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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回重审,二十年征地博弈为台资企业追回亿元赔

虹桥正瀚代表一家在沪注册的外商投资体育俱乐部企业及其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境外母公司,就一起历时二十余年、涉及逾两千亩土地的租赁合同纠纷,与某镇级人民政府展开诉讼。案涉标的金额超五亿元。我方在一审仅获部分支持的不利局面下,团队成功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审后赔偿金额提升至本息约1.5亿元并全额获赔,有力维护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与信赖利益。

基本案情

本案的纠纷根源可追溯至本世纪初。2001年,一家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国际体育产业集团及其在沪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经某镇级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与该镇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承租逾两千亩农业用地用于发展花木、草皮等观光休闲农业项目,经政府同意建设了一座标准18洞高尔夫球场并投入运营,二期土地则始终用于生态农业经营。

2004年国务院发文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后,有关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同意为我方当事人的项目”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框架下补办手续”。2006年3月,双方签署《土地使用总体协议》约定:由该镇政府负责安排完成全部土地出让及征用手续,保证租赁土地使用权年限与征用土地年限相对应,我方当事人则支付土地征用费。此后十余年间,我方当事人依约全额支付土地征用费及出让金,正常缴纳每年数百万元租金,取得了出让部分土地的房地产权证,正常经营运作。

2016年3月,该镇政府突然告知我方当事人案涉租赁土地仍为”基本农田”,随即关闭高尔夫球场。我方当事人因此遭受地上物重置损失、会员卡退赔损失等巨额损失。

重点与难点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一是合同效力之争——《土地使用总体协议》涉及土地租赁部分是否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这直接决定了我方当事人能否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二是法律理论创新——需要在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的前提下,论证”促成合同生效条款”应当独立有效、效力瑕疵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16条予以补正等前沿法律观点;三是过错责任分配——在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何论证政府方应承担全部或绝大部分过错责任,而非按惯常做法由双方均摊;四是损失范围认定——会员卡退赔损失的法律性质认定(信赖利益损失还是可得利益损失),以及二期土地地上物损失的举证问题。此外,本案还具有涉外性(一方当事人为BVI公司)、涉台特殊性、以及横跨二十余年的复杂时间维度,法律关系极为交织。

代理亮点

团队在本案代理中展现了卓越的法律功底和诉讼策略部署能力。首先,在合同效力论证层面,团队从三个递进层次构建论证体系:第一层论证合同有效(土地用途具有开放性、高尔夫球场仅为合同用途之一而非唯一目的、农地租赁本身不违法);第二层论证即使存在效力瑕疵也应予补正(援引《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16条,论证政府违背诚信原则不予补正的责任);第三层论证即使合同部分无效,”促成合同生效条款”也应独立有效。

其次,在诉讼策略上,团队在一审不利判决后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精准指出一审未查明二期土地地上物价值、未审理《土地使用总体协议》效力等基本事实不清的问题,成功推动最高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这在省级法院一审、最高法二审的案件中实属不易。在发回重审阶段,团队进一步发掘证据,通过调查令调取了二期土地地上物评估工作底稿等关键证据,拓展了损失赔偿的事实基础。此外,团队巧妙运用政府方多年来反复承诺全额赔偿的录音证据及谈话笔录,有效戳破了”调解中表态不作数”的抗辩。

裁判要点

经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虽然《土地使用总体协议》涉及土地租赁部分因租赁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在过错责任方面,法院认定小昆山镇政府作为出租方收取土地征用费后,对办理土地转用手续理应起到主导作用,然案涉租赁土地并未完成相关手续,故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量案件实际履行情况、评估结论及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政府方承担土地投资损失及相应利息损失。

案件启示

本案对招商引资领域的土地合作模式具有深远的警示意义。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在参与国内土地合作项目时,应对土地性质、用途审批手续的实际办理情况进行独立核实,不应仅凭政府承诺或批文即信赖土地手续已经完备。第二,涉及集体土地性质转变的合作安排,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土地手续办理的具体义务、时间节点及违约后果,以防范因手续未落实导致的合同效力风险。第三,本案中”促成合同生效条款”独立有效的主张虽未被法院直接采纳,但该法律理论对于未来类似案件中负有办理手续义务一方恶意不履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具有重要的理论探索价值。第四,在政府征收拆除等重大事件发生前后,应当注重留存协商过程中的录音、书面承诺等关键证据,这些材料在诉讼中对于还原事实真相、争取有利裁判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审反败为胜:虹桥正瀚助力国企化解二十年历史争议

