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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桥正瀚二审逆转涉外合同纠纷案,入选上海国际商事法庭2025年度典型案例

虹桥正瀚与全球顶尖争议解决律所昆鹰(Quinn Emanuel)律师事务所紧密合作,代理上海某外商独资企业微某公司,在一审败诉导致客户面临潜在数亿元级巨额索赔的绝境下,通过技术解构与法律边界厘清的精细化论证,实现全案逆转,该案入选上海国际商事法庭 2025 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充分体现虹桥正瀚在跨境团队协作及案件代理上的成熟能力。(点击查看:这场发布会,聚焦上海国际商事法庭“首年答卷”

关键词: 涉外商事 二审改判 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微某公司系注册于上海的外商独资企业。原告王某原系该公司法务及监事,离职后以双方签订有《补充协议》为由起诉。微某公司不认可《补充协议》实际签署,一审法院认为虽王某无法提供《补充协议》原件,但王某提供经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协议存在,遂判决微某公司败诉。微某公司不服,通过昆鹰推荐,委托虹桥正瀚提起上诉。

二、代理亮点

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下,昆鹰与虹桥正瀚展开紧密深度合作,组建跨境律师团队负责二审。双方依托虹桥正瀚深耕中国涉外司法实践的本土优势,结合昆鹰在全球跨境争议解决的经验,突破常规思路,从技术原理与法律边界双重维度构建二审策略。

三、案件启示

1.该案由境内外争议解决律所强强联合,虹桥正瀚与昆鹰的紧密深度协作,展现了 “协同破局” 的强大合力,为复杂涉外商事纠纷的高效解决提供了可复制的范本。

2.该案更是充分体现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在处理新型、复杂涉外商事纠纷时的专业水准与国际视野。法庭准确认定涉外电子证据效力,厘清了数字化背景下的证据审查边界。

3.案件裁判结果不仅是对个案正义的维护,更是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向国际商事主体传递了中国司法尊重规则、专业严谨的积极信号,对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意义。

履约九年“突遭”巨额差价索赔,虹桥正瀚助承租人二审反败为胜

虹桥正瀚代理一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历时近十年的租赁合同履行后,成功应对出租方“突袭式”索赔巨额差价租金及单方解约,通过二审反败为胜,全面驳回对方诉请,维护了长期稳定的契约关系。

关键词:上亿元纠纷、不动产纠纷、租赁纠纷、银行被诉、反败为胜、二审改判

基本案情

某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支行(“银行”)与某大型物业发展公司(“业主”)于2006年签订了一份为期1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2007年,双方书面确认按477.67平方米的实测面积计算租金,此后近九年均按此标准履行。2015年底,业主突然发函,声称经“重新测量”租赁面积应为692平方米,并以此为据要求银行补缴长达九年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差额累计高达1.2亿元。在银行拒绝该无理要求后,业主单方面采取断水断电等极端措施,迫使银行营业网点停业并迁址,并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补缴巨额租金。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业主的诉求,银行面临败诉风险并委托虹桥正瀚提起上诉。

重点与难点

1.事实认定难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租赁面积的认定。业主方手持一份显示面积为692平方米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而双方近十年的交易习惯均基于477.67平方米。如何在相互矛盾的证据中还原事实真相,是本案的重大难点。

2.法律适用难

本案涉及合同解释、履行、变更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综合适用。如何说服裁判者相信,长达近十年的履行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合同约定和真实意思的确认,其效力应高于一份在合同履行之初便已存在但从未被主张过的测绘报告,是本案的关键。

3.二审翻案难

在一审判决已经做出对银行不利认定的情况下,二审需要提出足以推翻原有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新角度和强力论证,扭转裁判者的既有心证,实现反败为胜,难度极大。

代理亮点

1.深挖证据,锁定矛盾

虹桥正瀚律师通过对证据链的缜密梳理,敏锐地抓住了对方证据中的致命矛盾:业主主张面积为692平方米的测绘报告出具于2007年3月13日,但其却在之后的3月29日向银行发出书面通知,确认按477.67平方米进行结算。这一关键事实充分暴露了对方主张的虚伪性与不诚信。

