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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逆转,虹桥正瀚客场作战向地方政府投资平台追回数亿投资

本案系一起涉及地方政府安置房项目的复杂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核心争议为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计算问题,该案由地方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虹桥正瀚代理项目投资方兼工程代建代管方,相对方为项目业主方,系某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一审法院仅支持当事人返还投资本金的主张,认定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存在上亿元损失。虹桥正瀚通过严谨缜密的庭审说理和庭后与法官的细致沟通,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重新认定损失,不仅撤销了一审不利判决,更帮助客户从地方政府平台主导的项目中全身而退,追回数亿元投资款本息及损失,实现了逆转。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A公司(项目代建代管方)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公司(系某地方政府平台公司,项目业主方)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由A公司投资并代建某地安置房项目。项目建设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案涉协议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因项目违反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而被另案生效判决认定无效。

因项目无法继续推进,A公司已投入高额前期费用,面临巨大损失。为此,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返还A公司的投资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并赔偿A公司的前期投入成本损失。B公司则通过反诉主张其亦存在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支持了A公司返还投资款本金的诉求,但全额驳回了A公司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请求。同时,将B公司利用A公司提供的投资款所发生的费用均计入B公司损失,导致最终认定的B公司损失高达上亿元,而B公司的反诉请求仅2000余万元。由于法院判决将A、B公司损失按过错比例分担并进行品迭,导致A公司除投资款外,还需要倒付B公司损失款项,对于A公司极为不利。

二、重点与难点

1. 相对方具有政府背景,客场作战艰难

相对方B公司系背靠当地政府的平台公司,项目涉及当地重大民生工程(安置房建设)。在当地法院进行诉讼,且一审作出了不利判决,二审想要推翻原判认定,面临着极大的“主场优势”压力。

2. 损失证明的复杂性

A公司作为投资方为案涉项目投入了大量前期成本,相反B公司作为业主方并未实际为案涉项目投入多少成本。一审法院机械适用法律,以证据关联性不足为由剔除了A公司大量实际发生的费用,反而将B公司甚至并未以反诉方式提起的费用认定为损失。如何在二审中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和逻辑链,削减对方的损失金额,增加我方的损失金额,是另一大难点。

3. 合同无效后的过错博弈

案涉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被认定无效是既定事实。难点在于如何论证作为投资方和代建代管方的A公司过错小于作为业主方的B公司,从而减轻过错责任。

三、代理亮点

1. 细致沟通,专业说理重塑法官心证

面对具有政府背景的相对方,代理律师通过庭审及庭后多轮专业细致、条理清晰的沟通,说服法官认可不应超裁超判,不应认定超出B公司反诉诉请金额的损失。

2. 可视化图表,清晰展现损失的具体构成

律师团队制作了详尽的可视化图表,将庞杂的案涉项目成本与数千页证据对应,清晰呈现各笔费用的名目、金额、支付日期等,力证A公司的支出与案涉项目存在直接关联,应被认定为损失。

3. 精准定位责任主体,减轻过错责任承担比例

律师团队针对应招未招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法律研究,并提供法律检索报告供法官参考,在庭审中通过严密的逻辑推演向法官阐明:B公司作为发包方和背靠政府的一方,在项目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其“应招未招”是导致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而A公司作为投标方,无权决定招投标程序,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4. 据理力争,说服支持资金占用损失

针对一审驳回的资金占用费,代理律师援引最新司法解释论证即便合同无效,资金占用损失也应予以支付。最终二审法院支持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四、裁判要点

1. 无效合同的过错认定

在涉及必须招标的房地产开发合同无效案中,发包人(招标人)负有组织招投标的义务,其未依法招标导致合同无效,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2. 损失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覆盖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前期启动费、管理费及工程投入,不应局限于实体工程造价。同时,法院对于损失的认定不应超出当事人本诉或反诉的诉请范围。