本案系一起围绕超20年租赁期限顺延、单方续租条款及巨额违约赔偿责任等展开的老厂房改造下的租赁合同纠纷。在面临一审被判赔1.9亿元巨额补偿、24个月经营收益约8800万,且占有使用费标准极低的不利局面下,出租方紧急委托虹桥正瀚代理其上诉。虹桥正瀚围绕租赁期限、续租条款效力及违约责任等核心争议重构代理思路,运用可视化工作法,成功争取二审法院改判认定:免租期顺延不得突破20年法定最高租期限制,并确认单方续租条款及相关高额违约条款无效,将占用费大幅调增至市场标准,成功扭转一审不利局面,帮助客户实际减免损失逾8500万元(暂计)。

关键词:二十年法定租期、单方续租条款无效、占有使用费调增、超亿元案、二审反败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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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3年,某国有建设公司(出租方)将占地近2.8万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及厂房租赁给某实业投资公司(承租方),允许承租方改扩建后用于商业经营,租期十年,租期届满后改扩建房屋无偿返还出租方,因此租金标准极低。然而,双方在二十余年间陆续签署租赁合同、备忘录及多份补充协议,其中涉及政府征收退地、免租期调整、变更租期为二十年、增加到期后承租方单方续租权及巨额违约赔偿责任条款等复杂安排,并在协议中设定了承租方单方续租权,以及极其严苛的解约高额补偿条款(如对改扩建房屋评估价值及24个月经营收益的赔偿)。

2023年合同届满前后,双方因是否续租及场地腾退产生巨大争议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租赁合同在剔除并顺延免租期后应于2024年2月才终止,承租方并未违约;据此判令出租方须向承租方支付高达1.9亿元的巨额损失补偿,支持承租方有权在租赁到期后按约再取得24个月经营收益(约8800万元),且承租方逾期搬离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仅按原合同极低的租金标准(每年略有上浮)计付(约600万元每年)。一审判决令某国有建设公司(出租方)陷入极为被动的“绝境”:不仅面临数亿元的巨额赔偿,还将因占用费标准极低,预见承租方拒不腾退的执行困境。

二、重点与难点

1.历史遗留协议错综复杂,巨额索赔条款约束力极强

双方在长达20年间签署的多份补充协议,明确赋予了承租方单方要求按原条件续租的权利,并规定若出租方收回物业,将面临巨额折价补偿及两年经营收益赔偿等极高违约责任。

2.“免租期顺延”能否突破法定最高租期限制的认定冲突

一审法院将双方历次确认的共计311天免租期全部剔除在租赁期限之外予以顺延,导致原本已满20年的合同被实质性延后。如何打破这一逻辑、论证合同已过期,是提前终止租赁关系的核心难点。

3.占有使用费与市场价值严重倒挂危机

一审依据原合同租金计算占有使用费,不仅严重脱离客观市场规律,更变相鼓励了承租方违约逾期占有、持续赚取高额差价收益,导致出租方的实际经济损失随时间推移不断被放大。

三、代理亮点

虹桥正瀚在二审阶段临危受命,精准把控案件核心脉络,打出“穿透审查”的诉讼组合拳:

1.重塑租期规则,提前终结合同

代理团队敏锐指出,免租期内承租方已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本质上属于租赁期限的不可分割部分。顺延免租期导致总租期突破《民法典》20年法定最高期限的约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论点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改判,将合同终止日提前近一年(至2023年5月)。

2.釜底抽薪,击破自动续租与高额违约金

针对一审1.9亿赔偿的依据,代理团队直击要害:所谓“按已有约定方式继续合作”实质等同于再次续租20年,违反法定上限而无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基于续租条款无效,与之配套的高额违约赔偿条款亦自始不发生效力,有效剥离了对方的不合理索赔根基。

