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与上市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数据出现较大差异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纠纷逐步增多。不同于虚构业务、虚增业绩等明显的财务造假行为,业绩预告不准是否构成证券欺诈的认定更为复杂。虹桥正瀚律师代表某上市公司与梁某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因对“财务数据差异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具体业务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等问题的深入剖析与清晰认定入选广东法院证券纠纷典型案例(2022-2024)。本案对人民法院审查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偏差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参考意义,对引导上市公司规范发布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具有指导意义,亦体现了虹桥正瀚在证券法律事务中的专业实践。(广东高院官方公众号:广东高院发布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审判白皮书)
案件背景:因“扣除后营业收入”信息更正引发的投资人索赔
2022年1月,某上市公司发布《2021年业绩预告》,载明该公司2021年度扣除后营业收入约1.5亿元,公司同时告知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具体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2021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的鉴证报告为准。
2022年4月,会计师事务所对该上市公司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年度财务报告,具体理由是该上市公司子公司某项目收入毛利率极低,不能覆盖期间费用,因无法实施与项目相关的穿透核查程序,无法判断该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同日,该上市公司即发布《2021年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扣除后营业收入调为4000余万元,数据前后相差超1亿元。同时披露因会计师事务所对该上市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公司触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终止上市的情形,预计交易所审核后,公司将被终止上市。
2022年5月,该上市公司股票被停牌,并终止上市。
2022年8月,该上市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认定其在2022年1月披露的扣除后营业收入信息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上市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投资人梁某等在2022年3月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并持续持有。在该上市公司发布相应更正信息后,梁某等遂提起索赔诉讼,要求上市公司以及相应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上市公司发布的业绩预告构成虚假陈述,应向投资人赔偿损失,时任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需就全部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估算,若按一审判决,公司潜在被索赔金额可能达数亿元。
代理难点:三大法律困局如何破解?
1.论证业绩预告不构成虚假陈述难度极大。警示函提及上市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恰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认定标准“……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标准一致;且本案中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信息前后变动幅度超70%,业绩预告更正后公司触及退市条件,股价快速下跌。
2.如何让法庭快速理解两个概念差异存在难度。《修正公告》所涉“扣除后营业收入”的认定涉及“不具备商业实质收入”认定,而监管层面与会计层面均存在“商业实质认定问题”,两者概念相似但内涵存在差异。
3.《行政监管措施》在“重大性”认定方面存在法律以及实务层面不确定性。监管出具《行政监管措施》警示与行政处罚惩戒存在程度差异,以此作为认定本案信息披露瑕疵不具有重大性的抗辩理由,存在不确定性。
破局关键:三大策略逆转战局
1.精准拆解本案所涉信息是“预测性信息”,应适用2022年《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安全港规则”,只有存在法定例外情形,才构成虚假陈述,与“一般性信息披露”的适用标准存在明显差异。虹桥正瀚律师代理后,调整原代理逻辑,厘清本案所涉业绩预告信息系“预测性信息”,因预测性信息是对未来可能发生情况的预测,不确定性是其固有属性,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不应适用一般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标准,仅需做到“合理、谨慎、客观”,只有当原告(即投资人)证明存在《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的3种例外情形时,才能认定存在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
2.用可视化工作法厘清“监管标准”与“会计标准”的边界,让解释和说服更加一目了然。虹桥正瀚利用可视化工作法,通过时间轴和概念对比图介绍了交易所从2020年至2021年期间三份提及“不具备商业实质收入”文件中具体规定内容的变化,同时将该内容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下“不具备商业实质收入”进行对比,以此强调本案所涉“扣除后营业收入”变化仅因为监管政策调整所致,而非《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的“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这一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
3.精益求精,细化论述法律适用问题,在前述问题基础上强调警示函与行政处罚差异,以及退市这一介入因素对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影响,有力否定原审“重大性”认定。我们通过大数据分析报告方式,向法庭呈现可公开案例中“警示函”“行政处罚”对重大性认定的差异化作用,以强调即使被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其行为也不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不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同时,我们也基于上文分析梳理因果关系,强调揭露日后交易价格巨变系市场对“退市”介入因素的反馈,不能简单由此认定陈述行为构成“重大性”。
前述观点,均被广东高院采纳。据公开检索,本案系广东高院首次以“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改判上市公司不构成虚假陈述,为2022年《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相关规则的适用边界作出了有益探索。
案件价值: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案件的再思考
1.因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引起的虚假陈述案件或将迎来“诉讼爆炸”。据媒体报道,2023年有逾百家上市公司调整了2022年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根据我们统计,2024年也有85家境内上市公司调整了年初的预测性信息,此类调整或会引发前述数百家上市公司都面临潜在的民事侵权诉讼,据了解,部分上市公司已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
2.根据监管文件载明,预测性信息披露标准为“合理、谨慎、客观”,监管实践中,超过一定幅度的预测性信息修正通常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适用“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过于严格,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特别对其中第2点“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情形的认定。
3.会计逻辑、监管逻辑与司法逻辑存在重大差别,且行政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存在差异,两者在性质和目的、适用前提、程序认定等方面均有不同,故在民事责任处理中,应审慎对待此类行政监管措施。
结语:以专业精神处理前沿法律问题
虚假陈述案件系涉众纠纷,关涉各方重大利益,通常都会面临跨学科逻辑分析案件的情形。如本案涉及到会计、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司法审判规则之间细微差异的认定。面对不利的繁杂事实、前沿的法律规则争议,虹桥正瀚律师始终以严谨的专业态度深入研究,梳理事实细节、法律要点、规则差异,拆解、分析核心争议,并逐一展开详尽论述。
本案最终赢得胜诉,即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为前沿法律问题的适用作出了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