2.坚守诚信原则,重构交易真实原貌

代理律师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根基,强调双方在长达近十年的时间里,始终按477.67平方米开具发票、支付租金,这一持续稳定的履行行为是双方真实合意的最有力证明,远比对方“沉睡”多年后突然拿出的孤证更具证明力。

3.巧用程序法,釜底抽薪

代理律师提出,即便对方主张的面积差异构成“重大误解”,其也早已远超一年的除斥期间,其变更合同的权利早已消灭。这一程序性抗辩与实体论证相结合,构筑了坚实的法律防线。

4.据理力争,实现二审完胜

基于扎实的证据分析与严谨的法律论证,虹桥正瀚成功说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虹桥正瀚的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业主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客户实现了超预期的反败为胜。

裁判要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已通过书面通知及长达近十年的持续履行行为,对租赁面积为477.67平方米达成了事实上的合意与一致。业主方在明知或应知存在另一份测绘报告的情况下,仍长期按较小面积收取租金,其事后反悔并主张巨额差额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法院认定银行按477.67平方米支付租金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并判决驳回了业主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1.“合同履行”是最好的合同解释

对于长期合同,当事人的持续性履行行为是探究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最佳窗口。在合同条款出现争议或模糊地带时,一段没有异议的履行历史,往往构成对合同条款最权威的补充与确认。

2.诚信乃立商之本

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或利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作出有损于交易稳定和对方信赖利益的行为。

3.权利主张须及时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当事人如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主张。怠于行使权利,不仅可能导致权利的程序性丧失,也可能在事实上被认定为对现状的追认。

反败为胜:揭秘虹桥正瀚如何逆转私募基金投资“名股实债”认定

去年,虹桥正瀚发布一则简讯——《本所在一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纠纷中赢得某高院二审改判》。该案二审成功扭转“名股实债”的认定,认为私募股权投资中,同时包含股权投资的内容,也有债权融资的特点,交易与典型的借款合同或投资合同均有所不同,不应也无需界定为某种单一法律性质的合同。

当天就有很多读者通过所内同事或后台留言等方式希望了解说理细节,“退出”二字在当下对投资机构的重要程度可见一斑。我们今天再展开分享一二。

案情回顾:一例极为普遍的基金投资及退出交易

基金公司通过增资方式,与合作方A公司共同持股投资平台,投资款以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方式投入平台公司,最终投资于底层项目。

双方约定以项目公司业绩对赌,基金有权在投资期满12个月时启动模拟清算,并要求A公司(对赌成功时)或A集团(对赌失败时)以投资本金加相对固定的投资收益率为对价,收购基金所持股权,实现退出。

看完案情,相信大部分读者都会认为这是一个极为普遍的基金投资模式,请求权基础清晰明确。但同时可预见的是,A公司最有可能提出的抗辩意见以及核心争议焦点即为:

案涉交易是否构成“名股实债”?

对此问题:

一审认为:本案应属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调整

一审法院的说理主要为:
1.股、债投资的本质不同在于是否承担企业经营风险,但本案基金收益与项目具体估值无关;
2.办理工商登记、享有股东表决等权利,以及参与部分实际经营管理,可能是出资人保障资金安全的措施,并非影响股债判定的决定因素;
3.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违反该规定不足以否定借款合同效力。

二审认为:不应也无需界定为某种单一法律性质的合同

二审法院的说理主要为:

1.案涉交易由多份协议共同构成,对赌成功或失败时回购主体不同,且除约定增资扩股和股东间回购股权条款外,还约定了大量涉及公司治理的条款。这些条款对各方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对基金而言,该等条款如不发生拘束力,其不可能签订案涉合同;

