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归档

反败为胜: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助某股份银行就1亿元融资”配套费”之争反转并和解收官

关键词:金融借款、不当得利、配套费与贴息定性、以实际履行变更合同、二审改判发回重审、银行被诉、反败为胜

虹桥正瀚作为代理人为某股份制上市银行一宗连环被诉案提供诉讼法律服务,本案系在银行一审败诉情况下接受委托,在介入后通过深度挖掘事实,重组诉讼逻辑,最终原败诉案在二审中被认为一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另一关联案,原告迫于压力主动撤诉;后原告最终放弃起诉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连环两案均撤销,银行赔责解除,案涉业务的后续系统性风险亦得以消弭。

基本案情

某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于设立之初,与正在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两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并另行签订《公司授信补充协议》,约定借款人维持一定数额日均存款则可享受约年化8%的优惠利率,否则利率上浮。履行中,借款人难以满足存款要求,双方遂以银行介绍存款方贴息、关联方信托存贷等灵活方式履行,银行就该1亿元融资累计收取的各项款项折合年利率约10%。多年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银行以”配套费”、贴息名义在贷款利息之外另行收取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先后在两家法院提起确认借款合同无效之诉与返还不当得利之诉,请求银行返还相关款项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其中一案一审判决已认定原告所称”配套费”构成银行不当得利,银行一审败诉,遂委托虹桥正瀚介入二审。

重点与难点

本案难点在于:银行在约定的贷款利息之外,以”介绍存款贴息””关联方信托存贷”等非典型方式收取了款项,外观上易被认定为”在利息之外变相收费、未提供对应服务”而构成不当得利;且交易跨越多年、凭证分散、款项流转涉及多个关联主体与监管存折,事实梳理复杂。如何将各项款项还原为”融资利息”的法律性质、论证其系双方以实际履行变更补充协议的合意结果且未超法定利率上限,并辅以诉讼时效抗辩,成为扭转一审败局的关键。

代理亮点

虹桥正瀚本案代理团队穿透交易表象、重构款项性质:以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展期文件及实际履行过程为链条,论证”配套费”、贴息本质均为针对1亿元融资的利息安排,所约定上浮后利率本身符合当时市场开发贷融资水平,本案并非增加收息反而是双方约定的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的利率减让优惠,且后续双方就”日均存款”约定又以实际履行的方式进行了协商变更(援引《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全部款项折合年利率仅约10%、远低于24%的司法保护上限,不存在”没有法律根据”的不当得利;同时提出对方主张已超三年诉讼时效,并指出一审遗漏时效审查构成程序违法,形成实体与程序的双重突破口。

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关于银行构成不当得利及”配套费”金额的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对诉讼时效问题未作审查、程序违法,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其后,另一关联不当得利案件的原告主动申请撤诉并获准许;发回重审过程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和解为由撤回全部起诉,纠纷得以彻底了结,银行案涉业务后续潜在系统性风险亦得以消弭。

案件启示

金融机构在贷款利息之外以贴息、配套安排等非典型方式收取款项时,极易被诉为”变相收费、构成不当得利”。本案表明:只要相关款项能被还原为融资利息的法律性质、系双方真实合意并以实际履行变更合同、且综合利率未超司法保护上限,仍应受法律保护;同时,诉讼时效与程序合法性审查亦是金融借贷争议中不可忽视的有力抗辩。本案亦为银行通过二审纠错叠加庭外和解、妥善化解存量历史争议提供了范例。

二审反败为胜,虹桥正瀚助力推翻家族企业股权“代持”认定

近日,虹桥正瀚广州办公室代理的一宗深圳中院二审的股东资格确认诉讼,逆转一审判决,取得反败为胜结果。在横跨近三十年的家族企业创业史背景下,大股东(哥哥)以“代持”为由起诉小股东(弟弟),要求确认小股东股权系为大股东代持。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代持”,支持大股东诉请。虹桥正瀚广州办公室在极其不利的局面下,受邀介入二审、代理小股东,双方经过激烈博弈,虹桥正瀚致力重构、还原持股事实,推翻大股东“代持”叙事,最终,深圳中院二审推翻一审判决认定的“代持”合意,改判小股东不构成代持,为小股东保住价值数亿元的家族企业股权。

关键词:反败为胜、股东资格确认、股权代持、家族企业

一、基本案情

该家族企业系上世纪九十年代由两兄弟共同于深圳创立,经过多年耕耘,发展为资产逾十亿的知名企业。公司初创时,哥哥作为大股东持股70%,兄弟二人安排四家公司作为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持有实际属于弟弟的另30%股权,弟弟作为小股东之前并未显名。之后,弟弟从前述四家法人股东以零对价受让取回30%股权。后公司历经两轮增资,双方三七开的持股比例持续至今。