3.还原交易公平,大幅调增占有使用费

通过详实的类案检索与市场租金标准对比论证,成功证明一审参照原租金标准无法弥补出租方损失,力促二审改采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统一计算。通过占有使用费的大幅度调增及合同终止日的提前,直接为客户在执行与结算层面减损超8500万元(暂计),彻底扭转局面。

四、裁判要点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全盘采纳虹桥正瀚的核心代理意见,明确裁判规则如下:

1.当事人虽可约定免租期,但免租期不因“免租”而脱离租赁关系,相关顺延约定不得突破“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的强制性规定。

2.续租条款及相关高额赔偿条款,因实质违反租赁期限法定上限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或无法继续履行时,相关补偿应以租赁关系下的残值利用补偿为基础,而非按照房地产开发预期收益逻辑计算。

3.参照原合同租金确定占有使用费虽为常规处理,但在原租金与市场真实价格已明显偏离、无法充分填平出租方损失的情况下,应依法按鉴定机构确定的市场租金标准计算逾期占有使用费。

五、案件启示

本案为长租期商业地产及“以租代建”模式中的复杂历史遗留纠纷提供了极具价值的破局指引。第一,商事主体间的“免租期顺延”或“无条件续约”安排,均无法逾越20年法定最高租赁期限的底线,超期约定绝对无效;第二,在合同终止或被确认无效后的逾期占有期间,当原租金显著背离市场公允价值时,守约方应敢于打破惯例,极力主张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占有使用费以填平实际损失;第三,面对长周期合作中形成的严苛或显失公平的补充条款,善于运用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其效力进行穿透式审查,是扭转不利裁判结果的关键突破口。

虹桥正瀚助力外资银行成功捍卫亿元债权,终审胜诉入选最高院公报

虹桥正瀚代表国际性银行,在最高人民法院成功打赢一起复杂的涉外金融借款与担保纠纷。通过对主从合同跨法域法律适用、强制性规范效力、外国法查明等核心问题的精准把握,最终解决了跨法域的主从合同争议,突破了对外担保未经外汇批准即属无效的关键抗辩,为客户全额追回数亿贷款,该案判决对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基本案情

某国际性银行的境内分行向一家境外公司提供了总额数亿港元的贷款,该笔贷款由境外公司的境内关联企业——一家知名外商独资酒店,以其核心物业资产提供抵押担保。主贷款合同约定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而境内的抵押担保合同则约定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后因借款人违约,银行遂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本息,并主张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重点与难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内保外贷”纠纷,法律关系复杂,横跨两大法域,核心争议点与案件难点高度集中:

对外担保的效力危机

担保方提出核心抗辩,主张案涉抵押担保作为对外担保,在设立时未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违反了中国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1]这构成了银行实现抵押权的最大障碍。

主从合同的法律适用冲突

主合同与从合同分别选择了香港和内地两种不同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对于主从合同分别约定不同法律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直接规定,如何界定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及从合同的效力是否会因主合同的法律适用而受到影响,是本案审理中的一大问题。

外国(区际)法的查明与适用

主合同适用香港法,需要在内地法庭上准确查明并适用香港关于借贷、利息、违约责任的成文法及判例法,对代理律师的跨法域法律知识和经验提出了极高要求。

三、代理亮点

虹桥正瀚律师在代理银行参与一审及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过程中,凭借对复杂法律问题的深刻洞见和精湛的诉讼策略,成功应对了对方的全部挑战:

精准界定法律规范性质

虹桥正瀚律师提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担保登记的规定,主要针对需要批准的对外担保,而本案之对外担保无需事先批准,故外汇管理局的立法目的在于行政监管与国际收支统计,并非设定民事合同效力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而应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因此,未办理登记不应影响担保合同本身的有效性。更重要的是,银行后续也完成了补登记手续,补全了法律瑕疵,更不应以未能登记作为对外担保无效的理由。

驾驭复杂的法律选择

虹桥正瀚律师清晰地论证了主从合同分别选择准据法的独立性与合法性,说服两审法院均认可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明确了各自的法律适用范围,确保了实体权利的正确审理。

娴熟运用域外法:通过提交香港资深律师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书,并结合庭审中的充分论证,虹桥正瀚律师协助法院准确查明了香港法律,为判决支持银行的全部本息及罚息请求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裁判要点

