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归档

最高院提审!虹桥正瀚助力上市公司化解“非典型担保责任”

本案系涉案金额近4亿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历时7年,先后经历中院一审、高院二审,中院重审一审、高院重审二审,最高院再审(提审)。本案两进高院均败诉,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后迎来“转机”。

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上市公司签署的《股权回购协议》构成“非典型担保”,并判令其对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金额逾1.5亿元。虹桥正瀚代理上市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从实体层面系统论证交易结构与担保法律关系的核心差异,促成最高院提审;又从程序层面精准运用再审调解规则,推动各方达成调解并由最高院以判决形式确认调解协议,最终上市公司以5000万元调解结案,不仅避免了逾亿元赔偿风险及退市危机,更成为司法实践中“实体抗辩+程序创新”化解复杂金融纠纷的典型案例。

关键词:最高院再审、亿元纠纷、非典型担保、股权回购、调解协议判决确认、上市公司重大交易、上市公司违规担保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某集团向某银行借款3.87亿元,用于向某上市公司购买两家目标公司的股权。为增加交易信用保障,上市公司与银行、借款人共同签署《股权回购协议》,约定在借款人贷款到期无法清偿等条件成就时,由上市公司按照约定价格回购相关股权。

借款到期后,某集团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遂提起诉讼,主张上市公司应就借款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违约金。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发回重审二审、再审审查、最高院再审提审六轮审理,其中发回重审一审与二审法院均认为,该《股权回购协议》虽名为股权回购,但实质上系为借款提供信用支持,属于未经股东大会决议的违规担保,据此判令上市公司对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若按生效判决执行,上市公司将承担逾1.5亿元赔偿义务,公司主要账户及资产已被查封,流动性面临重大冲击,更存在触发资本市场退市风险警示的严重后果。

重点与难点

本案在再审申请及提审阶段面临较为复杂的法律与商业压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非典型担保”认定标准具有不确定性。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普遍采取穿透式审查方法,对带有回购或差额补足安排的交易结构进行实质判断。原审法院据此认为案涉回购义务与借款违约直接挂钩,且支付金额与未偿贷款本息高度关联,从而将其认定为担保性质。在既有裁判逻辑较为完整的情况下,如何提出具有说服力的替代性法律解释成为再审申请及提审审理的关键。

第二,执行程序压力持续存在。

二审判决生效后,银行已申请强制执行并对上市公司主要账户及资产采取查封措施。若赔偿款被实际执行,不仅会对公司流动性造成重大冲击,也可能触发资本市场的退市风险警示。

代理亮点

针对上述局面,代理团队围绕交易结构与担保法律关系之间的差异展开系统论证,并通过再审程序与谈判策略的结合,实质性推动案件解决。

一、实体层面:穿透交易本质,推翻“非典型担保”认定,奠定谈判基础

代理团队立足案件核心事实,从交易的底层架构、商业逻辑本源、权利义务的实质构成等维度,对案涉《股权回购协议》的法律性质进行重构,成功掌握诉讼主动权,也为后续调解谈判奠定了核心议价基础。

团队精准厘清案涉回购安排与担保关系的核心法律差异,从根本上动摇了原审对协议性质的认定基础;同时结合交易的整体背景与商业初衷,全面阐释案涉回购安排的真实商业价值与功能定位,从商业本质层面印证案涉交易的法律属性,强化了实体抗辩的合理性与可信度。

二、程序层面:精准运用再审规则,推动调解协议以判决形式确认,实现结果落地

在案件被最高院提审后,代理团队在夯实实体抗辩基础的同时,同步结合案件审理进展推动各方协商谈判。经过多轮磋商,各方最终达成以5000万元一次性解决争议的调解方案,为纠纷化解划定清晰的履行路径。

考虑到本案二审判决已生效,且部分担保人未参与再审调解程序,若单纯出具调解书,将出现同一案件存在多份冲突法律文书的程序问题。对此,代理团队精准研判法律规定与案件实际情况,推动以改判形式确认调解协议内容,实现调解协议与司法判决的有效衔接。