2019年起,兄弟二人产生矛盾,哥哥提起股东资格确认诉讼,主张弟弟所持30%股权系为自己代持。一审法院认定二人虽未签署代持协议,但综合审查“代持合意”、“出资来源”、“股东权利行使”等各要素后,经层层论证,判定该股权属于“代持”,认定公司设立时的30%股权系哥哥安排四家公司代持,弟弟以零对价受让该股权应视为哥哥代持安排的一部分,甚至弟弟账户向公司支付的增资款,也被认定为是哥哥提供的资金“过桥”,并非自有资金,最终判决确认弟弟名下30%股权归哥哥所有,这意味着弟弟将面临失去毕生心血、巨额股权资产归零的绝境。弟弟提起上诉后,出于对终审可能不利结果的强烈担忧,慕名找到虹桥正瀚广州办公室,委托虹桥正瀚介入代理二审。

二、重点与难点

1.时间跨度近三十年,事实还原难

案件所涉股权争议,时间跨度长达近三十年,许多关键事实发生在久远的过去,相关证据搜集困难,为案件事实的完整还原带来极大挑战。

2.相对方为控股股东,代持外观推翻难

哥哥担任公司董事长,掌握经营决策权,在内部分工上侧重财务,90年代公司创立时及后续增资时的出资表征均不利于弟弟,哥哥存在“代持”外观优势。如何破解并论证弟弟实际履行包括出资在内的股东义务、行使股东权利,存在巨大难度。

3.家族企业经营不规范,法律关系模糊

案涉企业为典型的家族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并无完善的财务制度和治理机制,导致出资来源、利润分配等核心事实在一审举证中较为模糊。

4.一审及另案败诉,二审翻案难

弟弟其他持股公司亦被哥哥诉指代持,且已有其他地区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弟弟构成为哥哥“代持”,弟弟已接连败诉,故,本案二审翻案难度极大。

三、代理亮点

1.重构、还原事实,击破“代持”主张

虹桥正瀚通过深入梳理兄弟近三十年的创业史,搜集过程中系列证据,对企业从创业时期、股转时期、增资时期、发展直至矛盾爆发的多年历程进行生动还原,整理一审中多处疑点,成功说服合议庭理解和接受双方的真实意思自始至终均为共同创业持股。

2.聚焦出资责任,突出相对方举证瑕疵

二审阶段,虹桥正瀚紧扣《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指出大股东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履行30%股权对应的原始出资及后续增资义务,证据链存在重大瑕疵,未形成逻辑闭环,尤其指出,大股东主张出资来源于其实际控制或控股的公司,但公司作为法人,有独立的财产,大股东实控公司向小股东账户转账的资金,并不当然属于大股东自有资金,不能当然推断出大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大股东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3.综合权利义务,论证股东身份真实性

虹桥正瀚挖掘、补充提交系列证据,证明小股东多年来均是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往来款方式分享公司收益,以个人资产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签署重大决策文件,签批公司财务制度等,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符合“代持”法律特征。

4.申请证人出庭,生动还原创业历程

虹桥正瀚二审介入时,法院已就本案组织了一次开庭,虹桥正瀚申请并争取到二次开庭的机会,特别申请安排了多位重要证人出庭,共同还原、回顾兄弟创业的艰辛故事,以真实、富有感染力的叙事情景打动了合议庭。

虹桥正瀚二审提交法院的可视化文件之一,归纳展现重点事实及对应证言情况

四、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虽然上诉人(小股东)在受让30%股权时,系零对价从四名法人股东处受让,但对于从未支付过股权转让对价一事,上诉人称,是因公司设立时四名法人股东均未实际出资,基于当时实缴制度下工商变更登记要求,虽然签订了有对价的股权转让合同,但实际没有、也无需要求上诉人支付股权转让款。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公司在设立时四名法人股东为被上诉人(大股东)个人代持30%的股权,由此也无法证明上诉人从上述四公司受让股权是出于替大股东代持股权的意思,且上诉人对于其从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作出了合理解释,因此,难以认定二人之间存在代持合意。

2.认定代持关系能否成立,最关键的是被上诉人(大股东)是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即能否认定小股东的增资款均来源于大股东。一审法院基于大股东实控公司向小股东转账的事实,认定大股东为实际出资人,本院不予认可。公司作为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向小股东账户转账的资金并不当然属于大股东自有资金,不能当然推断出该等公司系经大股东安排与指示向小股东转账。故,无法认定大股东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请。

逆风翻盘:虹桥正瀚破解15亿元“循环走账”罗生门

在一起标的额超25亿元、本应“毫无悬念”的金融借款纠纷中,一审法院却以“循环走账”为由驳回金融机构全部诉讼请求。虹桥正瀚在二审开庭前四天“临危受命”,极限的庭前准备时间里,承办团队兵分三路、天南海北调查取证,最终打破一审法院认定逻辑、重构交易背景与目的、穿透资金流向并整合刑民交叉证据,促使案件关键事实得以重新审查,案件发回重审,最终在重审中实现逆风翻盘。