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均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民四终字第12号判决书中明确了以下核心裁判规则:

肯定主从合同可分别选择准据法

判决明确,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分别、独立地约定各自适用的准据法,两种约定均合法有效。

确认补办登记的对外担保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前置审批,其对外担保合同不以批准为生效要件。虽然对外担保应当办理登记,但在本案担保已经补办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认定案涉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全面支持债权人诉请

判决借款人需偿还银行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并确认银行对境内酒店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案件启示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金融担保领域的标杆性案件。其判决不仅为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对外担保合同效力提供了权威指引,厘清了外汇管理规定中对外担保批准和登记对合同效力影响的界限,也再次确认了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性。该案对于促进跨境投融资交易的稳定性、保障金融债权安全具有深远影响。

六、评价与奖项

本案判决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并被收录于《担保纠纷疑难问题及胜诉实战指南》等法律实务专著。该案是涉外商事审判领域的重要判例,其裁判思路对后续“内保外贷”等跨境融资担保业务具有重要影响。

 

*特别提示:本案发生时间较早,当前对外担保规定已经经过外汇管理局调整,实务操作应以最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准。

二审逆转,虹桥正瀚客场作战向地方政府投资平台追回数亿投资

本案系一起涉及地方政府安置房项目的复杂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核心争议为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计算问题,该案由地方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虹桥正瀚代理项目投资方兼工程代建代管方,相对方为项目业主方,系某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一审法院仅支持当事人返还投资本金的主张,认定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存在上亿元损失。虹桥正瀚通过严谨缜密的庭审说理和庭后与法官的细致沟通,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重新认定损失,不仅撤销了一审不利判决,更帮助客户从地方政府平台主导的项目中全身而退,追回数亿元投资款本息及损失,实现了逆转。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A公司(项目代建代管方)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公司(系某地方政府平台公司,项目业主方)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由A公司投资并代建某地安置房项目。项目建设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案涉协议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因项目违反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而被另案生效判决认定无效。

因项目无法继续推进,A公司已投入高额前期费用,面临巨大损失。为此,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返还A公司的投资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并赔偿A公司的前期投入成本损失。B公司则通过反诉主张其亦存在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支持了A公司返还投资款本金的诉求,但全额驳回了A公司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请求。同时,将B公司利用A公司提供的投资款所发生的费用均计入B公司损失,导致最终认定的B公司损失高达上亿元,而B公司的反诉请求仅2000余万元。由于法院判决将A、B公司损失按过错比例分担并进行品迭,导致A公司除投资款外,还需要倒付B公司损失款项,对于A公司极为不利。

二、重点与难点

1. 相对方具有政府背景,客场作战艰难

相对方B公司系背靠当地政府的平台公司,项目涉及当地重大民生工程(安置房建设)。在当地法院进行诉讼,且一审作出了不利判决,二审想要推翻原判认定,面临着极大的“主场优势”压力。

2. 损失证明的复杂性

A公司作为投资方为案涉项目投入了大量前期成本,相反B公司作为业主方并未实际为案涉项目投入多少成本。一审法院机械适用法律,以证据关联性不足为由剔除了A公司大量实际发生的费用,反而将B公司甚至并未以反诉方式提起的费用认定为损失。如何在二审中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和逻辑链,削减对方的损失金额,增加我方的损失金额,是另一大难点。

3. 合同无效后的过错博弈

案涉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被认定无效是既定事实。难点在于如何论证作为投资方和代建代管方的A公司过错小于作为业主方的B公司,从而减轻过错责任。

三、代理亮点

1. 细致沟通,专业说理重塑法官心证

面对具有政府背景的相对方,代理律师通过庭审及庭后多轮专业细致、条理清晰的沟通,说服法官认可不应超裁超判,不应认定超出B公司反诉诉请金额的损失。

2. 可视化图表,清晰展现损失的具体构成

律师团队制作了详尽的可视化图表,将庞杂的案涉项目成本与数千页证据对应,清晰呈现各笔费用的名目、金额、支付日期等,力证A公司的支出与案涉项目存在直接关联,应被认定为损失。