最终最高院采纳该方案,在裁判形式上,最高院通过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中关于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判项,并将调解协议的主要履行内容写入判决主文,实现了对原有判决责任与执行措施的统一处理。

案件启示

本案历时7年、历经6大诉讼程序,最终通过“实体抗辩+程序创新”实现纠纷化解,也为复杂商事案件的再审解决提供了典型样本。

对上市公司合规管理的启示

在并购融资及资本运作中,回购安排、差额补足等交易结构若与债务违约直接挂钩,且支付金额与贷款本息高度关联,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认定为非典型担保。上市公司在设计相关交易文件时,应充分评估潜在担保风险并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对争议解决策略的启示

在涉及复杂交易结构的案件中,通过系统梳理交易背景与经济目的,并将商业逻辑转化为清晰的民法结构解释,有助于在再审阶段形成新的审理视角。同时,在再审程序中结合调解机制与执行程序协调安排,也有助于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对司法实践的启示

本案中最高院以“判决确认调解协议”的方式审结再审案件,为再审程序中处理“部分当事人调解”的情形提供了典型样本,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实质性化解纠纷”的核心导向。即在严格遵守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前提下,兼顾程序正义与实体公平,通过灵活的裁判形式,实现纠纷的彻底化解,避免程序空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虹桥正瀚七年维权获最高院支持,开创“无书面分配方案”执行异议诉讼先例

虹桥正瀚代理A银行,为其遭遇的执行分配程序中执行法院“未制作书面分配方案即擅自分配案款”情形开展了长达七年的维权,于近日结出硕果。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再审程序,虹桥正瀚成功撤销了原二审驳回起诉的裁定,并由最高院指令二审法院审理。案件明确了程序瑕疵不得剥夺当事人实体救济权的裁判准则,为遭遇类似执行分配不公的债权人开辟了坚实的维权路径。

关键词:最高院再审、虹桥正瀚、反败为胜、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正义、发回重审、优先债权保护

一、 基本案情

A银行系涉案房产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西部某中院在执行分配过程中,未依法制作书面分配方案,且无视A银行多次提出的异议,擅自缩减A银行优先债权金额,将巨额剩余拍卖款项发放给了普通债权人。虹桥正瀚代理A银行历经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复议及检察监督多种程序维权后,最终向该中院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但却为该省高院(即二审法院)以“执行法院未出具书面方案,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为由,在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

二、 重点与难点

本案陷入了一个极具普遍性的法律困局:法律规定“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可起诉”,但若执行法院违法在先“不出书面的分配方案”,债权人是否就此救济无门?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被受理后,二审法院的机械裁判又使债权人陷入了“因执行法院违法在先,导致权利人丧失诉权”的逻辑死循环。如何在没有书面分配方案的情况下,让法院受理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如何推动最高院突破条文的形式化束缚,认定“事实上的分配方案”具备可诉性,均是化解本案维权死结的关键。

三、 代理亮点

虹桥正瀚代理A银行经历了长达7年的维权之路,穷尽了可以采取的所有维权路径,具体包括:

(1)向该中院申请执行异议,要求出具分配方案,但被裁定驳回。

(2)不服该驳回裁定,向该省高院申请执行异议复议,要求撤销驳回裁定并指令该中院出具分配方案。该省高院撤销了驳回裁定,但认为已通过实际分配行为出具了分配方案,A银行可提分配异议之诉。

(3)因该中院依然不受理分配异议之诉,向该中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该检察院出具了纠正程序违法的检察建议。

(4)基于检察院的检察建议,该中院受理了A银行的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且一审支持了A银行的全部优先债权。

(5)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该省高院以“执行法院未出具书面方案,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为由,在程序上裁定驳回了A银行的起诉。

(6)不服该二审驳回裁定,虹桥正瀚代理A银行向最高院提起再审。

在最高院再审阶段,虹桥正瀚采取了“实质化维权”的破局策略。在二审被驳回起诉、救济措施几乎中断的绝境下,精准提炼“功能等同”原则,坚持主张执行法院的程序违法不应由守法债权人买单。虹桥正瀚多维度论证执行法院的多个执行行为已具备分配实质,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并未将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条件限制于“书面分配方案”,成功说服合议庭:程序瑕疵不应成为剥夺实体权利的理由。最终,最高院作出逆转裁决,撤销原裁定并指令该省高院必须进行实质审理。