关键词:金融借款纠纷、发回重审、反败为胜、借款真实性、循环走账、十亿级争议

一、基本案情

某大型文旅地产项目公司与金融机构达成15亿元融资合意,由债务人提供土地抵押担保、债务人的小股东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债务人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关联企业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差补承诺。金融机构同时受让债务人控股股东持有的部分股权,成为债务人的股东之一。

贷款发放前,项目因行政监管原因停建,部分建设手续被撤销,项目建筑物被拆除,但债务人及股东均未要求金融机构解除借款合同、停止发放借款,债务人控股股东仍继续与金融机构协商贷款继续履行借款协议。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控股股东破产、实控人失联。贷款到期前,金融机构的实控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非与本案有关的原因);之后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去世。贷款到期后,债务人的小股东还以借款15亿元被挪用为由,以“挪用资金罪”为由曾向公安机关刑事控告,该案后被公安机关认定“无犯罪事实,撤销刑事案件”。

贷款到期后,债务人未按期归还借款,金融机构遂提起诉讼。金融借款诉讼期间,债务人股东还违反各方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单方撬开保险柜、抢夺由金融机构参与共管的项目公司公章,双方另发生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具体详见公章争夺,金融机构为何反败为胜?| 虹桥正瀚)。

金融借款案审理期间,双方的实控人或失联或离世,债务人的控股股东破产,双方核心业务人员离职,双方陈述的案情“南辕北辙”,堪称“罗生门”。我方金融机构主张:案涉交易均符合协议约定,15亿元中除了信保基金和首期利息0.38亿元外,其余14.62亿元均用于清偿债务人的股东借款,该借款用途安排要么有借款合同约定,要么是双方实控人合意的结果,且债务人的其他股东亦明知;而债务人及债务人的小股东:主张“项目拆除、项目公司无借款需求”,故案涉融资并非真实借款,而是所谓“循环走账”“资金空转”,最终款项全部回到了金融机构的关联产品或关联企业中(资金走向:金融机构→债务人→债务人控股股东→债务人控股股东的关联方→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关联方),进而否认15亿元资金构成《借款合同》项下有效放款,并进一步否认主债权及全部担保责任。

案件标的金额超过25亿元,其中借款本金15亿元。一审法院驳回金融机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虹桥正瀚在开庭前四天,临危受命接受委托代理上诉及后续重审程序,并围绕案件核心事实重新构建证据体系。

案涉法律关系图(点击查看大图,下同)

债务人与原股东《借款合同》整理表

新股东、原股东及关联方、债务人公司《债权转让协议》整理表

二、重点与难点

(一)15亿元资金多层流转,“借款真实性”受到根本挑战

案涉15亿元融资款在极短时间内经项目公司及多家关联主体账户连续流转。从表面银行流水观察,资金呈现出复杂的闭环流转特征。债务人及相关方据此提出“借款未实际发生”“资金只是转了一圈又回到原处”等核心抗辩,并将案件定性为典型“循环走账”。

案件核心问题已不再是资金是否发生流转,而是如何证明复杂资金流转背后“真实发生了债权债务”变化,以及相关交易是否实现了“合同约定的商业目的”。

(二)项目停建与用途变化,引发融资效力争议

融资发放前后,项目已发生停建、拆除及部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被撤销等重大变化。债务人及相关方据此主张融资合同约定用途之一“用于项目建设”已经无法实现,金融机构不应继续放款,后续资金流转亦不属于合同履行行为。

但实际融资合同同时约定了另一融资目的“用于债务结构调整”,因此金融机构明知项目停摆后,“债务结构调整”这一融资目的是否仍具有独立商业价值,金融机构是否应当根据债务人请求继续发放借款,成为案件审理中的重要争议。

(三)证据横跨银行、行政、刑事与破产程序

本案带有刑民交叉色彩,某小股东曾刑事报案指控“挪用资金”,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制作当事人讯问笔录,后以”无犯罪事实”撤销案件。故本案核心事实及证据实际在刑事卷宗中均有记录,但原代理人申请调取刑事卷宗时,一审法院并未同意调取,导致诸多事实证据缺失。

另有历史交易文件散落于银行流水、破产资料、行政机关文件中。不同程序形成的证据之间既相互关联又彼此独立,如何从海量碎片化证据中还原真实交易过程,并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成为案件成败的关键。

(四)一审已全面败诉,案件面临既有认定框架的突破难题

案件在进入虹桥正瀚代理阶段时,已经形成对委托人极为不利的一审裁判结果。如何突破既有事实认定框架,重新证明案涉融资交易的真实发生及商业目的,成为案件能否实现逆转的关键。

三、代理亮点

(一)极限取证,穿透15亿元资金流转表象

承办团队虽根据与原多位业务人员沟通,基本能够还原交易背景,但受限于书面证据未调取,就有限材料无法完成证据闭环。

故在距离二审开庭仅剩4天时,承办团队兵分三路——一队北上探究资金闭环真相并取证; 二队向二审法院申请调查令,第一时间南下调取刑事卷宗、调取银行资料;三队留守上海同步推翻重写原上诉状、准备二审证据。最终一队、二队均在24小时内完成调查、取证,满载而归,带回资料成为我们向法庭还原真相的关键。

