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小股东控告大股东的典型案例。客户(某科技公司)十多年前与某自然人小股东设立了一家公司,该公司经营不善最终亏损,小股东在退股后要求客户作为控股股东对其股权价值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由广东高院审理。
该案法律上不仅涉及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原告资格及损失认定、企业法人人格混同、重复起诉等诸多实体问题,还涉及股东在公司法之外主张一般侵权的创新性问题,而且涉案事实均发生在十多年前,客观上难以搜集举证,虹桥正瀚分别从程序及实体两个方面准备应对策略,通过综合运用事实整理、法律检索、可视化分析、庭审应对等诸多律师专业技能,与客户有效配合,最终一一化解取得全面案件胜诉,获得客户的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