四、 裁判要点

最高院采纳了虹桥正瀚的代理观点,明确指出:

实质功能等同: 执行法院虽未制作正式方案,但其通过函复、结案通知书等文书明确了分配顺序和数额,具有“事实上的分配方案”功能。

保障诉权优先: 执行法院的程序违法不应成为当事人行使救济权的障碍,法院应实质化解纠纷。

撤裁指令审理: 二审裁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指令二审法院必须实质审理以保障债权人的法定救济权。

五、 案件启示

本案对金融机构及广大债权人具有重大借鉴意义:在遭遇执行法院“乱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分配不公时,切勿被“形式要件”所阻吓。即便没有名义上的“方案”,只要存在分配事实,债权人即可通过专业法律策略维权。最高院的这一裁定,为全国遭遇“起诉无门”的执行分配纠纷树立了标杆,确保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再因执行程序瑕疵而落空。

逆转二审败局,虹桥正瀚最高院再审力挽近亿狂澜

本案中,虹桥正瀚代理一家传媒公司,在历经一审、二审连续败诉,面临返还预付款请求被驳回、反被判令支付近亿元损失的绝境下,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成功说服最高院提审本案,并最终在再审中通过调解,实现从巨额支付义务到获赔数千万元的戏剧性逆转。
关键词:反败为胜、最高院再审、合同纠纷、预付款返还、影视传媒

基本案情

一家传媒运营公司(“我方客户”)与国内某知名国有电影集团就某电视频道签订了长达25年的独家运营框架协议,合同总金额高达数亿元。协议约定,我方客户需提前支付未来十余年的部分经营权对价款作为预付款。合作数年后,电影集团单方终止协议,引发纠纷。我方客户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巨额预付款。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我方客户的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大部分预付款。但二审法院完全推翻一审判决,认定我方客户违约在先,不仅驳回其返还预付款的请求,还判令其向电影集团支付各类欠款及违约金,使我方客户陷入即将损失近亿元的困境。

重点与难点

结果极端不利

我方客户在二审中遭遇彻底败诉,不仅高达数千万元的预付款无法收回,反而要对方赔偿近亿元,处境极为被动。在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的情况下,寻求救济的难度极大。

再审门槛极高

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的成功率极低,必须论证终审判决在认定基本事实上缺乏证据证明或适用法律上存在确切错误等法定事由,对代理律师的法律功底和案件洞察力是巨大考验。

事实与法律关系复杂

案件横跨数年,涉及多份补充协议和大量的财务往来,双方对于合同解除的责任归属、预付款的性质认定等核心问题争议巨大,二审判决已对此作出认定,扭转认定的难度非同寻常。

代理亮点

精准定位判决缺陷

在接手这个二审败诉的案件后,虹桥正瀚律师团队通过对数百页案卷材料的抽丝剥茧,精准地锁定了二审判决的核心法律适用错误——即在合同已明确约定预付款返还条件的情况下,错误地适用违约责任条款,从而剥夺了我方客户收回预付款的合同权利。

以精深论理说服最高院

代理律师以此为突破口,撰写了逻辑严密、论证充分的再审申请书,清晰地向最高院阐明了二审判决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如何违背文义、有悖常理,并最终成功说服最高院裁定提审本案,为案件的逆转赢得了决定性的机会。

借力再审促成有利调解

获得最高院提审的有利地位后,代理律师在再审庭审中充分阐述代理意见,并积极利用法院主持下的调解机会,将法律优势转化为谈判优势,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我方客户不仅无需向对方支付任何款项,反而获得了数千万元的返还款。

案件启示

终审并非终局

即使在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败诉的极端不利局面下,专业的诉讼律师仍能通过对案件的深度挖掘,找到启动再审程序的突破口,为客户争取一线生机。