结合相关证据,承办团队围绕15亿元融资款的实际流转路径,对多层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进行逐层拆解和还原,结合银行流水、付款审批文件、交易文件及第三方材料,重构融资目的和资金用途,直接推动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二)通过可视化,向五人合议庭完整陈述商业实质、解释项目停摆后融资为何仍具有商业价值

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组成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庭调查极为仔细。几次庭审中,相对方从始至终都在强调“项目停摆后,债务人没有融资需求”。

承办团队系统梳理项目并购历史、原股东债权转让协议、融资需求形成原因以及债务结构调整安排的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案涉融资的核心目的是借款用途中的“债务结构调整”,各方通过“债务结构调整”为实现三大目的:

(1)通过“借新还旧”(借新股东借款偿还老股东借款)降低债务融资利率,使债务人实际获利;

(2)可以解决债务人、老股东及新股东之间的债权转让“三角债”;

(3)控股股东的关联公司急需清偿的其他债务也得以清偿。

因此,案涉融资自始即是项目并购与资本运作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及商业安排,这也是为何债务人的各股东均参与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即使项目后续开发受阻,融资核心目的“债务结构调整”也始终存在。

四、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认为案件关键事实尚未查清,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重审过程中,法院围绕交易背景、融资目的、资金实际用途、债权债务变化及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进行了全面审查,没有简单依据资金流转表象认定借款真实性,而是对复杂交易结构进行了实质判断。

最终,法院未采纳债务人及相关方关于“借款未发生”“循环走账导致借款不成立”等核心抗辩,认定案涉资金中部分款项构成《借款合同》项下有效放款,并据此支持相应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责任及实现债权费用。同时,法院确认项目公司提供的土地抵押担保、股东提供的股权质押担保以及相关保证人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依法成立,并支持相应范围内担保权益的实现。

五、案件启示与价值

本案历经一审败诉、二审发回重审、重审改判,围绕“循环走账是否否定借款真实性”“项目停摆背景下融资交易效力如何认定”“复杂资金流转背景下担保权益如何保护”等金融审判实践中的典型争议展开。

案件不仅涉及超25亿元争议金额,更同时交织项目融资、债务结构调整、股东债权清偿、担保物权实现及刑民交叉证据运用等复杂问题。法院最终未停留于资金流向的形式审查,而是回归交易实质进行判断。

本案表明,在大型项目融资及复杂金融交易中,“资金形成闭环”并不当然意味着借款不存在,“循环走账”也不当然否定融资关系的真实性。对于企业及金融机构而言,判断融资交易是否真实发生,不能仅停留于资金流向本身,而应进一步审查资金最终用途、债权债务变化结果以及交易目的是否实现。复杂交易结构中的法律关系认定,本质上应当回归交易实质而非资金表象。

本案同时说明,在发回重审案件中,决定案件结果的往往不仅是法律适用问题,更是事实重构能力。对于已经形成不利裁判结果的复杂争议案件,能否重新组织事实体系、整合跨程序证据并构建新的裁判叙事,往往是实现案件逆转的关键所在。虹桥正瀚通过对交易背景、资金用途及债权变化的系统重构,为法院查明案件真实法律关系提供了重要事实基础,对于大型项目融资纠纷及复杂商事争议解决具有较强参考价值。

七年维权获最高院支持,开创“无书面分配方案”执行异议诉讼先例

虹桥正瀚代理A银行,为其遭遇的执行分配程序中执行法院“未制作书面分配方案即擅自分配案款”情形开展了长达七年的维权,于近日结出硕果。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再审程序,虹桥正瀚成功撤销了原二审驳回起诉的裁定,并由最高院指令二审法院审理。案件明确了程序瑕疵不得剥夺当事人实体救济权的裁判准则,为遭遇类似执行分配不公的债权人开辟了坚实的维权路径。

关键词:最高院再审、反败为胜、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正义、发回重审、优先债权保护

一、 基本案情

A银行系涉案房产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西部某中院在执行分配过程中,未依法制作书面分配方案,且无视A银行多次提出的异议,擅自缩减A银行优先债权金额,将巨额剩余拍卖款项发放给了普通债权人。虹桥正瀚代理A银行历经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复议及检察监督多种程序维权后,最终向该中院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但却为该省高院(即二审法院)以“执行法院未出具书面方案,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为由,在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

二、 重点与难点

本案陷入了一个极具普遍性的法律困局:法律规定“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可起诉”,但若执行法院违法在先“不出书面的分配方案”,债权人是否就此救济无门?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被受理后,二审法院的机械裁判又使债权人陷入了“因执行法院违法在先,导致权利人丧失诉权”的逻辑死循环。如何在没有书面分配方案的情况下,让法院受理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如何推动最高院突破条文的形式化束缚,认定“事实上的分配方案”具备可诉性,均是化解本案维权死结的关键。