3. 资金占用费的性质

合同无效后,赔偿的损失应当包含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五、案件启示

本案是社会资本参与地方政府基建项目发生纠纷的典型案例。对于投资人而言,必须高度重视项目前期的招投标合规性,否则一旦因程序违法导致合同无效,将面临巨大的索赔风险。同时,本案二审的改判也表明,通过专业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精准剖析,即便面对强势的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依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对同类“政企合作”项目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清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意义。

虹桥正瀚助EPC总包巧解审计前置难题,全额追回质保金

在一起涉案总金额逾6.4亿元的光伏扶贫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纠纷中,虹桥正瀚律师代理总包方,成功击破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以“政府审计未完成”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不仅全额索回逾6000万元质保金及相应违约金,更成功为当事人确认了对案涉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关键词: 建设工程、EPC总承包、审计条款、国企纠纷、优先受偿权

基本案情

某知名新能源企业作为总包方,承建某县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作为发包方的一个大型光伏扶贫项目EPC工程,合同固定总价部分逾6.4亿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满一年后,发包方始终以“政府审计工作尚未完成”为由,拒绝支付合同约定的10%质保金,金额高达6000余万元。在长期沟通无果,企业面临巨大资金压力的情况下,总包方委托虹桥正瀚律师提起诉讼。

重点与难点

“审计前置”的攻防

发包方主张,案涉项目系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审计是支付工程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这是涉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纠纷中常见的抗辩理由,也是本案争议的核心。如何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层面论证“审计”并非付款的先决条件,是本案的最大难点。

审计迟滞的归责

发包方将审计工作迟迟未能完成的责任归咎于总包方,称其未提交完整的审计资料。在诉讼中,总包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身已全面履行配合义务,从而将审计迟滞的不利后果归于发包方。

诉讼请求的全面实现

案件目标不仅是追回质保金本金,还需争取高额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依据法律规定为总包方争取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债权实现。

代理亮点

直击核心,精准解释合同

代理律师深入分析EPC合同条款,有力地指出合同虽约定了审计程序,但并未将其作为支付质保金的先决条件。同时,律师强调合同中关于“竣工验收满一年”即应支付质保金的明确约定,其效力不应被未完成的审计程序所阻碍。

构建完整的证据闭环

代理律师指导并协助当事人梳理了自项目竣工以来与发包方及审计单位的全部往来文件,通过《联系函》、资料交接清单、电子邮件、微信记录等,构建了“多次提交、对方确认、对方委托的第三方已出具结论”的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总包方已完全尽到配合义务,从而有力地驳斥了发包方的抗辩。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代理律师敏锐地抓住“发包方曾自行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并已出具审核结论”这一关键事实,主张该审核结论已确认了工程总价,发包方再以政府审计未完成为由拒不付款,有违诚信原则。这一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成为认定工程价款的关键。

一揽子维权方案

代理律师在诉讼策略上采取“组合拳”,在主张质保金的同时,一并主张了违约金和法律赋予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终获得法院全面支持,为当事人赢得了超越预期的胜诉结果。

裁判要点

某中院经审理认为:

1.发包方抗辩称因总包方未能提供完整资料导致不能进行审计,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案涉项目不能进入审计程序的不利后果依法应由发包方自行承担。

2.案涉合同虽约定了审计条款,但也约定了复核机制。发包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已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其审计结论与合同约定一致,法院据此对工程固定价款金额予以确认。

3.质保金的支付条件为“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该条件已经成就。发包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工程存在需要消缺和整改的质量问题,其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质保金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4.法院最终判决,发包方向总包方支付剩余质保金60,159,943.82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确认总包方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判决后,发包方提起上诉。某高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本案的胜诉为破解政府投资项目中常见的“审计拖延付款”困局提供了典型范例。判决明确,在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审计程序不应被当然解释为付款的先决条件,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审计迟滞的,其不得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本案也启示广大承包方,在履约过程中应高度重视证据留存,特别是要以书面形式记录和确认配合审计工作的全过程,以便在争议发生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