回归合同本身是关键

在复杂的合同纠纷中,必须紧扣合同文本的核心条款进行解释与论证。本案的成功逆转,正是基于对预付款返还条款的坚守与精准解读,最终获得了最高院的认可。

诉讼策略的灵活运用

成功启动最高院再审程序本身就为当事人创造了巨大的谈判优势。在再审过程中,适时地将诉讼优势转化为调解成果,有助于客户以更低的成本、更快的速度实现商业目的,是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的明智选择。

反败为胜:亿元别墅8年纷争,虹桥正瀚破局“罗生门”

近日,由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亿元别墅买卖合同案”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驳回对方全部申请,维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胜诉判决,支持买方公司取得案涉别墅的所有权。本案历时近8年,先后经一审被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指令审理、重审一审胜诉、二审维持、最高院再审胜诉等多重程序,横跨民事、刑事领域,最终为客户(买方)挽回市值逾亿元、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稀缺房产,彰显虹桥正瀚律师在重大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卓越能力。

案件背景:一场“罗生门”式的房产争夺战

2017年,买方公司与卖方S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亿元购入上海武康路具有历史保护和收藏价值的花园别墅。网签合同签订后,买方一次性全额支付1亿元购房款至卖方的银行账户,但卖方拒绝过户。买方无奈提起诉讼,但卖方却称从未收到购房款,事实是买方“虚构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担保”。

扑朔迷离的案情使案件陷入“罗生门”,一场耗时8年旨在“重构法律事实”“冲破迷雾”的破局之旅就此拉开帷幕。

案件难点:错综复杂的法律困局

1、事实还原难度极高

1亿元房款在进入卖方S某账户后,立即被转出,并在短短1.5小时内在多个与第三人J某有关的公司之间疯狂流转,最终进入与买方有关的主体账户内。卖方S某主张其从未实际控制资金,交易系“欺诈虚假购房、实为借贷担保”。

2、刑事干预一审受挫

卖方S某先后向公安机关刑事报案、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向纪委部门举报、向法院信访等多种方式干预或拖延民事案件审理。“合同诈骗案”获刑事立案后,民事案件一审即被裁定驳回起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民事程序被迫中止。

3、法律定性争议激烈

房屋买卖合同下是否存在刑事诈骗;如果不存在刑事诈骗,是否构成民事欺诈;民事欺诈的主体是第三人J某,还是买方;第三人J某欺诈下合同是否可撤销;买方是否为善意相对人;1亿元资金性质如何认定等核心问题均因案件事实特殊而无先例可循,法律适用争议极大。

承办亮点:破局制胜的关键策略

1、可视化运用,助力法院明察秋毫

面对占电脑内存6.86G的案卷材料,包括:卖方S某的生平简历、买方的交易动机和背景材料、与案件相关的历史交易合同、资金支付流水、数家公司错综复杂的股权结构和关联关系、约10名当事人数次的刑事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复杂凌乱的借贷金额与利息计算明细等等,律师团队通过“可视化图表”梳理资金流向和人物关系图,锁定看房时的交易外观、签约时的参与主体和环境、付款时的收款账户、对比刑事笔录中各方陈述的异同点、微信记录所涉真实意思表示等关键要素,成功还原案件事实:

买方已依约支付房款,是卖方轻信好友第三人J某,长期将银行卡、U盾、房产证、钥匙交予第三人J某控制,导致房款失控。

二审中,主审法官更是主动要求虹桥正瀚提供可视化PPT的电子版本,供法院研究和讨论案情时使用。

案件主体关系错综复杂,因保密做模糊处理

2、民刑联动,击破程序壁垒

在卖方利用刑事手段施压时,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协助客户应对公安调查,提交专项法律分析报告,最终公安机关以“无犯罪事实”撤案,令案件重回民事审理的正轨。二审指令继续审理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胜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最高院再审审查驳回申请、维持胜诉结果。但在各个民事阶段,卖方均继续以各种方式和程序启动刑事公安调查、检察监督、纪委调查等,刑事审查自始至终贯穿于民事审理之中,民刑联动的共同应对,方协助客户取得胜诉结果。