三、 代理亮点

虹桥正瀚代理A银行经历了长达7年的维权之路,穷尽了可以采取的所有维权路径,具体包括:

(1)向该中院申请执行异议,要求出具分配方案,但被裁定驳回。

(2)不服该驳回裁定,向该省高院申请执行异议复议,要求撤销驳回裁定并指令该中院出具分配方案。该省高院撤销了驳回裁定,但认为已通过实际分配行为出具了分配方案,A银行可提分配异议之诉。

(3)因该中院依然不受理分配异议之诉,向该中院的同级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该检察院出具了纠正程序违法的检察建议。

(4)基于检察院的检察建议,该中院受理了A银行的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且一审支持了A银行的全部优先债权。

(5)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该省高院以“执行法院未出具书面方案,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为由,在程序上裁定驳回了A银行的起诉。

(6)不服该二审驳回裁定,虹桥正瀚代理A银行向最高院提起再审。

在最高院再审阶段,虹桥正瀚采取了“实质化维权”的破局策略。在二审被驳回起诉、救济措施几乎中断的绝境下,精准提炼“功能等同”原则,坚持主张执行法院的程序违法不应由守法债权人买单。虹桥正瀚多维度论证执行法院的多个执行行为已具备分配实质,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并未将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条件限制于“书面分配方案”,成功说服合议庭:程序瑕疵不应成为剥夺实体权利的理由。最终,最高院作出逆转裁决,撤销原裁定并指令该省高院必须进行实质审理。

四、 裁判要点

最高院采纳了虹桥正瀚的代理观点,明确指出:

实质功能等同: 执行法院虽未制作正式方案,但其通过函复、结案通知书等文书明确了分配顺序和数额,具有“事实上的分配方案”功能。

保障诉权优先: 执行法院的程序违法不应成为当事人行使救济权的障碍,法院应实质化解纠纷。

撤裁指令审理: 二审裁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指令二审法院必须实质审理以保障债权人的法定救济权。

五、 案件启示

本案对金融机构及广大债权人具有重大借鉴意义:在遭遇执行法院“乱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分配不公时,切勿被“形式要件”所阻吓。即便没有名义上的“方案”,只要存在分配事实,债权人即可通过专业法律策略维权。最高院的这一裁定,为全国遭遇“起诉无门”的执行分配纠纷树立了标杆,确保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再因执行程序瑕疵而落空。

二审逆转,虹桥正瀚客场作战向地方政府投资平台追回数亿投资

本案系一起涉及地方政府安置房项目的复杂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核心争议为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计算问题,该案由地方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虹桥正瀚代理项目投资方兼工程代建代管方,相对方为项目业主方,系某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一审法院仅支持当事人返还投资本金的主张,认定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存在上亿元损失。虹桥正瀚通过严谨缜密的庭审说理和庭后与法官的细致沟通,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重新认定损失,不仅撤销了一审不利判决,更帮助客户从地方政府平台主导的项目中全身而退,追回数亿元投资款本息及损失,实现了逆转。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A公司(项目代建代管方)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公司(系某地方政府平台公司,项目业主方)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由A公司投资并代建某地安置房项目。项目建设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案涉协议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因项目违反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而被另案生效判决认定无效。

因项目无法继续推进,A公司已投入高额前期费用,面临巨大损失。为此,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返还A公司的投资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并赔偿A公司的前期投入成本损失。B公司则通过反诉主张其亦存在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支持了A公司返还投资款本金的诉求,但全额驳回了A公司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请求。同时,将B公司利用A公司提供的投资款所发生的费用均计入B公司损失,导致最终认定的B公司损失高达上亿元,而B公司的反诉请求仅2000余万元。由于法院判决将A、B公司损失按过错比例分担并进行品迭,导致A公司除投资款外,还需要倒付B公司损失款项,对于A公司极为不利。

二、重点与难点

1. 相对方具有政府背景,客场作战艰难

相对方B公司系背靠当地政府的平台公司,项目涉及当地重大民生工程(安置房建设)。在当地法院进行诉讼,且一审作出了不利判决,二审想要推翻原判认定,面临着极大的“主场优势”压力。

2. 损失证明的复杂性

A公司作为投资方为案涉项目投入了大量前期成本,相反B公司作为业主方并未实际为案涉项目投入多少成本。一审法院机械适用法律,以证据关联性不足为由剔除了A公司大量实际发生的费用,反而将B公司甚至并未以反诉方式提起的费用认定为损失。如何在二审中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和逻辑链,削减对方的损失金额,增加我方的损失金额,是另一大难点。

3. 合同无效后的过错博弈

案涉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被认定无效是既定事实。难点在于如何论证作为投资方和代建代管方的A公司过错小于作为业主方的B公司,从而减轻过错责任。

三、代理亮点

1. 细致沟通,专业说理重塑法官心证

面对具有政府背景的相对方,代理律师通过庭审及庭后多轮专业细致、条理清晰的沟通,说服法官认可不应超裁超判,不应认定超出B公司反诉诉请金额的损失。

2. 可视化图表,清晰展现损失的具体构成

律师团队制作了详尽的可视化图表,将庞杂的案涉项目成本与数千页证据对应,清晰呈现各笔费用的名目、金额、支付日期等,力证A公司的支出与案涉项目存在直接关联,应被认定为损失。