3. 精准定位责任主体,减轻过错责任承担比例

律师团队针对应招未招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法律研究,并提供法律检索报告供法官参考,在庭审中通过严密的逻辑推演向法官阐明:B公司作为发包方和背靠政府的一方,在项目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其“应招未招”是导致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而A公司作为投标方,无权决定招投标程序,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4. 据理力争,说服支持资金占用损失

针对一审驳回的资金占用费,代理律师援引最新司法解释论证即便合同无效,资金占用损失也应予以支付。最终二审法院支持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四、裁判要点

1. 无效合同的过错认定

在涉及必须招标的房地产开发合同无效案中,发包人(招标人)负有组织招投标的义务,其未依法招标导致合同无效,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2. 损失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覆盖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前期启动费、管理费及工程投入,不应局限于实体工程造价。同时,法院对于损失的认定不应超出当事人本诉或反诉的诉请范围。

3. 资金占用费的性质

合同无效后,赔偿的损失应当包含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五、案件启示

本案是社会资本参与地方政府基建项目发生纠纷的典型案例。对于投资人而言,必须高度重视项目前期的招投标合规性,否则一旦因程序违法导致合同无效,将面临巨大的索赔风险。同时,本案二审的改判也表明,通过专业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精准剖析,即便面对强势的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依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对同类“政企合作”项目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清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意义。

虹桥正瀚助力执行终本债权跨境再执行

在一起近2亿元的执行案件中,面对法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困境,本案为打破僵局,促成被执行人(某上市公司)履行巨额付款义务,将法律上的“执行不能”逆转为商业上的“执行和解”的成功案例。

关键词:跨境执行、超亿元案、执行和解、后取得回收

基本案情

某投资公司(申请执行人)因与某上市科技公司、其子公司及某自然人(被执行人)之间的合同纠纷,经上海金融法院调解,确认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约1.94亿元的债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仅查封、冻结了少量财产,远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依法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重点与难点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法院已从法律层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裁定“终本”,案件执行陷入法定僵局。

代理亮点

在法院执行程序“山穷水尽”之时,本案从单纯依赖司法强制力转向“商业谈判与法律施压”相结合的路径。

通过上市公司年报等材料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HK公司是一家在欧洲的科技运营公司的控股母公司,具有极高的价值。但内地法院无法执行位于香港特区的股权,被执行人将执行风险及有价资产成功与当前债务隔离。随后,申请执行人香港高等法院登记内地调解书。

在此过程之中,为避免资产被转移以及进一步极限施压,本案中成功申请取得司法实践中门槛条件极高的资产冻结令,禁止被执行人转移HK公司股权。此外,还成功取得司法实践中极为少见的第三方资产冻结令(Chabra Injunction),利用普通法项下该等独特的穿透式保全制度,直接“保全”HK公司名下资产,即禁止HK公司超出必要经营支出外对外进行任何财产处分行为,直接对HK公司日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导致被执行人面临极大的谈判压力,最终回到谈判桌前并同意以HK公司股权作为担保并将HK公司经营收入作为还款来源,换取分期付款。

案件启示

1.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债权的终点。它仅是司法强制执行程序的暂停,而非债权的消灭。债权人仍保留随时恢复执行的权利。

2. 在“执行不能”的案件中,仍有机会全方位进一步挖掘财产线索,以及利用法律手段创造“压力点”,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进而解决执行僵局,避免生效裁决成为一纸空文。

3. 对于复杂的商事执行案件,律师的服务不应局限于程序内的法律操作,更应具备商业思维。通过灵活的谈判策略和方案设计,往往能打破僵局,实现法律效果与商业利益的统一。

协助香港律师团队取得对债务人及债务人香港子公司禁止转移资产的两份禁令,迫使债务人商业和解

随着债务人资产向境外转移,在面对跨境追索时,债权人往往缺少有力的武器。本案是一个跨境资产追索的成功案例,通过内地与香港两地执行和禁令程序的联动,在虹桥正瀚的高效配合及深度挖掘下,有力帮助客户在香港取得资产冻结令以及更为罕见的第三方资产冻结令(针对债务人所持股子公司名下的资产),实现穿透式保全的效果,前述两种禁令哪怕在香港成功案例也极为少见。为本所跨境资产追索积累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