3、长线布局,全面防御衍生风险

二审胜诉后,因卖方阻碍执行,又引发3起衍生诉讼(包括:卖方前夫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异地法院另案确权、房屋过户税费追索等),律师团队预判争议焦点,提前固化胜诉基础,确保客户产权无障碍落地。

案件价值:胜诉确定的裁判规则

本案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支持,法律文书载明两大裁判规则:

1、“第三人欺诈”不构成撤销理由

即便存在第三人欺诈,若合同相对方不知情且无过失,交易效力不受影响。

2、“风险自担”原则适用边界

出卖人将账户、产权凭证交予他人并放任资金流转的,视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得据此对抗善意买受人。

承办律师:专业与韧性的8年坚守

依托虹桥正瀚“公司化”体制,8年间该重大案件由多名合伙人和律师全程参与讨论、研究、诉讼策略拟定等,确保案件效果。在此制度和工作模式下,主办律师团队也迅速成长:本案承办律师姚慧芸从初级律师已成长为高级合伙人;本案是承办律师卢晓成毕业入职后承办的第一个案件,卢律师现已成长为经验丰富的争议解决律师。从一审裁驳到最高院再审维持,近十年的诉讼长跑不仅考验律师的专业功底,更需对客户利益的极致坚守。虹桥正瀚“极致专业化、深度协同化”的作业模式,在证据分析、程序攻防、衍生风险处置各环节无缝衔接,最终在“无先例可循”的困境中开辟胜诉路径!

价值超120亿商业银行股权转让纠纷 | 最高院:商业银行5%以上股权转让未报批未生效,不得分拆规避

近日,最高院作出(2024)最高法民申21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中静的再审申请。至此,虹桥正瀚代理杉杉与中静缠斗近四年之久的徽商银行百亿股权转让纠纷,历经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高院、最高院三级法院审理,终于落下帷幕,中静对杉杉提出的逾60亿的天价索赔被法院全部驳回。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杉杉代表全体买方、中静代表全体卖方,共同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杉杉方约以121亿的价格收购中静方持有约14%的徽商银行股权,包括中静直接持有的约2%内资股、中静关联主体持有的约2%内资股、中静境外主体持有的约10%H股。

《框架协议》约定

1)买卖双方届时就前述几笔资产分别另行签署股份/股权转让协议,主要条款应与本协议一致,否则以本协议为准;

2)买方应在指定期限前支付定金;

3)卖方收到定金后向买方提交审批所需材料,由买方向徽商银行提出股份转让申请,在获得徽商银行及监管部门批准后,双方办理内资股过户手续;

4)买方应于结清日前付清交易余款。

履行情况

1)《框架协议》签署完成后,中静与杉杉即就其中一笔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2)杉杉依约足额完成定金支付;

3)双方将交易审批手续提交徽商银行后,徽商银行原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关于杉杉控股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入股徽商银行的议案》前,中静致电徽商银行,称杉杉向其明确表示无法按约付清余款,股权转让议案不适合上会,徽商银行遂撤销前述议案。

4)结清日前,杉杉未向中静支付交易余款。

诉讼情况

中静以杉杉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主张杉杉应向其赔偿各项损失逾60亿。

判决结果

合同解除并恢复原状,各方相互返还股权和股权转让款,驳回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

核心裁判观点

本案所涉标的金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虹桥正瀚接受委托前,案件已多次开庭,杉杉陷入可能被认定违约并判巨额赔偿的不利局面。虹桥正瀚接受代理后,提出“合同未报批未生效,杉杉无支付股转款义务,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颠覆性主张,最终获得法院支持,为杉杉避免了巨额赔偿。

本案经上海金融法院一审、上海高院二审(维持)、最高院再审审查,除过错责任方面认定双方各有过错外,虹桥正瀚围绕如下争议事项所提出的代理意见,基本被法院采纳,根本扭转了杉杉此前的不利局面。具体如下:

一、《框架协议》性质为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

虹桥正瀚代理意见:

预约合同的内容一般较为简略,并不直接指向具体的权利变动内容,本约合同的条款则较完备,本案“框架协议”是典型的本约合同,而非预约合同。

首先,从意思表示上来看,“框架协议”直接载明了交易双方的最终权利义务,包括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付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均进行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并且明确:每次转股另行签署的附属协议的权利义务应当以《框架协议》为准,而非另行签订“新合同”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其次,从内容上来看,“框架协议”的内容直接指向具体的权利变动,也没有“本框架协议在另行签订正式合同后终止”的表述。

再次,从履行标准上来看,双方当事人已完成的交易行为,均是在履行“框架协议”。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已交割的股权,均是按“框架协议”履行。

最后,从违约责任上来看,“框架协议”的违约条款直接针对未履行“框架协议”的义务,而非针对“没有另行签署附属转股文件时,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所设置。

最高院裁判观点:

首先,从《框架协议》的具体内容来看,明确了在杉杉及其指定的境内外主体与中静之间形成股权转让关系,对标的资产、交易方式、交易对价、付款及转股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具备了合同的主要条款。

其次,《框架协议》约定,届时另行签署股份/股权转让协议、其他附属协议,其主要条款应与《框架协议》保持一致,不一致的以《框架协议》为准,对于股份/股权转让协议、其他附属协议未作约定的事项,以《框架协议》的约定为准。首笔交割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是《框架协议》约定交易事项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框架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见,《框架协议》作为股权转让的核心文件,此后各方所签协议和履行行为均围绕《框架协议》具体约定实施,且不一致的条款、未约定的事项均以《框架协议》为准。

综上,结合《框架协议》约定的内容具体明确且包含合同主要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明确、《框架协议》的统领性、与案涉其他协议的关联性等因素,认定《框架协议》及相关合同具有不可分割性,《框架协议》属于本约合同。

二、《框架协议》是否需要一并报批,是否已生效?

虹桥正瀚代理意见:

商业银行法及九民纪要规定: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事先经银保监批准,未经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生效。系争交易是对徽商银行14%股份的一揽子转让,系争交易的股权转让合同包括《框架协议》和附属协议,《框架协议》须与附属协议一并提交银保监审批后方可生效,不存在独立生效的可能。

《框架协议》明确约定本案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是以《框架协议》为准,附属协议应与框架协议保持一致;不一致的,以框架协议为准;附属协议没有约定的,以框架协议为准。所以,《框架协议》相比附属协议更能够客观反映股权转让交易的实际情况,如果《框架协议》不一并报批,监管部门就无法判断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符合“穿透”监管的要求。

最高院裁判观点:

结合《框架协议》约定的内容具体明确且包含合同主要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明确、《框架协议》的统领性、与案涉其他协议的关联性等因素,认定《框架协议》及相关合同具有不可分割性,《框架协议》属于本约合同。《框架协议》作为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其约定的股权转让份额已超过徽商银行股份总额的5%,属于《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形。现《框架协议》一直未办理批准手续,原审法院认定《框架协议》未生效,并无不当。

三、部分股权已交割完成,能否倒推对应股权转让协议已生效?

虹桥正瀚代理意见:

系争转让徽商银行14%股权交易具有整体性且不可分割。法律上,转让商业银行5%以上股权,须经监管部门批准后,股权转让合同方可生效。监管要求上,《框架协议》及附属协议需一并报监管审批后,方可生效。任何企图规避监管或基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分步交割行为都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而不是以错误结果(即部分股权交割)推定合同无需报批即已生效。

上海高院裁判观点:

当转让各方意图转让总额超过5%的股权时,即使实际的转让行为被有意或无意分成多次,也应在首次转让前履行报批义务。本案当事人采取分批交易方式,在前次交易未达5%时不进行报批,直至交易额将超过5%才准备进行报批的做法和观点,规避了金融监管,也违背了《商业银行法》立法目的,属脱法行为,本院不予认可。

相关各方此后签订的股权合同和履行行为虽有一定独立性,但真实的目的和意思表示都是为了履行《框架协议》所约定的整体目标和相关条款。单独对这些附属性合同和文件进行评价或确定双方权利义务,都会违背各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在《框架协议》未生效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此后签订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及合同均不生效。

最高院裁判观点:

本案中,中静和杉杉双方在明知应履行事先报批义务的情况下,未获批准即开始实施购买行为和股权转让行为,明显不当,双方均具有过错。……本院认为,中静在明知案涉股权转让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仍然实际进行股权转让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客观存在不当履行行为和过错。

四、杉杉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是否构成违约?