3. 精准定位责任主体,减轻过错责任承担比例

律师团队针对应招未招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法律研究,并提供法律检索报告供法官参考,在庭审中通过严密的逻辑推演向法官阐明:B公司作为发包方和背靠政府的一方,在项目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其“应招未招”是导致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而A公司作为投标方,无权决定招投标程序,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4. 据理力争,说服支持资金占用损失

针对一审驳回的资金占用费,代理律师援引最新司法解释论证即便合同无效,资金占用损失也应予以支付。最终二审法院支持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四、裁判要点

1. 无效合同的过错认定

在涉及必须招标的房地产开发合同无效案中,发包人(招标人)负有组织招投标的义务,其未依法招标导致合同无效,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2. 损失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覆盖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前期启动费、管理费及工程投入,不应局限于实体工程造价。同时,法院对于损失的认定不应超出当事人本诉或反诉的诉请范围。

3. 资金占用费的性质

合同无效后,赔偿的损失应当包含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五、案件启示

本案是社会资本参与地方政府基建项目发生纠纷的典型案例。对于投资人而言,必须高度重视项目前期的招投标合规性,否则一旦因程序违法导致合同无效,将面临巨大的索赔风险。同时,本案二审的改判也表明,通过专业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精准剖析,即便面对强势的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依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对同类“政企合作”项目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清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意义。

履约九年“突遭”巨额差价索赔,虹桥正瀚助承租人二审反败为胜

虹桥正瀚代理一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历时近十年的租赁合同履行后,成功应对出租方“突袭式”索赔巨额差价租金及单方解约,通过二审反败为胜,全面驳回对方诉请,维护了长期稳定的契约关系。

关键词:上亿元纠纷、不动产纠纷、租赁纠纷、银行被诉、反败为胜、二审改判

基本案情

某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支行(“银行”)与某大型物业发展公司(“业主”)于2006年签订了一份为期1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2007年,双方书面确认按477.67平方米的实测面积计算租金,此后近九年均按此标准履行。2015年底,业主突然发函,声称经“重新测量”租赁面积应为692平方米,并以此为据要求银行补缴长达九年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差额累计高达1.2亿元。在银行拒绝该无理要求后,业主单方面采取断水断电等极端措施,迫使银行营业网点停业并迁址,并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补缴巨额租金。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业主的诉求,银行面临败诉风险并委托虹桥正瀚提起上诉。

重点与难点

1.事实认定难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租赁面积的认定。业主方手持一份显示面积为692平方米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而双方近十年的交易习惯均基于477.67平方米。如何在相互矛盾的证据中还原事实真相,是本案的重大难点。

2.法律适用难

本案涉及合同解释、履行、变更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综合适用。如何说服裁判者相信,长达近十年的履行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合同约定和真实意思的确认,其效力应高于一份在合同履行之初便已存在但从未被主张过的测绘报告,是本案的关键。

3.二审翻案难

在一审判决已经做出对银行不利认定的情况下,二审需要提出足以推翻原有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新角度和强力论证,扭转裁判者的既有心证,实现反败为胜,难度极大。

代理亮点

1.深挖证据,锁定矛盾

虹桥正瀚律师通过对证据链的缜密梳理,敏锐地抓住了对方证据中的致命矛盾:业主主张面积为692平方米的测绘报告出具于2007年3月13日,但其却在之后的3月29日向银行发出书面通知,确认按477.67平方米进行结算。这一关键事实充分暴露了对方主张的虚伪性与不诚信。

2.坚守诚信原则,重构交易真实原貌

代理律师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根基,强调双方在长达近十年的时间里,始终按477.67平方米开具发票、支付租金,这一持续稳定的履行行为是双方真实合意的最有力证明,远比对方“沉睡”多年后突然拿出的孤证更具证明力。

3.巧用程序法,釜底抽薪

代理律师提出,即便对方主张的面积差异构成“重大误解”,其也早已远超一年的除斥期间,其变更合同的权利早已消灭。这一程序性抗辩与实体论证相结合,构筑了坚实的法律防线。

4.据理力争,实现二审完胜

基于扎实的证据分析与严谨的法律论证,虹桥正瀚成功说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虹桥正瀚的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业主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客户实现了超预期的反败为胜。

裁判要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已通过书面通知及长达近十年的持续履行行为,对租赁面积为477.67平方米达成了事实上的合意与一致。业主方在明知或应知存在另一份测绘报告的情况下,仍长期按较小面积收取租金,其事后反悔并主张巨额差额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法院认定银行按477.67平方米支付租金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并判决驳回了业主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1.“合同履行”是最好的合同解释

对于长期合同,当事人的持续性履行行为是探究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最佳窗口。在合同条款出现争议或模糊地带时,一段没有异议的履行历史,往往构成对合同条款最权威的补充与确认。