2.合同签订后,基金根据约定担任了股东、董事,实质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基金参加公司内部治理的目的与其他股东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公司利益管理公司,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盈利,进而获得投资回报;

3.在法律不禁止当事人签订混合合同、非典型合同的情况下,案涉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故法院仍应确认其合同效力,并尊重各方基于意思自治约定的合同条款内容。

二审看似只是对合同性质认定作了纠正,并不影响金钱给付的数额,但私募基金从业者应该深知此种改判的重要性:

1.避免了基金管理人及主要负责人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
2.阻却了基金投资人以投向错误、根本违约为由,主张基金公司应全额退赔投资款(已有此种生效判例);
3.同类交易模式的业务得以继续开展,也敢于起诉退出。
那么,虹桥正瀚律师是如何实现反败为胜的?

承办亮点:多种诉讼技巧的综合运用

1.把本案当成一个公司法纠纷处理
私募基金投资退出纠纷当然属于金融纠纷,但其涉及的“名股实债”问题,需借鉴公司法中股东资格认定的规则和法理。

认识到此点后,本案就决不能简单地以“合同已有明确回购约定”为由展开论述。还须围绕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财务报表、公司内部决策和管理流程等充分举证,再结合资本三原则、商事外观主义等公司法理论阐释观点。

2.穷尽式法律检索
涉“名股实债”问题的案件,个案裁判口径存不小差异,这也是本案承办的难点。

向法院提交检索报告时,我们并不回避认定为债权的判例,而是穷尽式检索国内各金融法院、各高院及最高院全部涉此问题的判例,再逐一深入分析与本案的异同,试图归纳股债区分的核心标准,即:固定收益退出仅是有必要讨论股债区分的前提,而非股债区分的判断标准,若无固定收益约定则根本无讨论股债区分的必要;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才是区分股债的核心标准。

3.将审判理念和原则作为说理的重要切入点
本案一审突破表面投资协议,将案涉交易实质认定为民间借贷,可谓是“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典型。然而,穿透式审判思维的界限为何,其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应当如何平衡,实际值得深入探讨。

综合大量法官和专家学者对此问题的剖析,我们认为穿透式审判思维应谦抑适用,尤其是在不涉及合同效力、不涉及外部关系而仅影响交易双方、不涉及民事关系而属于商事交易时,更应避免“过度穿透”“随意穿透”。

实际上,本案二审代理除明确了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审查规则外,还有两个重要成果也值得一提:

首先,除A公司被判令承担付款责任外,A公司的全资股东也被判令承担连带责任,此点得益于对于公司法中人格混同相关规定的运用及举证。

其次,案涉协议中有“A公司违约即视为A集团违约”的约定。一审法院将此认定为A集团债务加入,但因A集团为上市公司,且未公告披露案涉交易,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则认定,根据交易安排:如A公司不履行,A集团则负有受让案涉股权的义务,故A集团与基金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双务性、有偿性,而不是嗣后债务加入。鉴于此,不应将A集团按约承担的责任认定为保证或债务加入,自然也无需考量公告与否,最终改判支持基金对A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诉讼成果,对于基金扩大追索范围、提高受偿回款可能性具有重要作用,在其他涉法人人格否认、担保或类担保效力的案件中也具有借鉴意义。

该等成果的实现均涉及独立法律问题的论证,但限于篇幅,今天我们仅将股债区分问题探讨清楚,其他暂按下不表。

法律和技术专业相结合,突破重重难关,推翻不利判决,某工程质量纠纷

客户在取得不利的一审败诉判决后委托本所。二审中,代理律师从行业专业与鉴定权威两个维度遴选出两家机构,协调出具两份专家意见,并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多管齐下,创造性地否定一审鉴定方法,推翻一审鉴定报告。

代理人利用详实的法律与类案检索报告和说理,说服法官本案未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解除条件,也利用可视化图表说明对方诉请解约的实质原因是其不愿继续投资。

最终二审直接改判,全部支持我方情请求,超出客户预期,再审亦维持胜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