虹桥正瀚代理意见:

在合同未审批生效的情况下,合同中有两类义务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已独立生效:一是促使合同生效的报批义务及其违约责任;二是合同明确约定作为履行报批义务的前提条件,应当先履行的义务及其违约责任。除此之外,合同其他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杉杉支付剩余股权款的义务、中静交割股权的义务均未生效,任何一方在交易获得批准前,不得要求对方履行。故在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杉杉无付款义务,亦不可能构成违约。

最高院裁判观点:

在《框架协议》未生效的情况下,中静关于杉杉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不能独立生效。故其关于《框架协议》未生效系因杉杉未按约支付价款的根本行为所导致,其有权适用定金罚则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五、报批义务主体是谁?

虹桥正瀚代理意见:

从履行主体角度,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报批(配合)义务作为合同生效前的“先合同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负有该义务。从义务履行期限角度,合同当事人的报批义务贯穿于“合同签订”至“合同生效”的整个过程。

且根据须报批生效交易的司法解释规定,报批义务主要在转让方,如《最高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5条”都明确规定了转让方负有报批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报批生效的合同而言,无论是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还是诚信履约的原则,合同双方都有善意推进、促使合同生效的义务,中静作为转让方和大股东,显然具有积极推动报批完成的义务,也无论如何都不应在董事会已确定召开的情况下加以阻挠,由此必然构成其违反报批义务。

上海金融法院裁判观点:

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5%以上股权变更的报批人是商业银行。正式向监管部门申请报批应由徽商银行提出,《框架协议》主要约定了在徽商银行内部上会的流程。而中静与杉杉在徽商银行内资股交易的《股份转让合同书》中约定:“在本合同书签署后,双方应按照规定向徽商银行及监管部门提出股份转让申请,并共同到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成将目标股份过户至杉杉名下的手续。”上述合同约定的申请主体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双方在合同中亦未就报批义务法律后果负担进行明确约定,故双方均负有按诚信原则推进报批的义务。

六、《框架协议》未生效,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虹桥正瀚代理意见:

合同报批生效前,杉杉方付款义务与中静股权交割义务均未生效,但报批义务已独立生效。杉杉方不可能因为尚未产生的付款义务而存在过错,而中静叫停董事会阻止报批才是唯一过错方。

上海高院裁判观点:

无论报批责任主体归属如何,如果各方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该条规定,在获得批准前,不履行未生效的《框架协议》,不实际进行股权转让,也就不会发生股权变动和资金交付,并引发其他次生损失。各方当事人在合同整体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所生损失均应由不当履行的当事人自行承担。

最高院裁判观点:

中静和杉杉双方在明知应履行事先报批义务的情况下,未获批准即开始实施购买行为和股权转让行为,明显不当,双方均具有过错。因此,对于未报批即开始履行造成的损失,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静对于《框架协议》未生效亦存在过错,且在《框架协议》未生效的情况下,关于杉杉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不能独立生效。故其关于《框架协议》未生效系因杉杉未按约支付价款的根本行为所导致,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律规定购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未生效。故,合同生效前,购买方并无支付股权款的义务,也不因未付股权款而承担违约责任。

实践中,很多交易主体对合同效力的认知存在惯性,并不知晓报批会影响合同效力,在合同签署后、未完成报批前,即开始履行支付股权款、交割股权等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甚至因未按约付款,而误以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审理法院清晰、准确地对5%以上金融股权转让合同未报批未生效这一原则作出了判定,并对当事人采取分拆交易、企图将框架协议内容回避报批的做法进行了专门评价,明确指出该等做法和观点,既规避了金融监管,也违背了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属脱法行为。

在金融安全、金融秩序被日益重视的背景下,本案审理法院的诸多专业观点或许能给其他金融股权的交易和争议解决提供有益的指导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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