2.诚信乃立商之本

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或利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作出有损于交易稳定和对方信赖利益的行为。

3.权利主张须及时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当事人如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主张。怠于行使权利,不仅可能导致权利的程序性丧失,也可能在事实上被认定为对现状的追认。

二审反败为胜,虹桥正瀚助力推翻家族企业股权“代持”认定

近日,虹桥正瀚广州办公室代理的一宗深圳中院二审的股东资格确认诉讼,逆转一审判决,取得反败为胜结果。在横跨近三十年的家族企业创业史背景下,大股东(哥哥)以“代持”为由起诉小股东(弟弟),要求确认小股东股权系为大股东代持。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代持”,支持大股东诉请。虹桥正瀚广州办公室在极其不利的局面下,受邀介入二审、代理小股东,双方经过激烈博弈,虹桥正瀚致力重构、还原持股事实,推翻大股东“代持”叙事,最终,深圳中院二审推翻一审判决认定的“代持”合意,改判小股东不构成代持,为小股东保住价值数亿元的家族企业股权。

一、基本案情

该家族企业系上世纪九十年代由两兄弟共同于深圳创立,经过多年耕耘,发展为资产逾十亿的知名企业。公司初创时,哥哥作为大股东持股70%,兄弟二人安排四家公司作为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持有实际属于弟弟的另30%股权,弟弟作为小股东之前并未显名。之后,弟弟从前述四家法人股东以零对价受让取回30%股权。后公司历经两轮增资,双方三七开的持股比例持续至今。

2019年起,兄弟二人产生矛盾,哥哥提起股东资格确认诉讼,主张弟弟所持30%股权系为自己代持。一审法院认定二人虽未签署代持协议,但综合审查“代持合意”、“出资来源”、“股东权利行使”等各要素后,经层层论证,判定该股权属于“代持”,认定公司设立时的30%股权系哥哥安排四家公司代持,弟弟以零对价受让该股权应视为哥哥代持安排的一部分,甚至弟弟账户向公司支付的增资款,也被认定为是哥哥提供的资金“过桥”,并非自有资金,最终判决确认弟弟名下30%股权归哥哥所有,这意味着弟弟将面临失去毕生心血、巨额股权资产归零的绝境。

弟弟提起上诉后,出于对终审可能不利结果的强烈担忧,慕名找到虹桥正瀚广州办公室,委托虹桥正瀚介入代理二审。

二、重点与难点

1.时间跨度近三十年,事实还原难

案件所涉股权争议,时间跨度长达近三十年,许多关键事实发生在久远的过去,相关证据搜集困难,为案件事实的完整还原带来极大挑战。

2.相对方为控股股东,代持外观推翻难

哥哥担任公司董事长,掌握经营决策权,在内部分工上侧重财务,90年代公司创立时及后续增资时的出资表征均不利于弟弟,哥哥存在“代持”外观优势。如何破解并论证弟弟实际履行包括出资在内的股东义务、行使股东权利,存在巨大难度。

3.家族企业经营不规范,法律关系模糊

案涉企业为典型的家族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并无完善的财务制度和治理机制,导致出资来源、利润分配等核心事实在一审举证中较为模糊。

4.一审及另案败诉,二审翻案难

弟弟其他持股公司亦被哥哥诉指代持,且已有其他地区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弟弟构成为哥哥“代持”,弟弟已接连败诉,故,本案二审翻案难度极大。

三、代理亮点

1.重构、还原事实,击破“代持”主张

虹桥正瀚通过深入梳理兄弟近三十年的创业史,搜集过程中系列证据,对企业从创业时期、股转时期、增资时期、发展直至矛盾爆发的多年历程进行生动还原,整理一审中多处疑点,成功说服合议庭理解和接受双方的真实意思自始至终均为共同创业持股。

2.聚焦出资责任,突出相对方举证瑕疵

二审阶段,虹桥正瀚紧扣《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指出大股东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履行30%股权对应的原始出资及后续增资义务,证据链存在重大瑕疵,未形成逻辑闭环,尤其指出,大股东主张出资来源于其实际控制或控股的公司,但公司作为法人,有独立的财产,大股东实控公司向小股东账户转账的资金,并不当然属于大股东自有资金,不能当然推断出大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大股东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3.综合权利义务,论证股东身份真实性

虹桥正瀚挖掘、补充提交系列证据,证明小股东多年来均是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往来款方式分享公司收益,以个人资产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签署重大决策文件,签批公司财务制度等,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符合“代持”法律特征。

4.申请证人出庭,生动还原创业历程

虹桥正瀚二审介入时,法院已就本案组织了一次开庭,虹桥正瀚申请并争取到二次开庭的机会,特别申请安排了多位重要证人出庭,共同还原、回顾兄弟创业的艰辛故事,以真实、富有感染力的叙事情景打动了合议庭。

