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诉讼中,涉外案件在不同阶段、不同程序中均有着特殊的期限规定,这些规定大多散落于法律、司法解释以及众多地方性司法文件当中,本文意在盘点现行规范¹中的涉外特殊期限,以统观涉外案件处理中可能会遇到的那些“意想不到”的期限问题。
一、案件审理期限
就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限,《民事诉讼法》(2021)第27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152条²、第183条³规定的限制”,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限并无限制。最高院于2008年颁布的《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8修订)》亦规定“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8条(现行277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但实践中,有多地法院在上述法律、司法解释之外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期限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简要整理公开渠道查询的文件内容如下:

二、答辩与上诉期限
《民事诉讼法》(2021)第275条规定,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第276条规定,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
三、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意见提交期限
外国民商事法院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案件中,被申请人也需针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意见。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1)第37条,承认与执行案件中意见提交期限与涉外诉讼程序中的答辩与上诉特殊期限一致,即“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意见”。
四、管辖权异议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第130条,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与答辩期限一致。就涉外案件中的管辖权异议提出,若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则与《民事诉讼法》(2021)第275条规定一致,为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30日内。
此外,就承认与执行案件及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也有相应的明确规定:

五、再审审查期限
《民诉法解释》(2020修正)第539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的再审审查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204条⁴的限制。
就最高院审理的各类案件的再审期限,如前所述,根据《最高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第10条和第15条,应在庭审结束后3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结案期限从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后的次日起算。
六、送达中的期限

七、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报请期限
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法院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院。待最高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就该程序中的特殊期限,亦有相应规定:

八、承认与执行的报备期限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1)第49条第1款,“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件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5日内逐级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外国法院判决及其中文译本、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九、国际商事法庭调解期限
根据《最高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1号)第12条,国际商事法庭在受理案件后7日内,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
十、立案登记材料补正期限
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工作细则》(2015)为例,第14条规定,“经核对,发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自诉、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清单形式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指定补充、补正材料的期限,国内案件为7日,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为15日。如有正当理由无法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当事人可向立案部门提出申请,是否准许,由立案部门决定”。
*实习生冯天玥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
[1]基于“威科先行”“北大法宝”数据库中截止2022年2月28日的现行法律法规、司法文件等整理。
[2]《民诉法》第152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民诉法》第183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4]即原2017年7月1日生效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