎判断。即,在该等情形下,主要法律争议是“合同履行地”的论证问题及与“被告住所地”间的选择问题。
情形二:存在既有合作基础的事实合同:旧合同管辖条款能否沿用?
相较于从零合作,长期稳定的商事合作出现合同空窗期,是技术服务、新媒体运营、电信广电合作等领域最为频发的事实合同场景。
举例而言:A公司与B公司连续多年签订年度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某一年合同到期后,因内部审批流程滞后等原因未及时续约,但A公司照常提供服务,B公司也照常接受。后因费用结算产生争议,A公司起诉时自然会面临一个关键问题:此前多年合同中的管辖约定,能否沿用?或可以选择适用法定管辖?
实践中对该问题的裁判观点存在分歧,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不能沿用——旧合同到期后,事实履行的管辖需单独判断
持该立场的观点认为,旧合同既已到期终止,其中的管辖条款效力自然随之丧失。而依据《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三十五条,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协议形式。
即使双方长期合作,但案涉年度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属于独立的合同法律关系,需要单独判断管辖,不能通过“实际履行”倒推双方对管辖达成沿用合意,故应严格适用法定管辖原则。
参考案例:
(2023)粤06民辖终185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铝材模具购销合同》对合同有效期进行了约定,涉案争议货款并非产生于合同有效期内,故不应根据《铝材模具购销合同》的约定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而应根据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2021)苏04民辖终343号: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合同约定了具体履行期限,且明确约定期满后若继续合作应当续签或另行签署合同,故不应径行依据原合同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
上述案例的共性在于:法院着重审查了原合同是否对有效期及续约条件作出明确约定,若合同本身已对“期满后需另签”作出安排,则不宜通过事实履行行为反推管辖合意。
观点二:可以沿用——各方事实履行行为延续的是原法律关系,仍可参照原合同管辖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持该立场的观点认为,尽管书面合同到期,但双方在案涉年度的事实履行行为,实质上是原合同关系的“延续”或“续期”,合同内容一致,双方法律关系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原合同的整体条款(包括争议解决条款)应视为被双方默示接受,继续具有约束力。
参考案例:
(2023)黑01民辖511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后,虽未签订新的买卖合同,但甲公司经乙公司要求,继续向乙公司供货。双方之间仍依《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乙食品公司亦未提出任何异议,故可参照《买卖合同》中的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
(2018)京04民特135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业主委员会也接受服务。业主委员会随后依据该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物业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双方系事实合同关系、旧仲裁条款无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到期后未签订新的合同,但是双方仍然以事实行为一直在履行着原合同,合同的法律关系不变,故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
依该案例观点,能够沿用旧合同管辖条款的核心前提在于法律关系的同一性。正如(2018)京04民特135号裁判观点所强调的:
“如果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改变,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转变后形成的新的法律关系”。
例如,双方先前的合作关系终止后,一方就出资事宜向另一方出具了借条,此时法律关系由合伙关系转变为借贷关系,原合同中的管辖约定便不再适用。
结合上述分析可见,在“应续签而未续签”的事实合同情形下,各地法院并未形成一致的裁判意见,实质上给予了案件当事人根据不同情况争取管辖的空间。
因此,在立案或管辖权异议程序中,还可考虑结合以下因素进行论证:
1. 是否存在前置磋商文本?
在商事合作中,双方签署正式书面协议之前,往往会在合作前期形成包含主要权利义务的前置文本(如合同草稿、会议纪要等)。若各方在事实履行中,履行行为符合磋商文本的内容,则可视该磋商文本实际系各方合意,则该前置文本所约定的管辖条款可予以参照适用。
参考案例:
在(2025)晋11民辖终117号案例中,双方在既有合同有效期满后未最终签署续约协议,但双方已针对后续合作形成了协议初稿并照此继续履行。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捺印,但双方已照该“合同草稿”事实履行,故可参照该“合同草稿”约定的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
2. 合同是否约定“期满继续适用”?
若合同中存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双方继续合作的,仍适用本合同约定”等类似条款,则可据此认定双方对于事实履行期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及管辖已形成参照旧合同条款适用的合意,管辖条款可以沿用。即便如前述(2021)苏04民辖终343号案,双方明确约定“期满后需另行签约”,该类“期满继续适用”条款亦可作为当事人对空窗期法律关系安排的预设计划,从而为管辖条款的沿用提供合意基础。
3. 事实履约行为与原合同约定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即便在长期合作情形下,合作模式、履约事实也会因时间不同而发生改变。若各方行为相较原合同约定已经发生较大差异或变更,或双方事前已经就合同变更进行多次磋商的,则亦不应推定原合同的约定可以沿用至争议期间。
除此之外,各方在协议磋商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纪要、邮件、微信聊天),是否作出“续签”或“沿用原合同”及相关意思表示,亦可能作为法院实质审查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据。
实务建议
事实合同纠纷中管辖的不确定性,本质上是书面合意缺失所导致的意思表示不明确。合作各方均应在合作过程中注意留证,可作为管辖权争议中的重要证据来源:
1. 合同中是否预设“空窗期条款”
对于存在续约可能的长期合作合同,可注意在合同中是否存在续约条款,如明确约定合同期满后、新合同签署前的过渡期间,原合同条款(包括管辖条款)是否继续适用;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双方继续合作的,仍适用本合同约定”等效力延续条款,为空窗期提供合意基础。
2. 重视前置文本的规范管理
在合作前期形成的合同草稿、会议纪要、往来邮件、微信交流等前置文本中,应关注是否存在管辖约定,或是否存在沿用原协议约定的书面表述,一旦进入事实履行状态,该等前置文本可能成为确定管辖的重要依据。
3. 事实履行期间注意留存证据
若已处于无书面合同的事实履行状态,应当注意保存能够证明双方法律关系性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往来函件、付款凭证、交付记录、沟通记录等。该等证据不仅影响实体权利义务的认定,也将直接影响法院对“法律关系同一性”的判断,进而决定管辖条款能否沿用。
4. 发生争议时及时补充签署书面协议
若合作过程中已出现争议苗头,应尽快推动签署补充协议或备忘录,对争议解决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事后达成的管辖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且能够有效避免管辖争议拖慢诉讼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