虹桥正瀚二审提交法院的可视化文件之一,归纳展现重点事实及对应证言情况

四、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虽然上诉人(小股东)在受让30%股权时,系零对价从四名法人股东处受让,但对于从未支付过股权转让对价一事,上诉人称,是因公司设立时四名法人股东均未实际出资,基于当时实缴制度下工商变更登记要求,虽然签订了有对价的股权转让合同,但实际没有、也无需要求上诉人支付股权转让款。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公司在设立时四名法人股东为被上诉人(大股东)个人代持30%的股权,由此也无法证明上诉人从上述四公司受让股权是出于替大股东代持股权的意思,且上诉人对于其从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作出了合理解释,因此,难以认定二人之间存在代持合意。

2.认定代持关系能否成立,最关键的是被上诉人(大股东)是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即能否认定小股东的增资款均来源于大股东。一审法院基于大股东实控公司向小股东转账的事实,认定大股东为实际出资人,本院不予认可。公司作为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向小股东账户转账的资金并不当然属于大股东自有资金,不能当然推断出该等公司系经大股东安排与指示向小股东转账。故,无法认定大股东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请。

虹桥正瀚成功撤销合并重整裁定,将逃债债务人剥离破产程序

虹桥正瀚代理债权人,在债务人被纳入66家公司合并破产重整的绝境下,通过复议程序,以“先裁后审”、管理人存在重大利益冲突等程序及实体问题为突破口,成功说服上级法院,经上级法院要求,原审法院最终通过破产审判监督程序,自我纠错撤销原裁定,将核心债务人剥离出合并破产范围,粉碎其利用破产程序恶意逃废债的企图,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反败为胜、合并破产、程序违法、利益冲突、刑民交叉、逃废债

基本案情

某投资公司(“债权人”)对某置业公司(“债务人”)享有数千万元的生效判决确认债权。债务人为逃避该笔债务,曾以刑事诬告等方式干扰民事执行程序,但均未成功。其后,某大型农业集团及其关联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某地方法院作出裁定,将包括本案债务人在内的66家公司纳入实质合并破产重整范围。债务人公司资产状况良好,若被纳入合并破产,将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在众多关联公司中被严重稀释,几乎无法得到清偿。债权人委托虹桥正瀚律师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原裁定。

重点与难点

推翻既成裁定难度巨大

一审法院已正式裁定将债务人纳入合并破产范围,且获得绝大多数与会债权人同意。在复议程序中说服上级法院推翻原审裁定,难度极高。

事实认定壁垒高

案件核心在于论证债务人与该大型集团其他公司之间不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不满足实质合并破产的法定条件。但在破产程序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获取并证明这一点存在巨大障碍。

揭露深层违法行为

案件不仅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更牵涉到揭露并证实原审法院存在“先裁定后审计”的重大程序违法,以及管理人存在应予回避的重大利害关系等敏感问题。

代理亮点

实体与程序并进,全面论证

代理律师不仅在程序上提出异议,更从实体法层面,依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卷宗材料中证据的缺失,严谨论证了债务人与其他公司在财产、人员、业务、住所等方面均不构成“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不符合实质合并破产的任何一项法定条件。

直击程序要害,釜底抽薪

代理律师敏锐地抓住原审法院“先裁定,后听证,再审计”这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颠倒操作,有力地论证了原裁定缺乏事实与程序基础,从根本上动摇了其程序合法性。

深挖利益冲突,揭示不公

通过公开信息检索与调查,代理律师成功证明了本案管理人机构的关键人员构成应当主动回避的重大利害关系,并向上级法院进行反映,进一步促使原审法院启动自我纠错程序。

揭示逃债本质,争取司法认同

代理律师将本案置于债务人长期恶意逃废债的背景之下,清晰地向合议庭阐明,将债务人纳入合并破产并非为了公平清偿,而是其逃废债手段的延续。这一策略使得法院更深刻地理解了案件的实质,争取了裁判者的价值认同。

裁判要点

上级法院充分听取虹桥正瀚律师意见,要求原审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原审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查明情况,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首先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审慎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本案中,管理人提交的证明各公司人格混同的证据多为自行出具的报告,缺乏充分的说服力。并据此作出裁定:

一、撤销原审法院将包括本案债务人在内的50家公司纳入合并重整的裁定;

二、对该50家公司不予实质合并重整。

案件启示

本案是维护债权人合法受偿权、抵制债务人利用合并破产程序恶意逃废债的典型成功案例。它深刻揭示了,即便在破产程序中,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依然是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石。对于符合条件的关联企业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有利于实现整体拯救和债权人公平清偿。但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条件与程序,防止该制度被滥用为“合法”逃废债的工具。本案的成功逆转,不仅彰显了代理律师高超的专业能力和对司法程序的深刻理解,也为其他面临类似困境的债权人提供了宝贵的维权经验。

二审反败为胜,虹桥正瀚成功论证会议纪要的合同效力

本案系一起因大型房地产企业单方撕毁提前解约及补偿的“会议纪要”而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虹桥正瀚代理承租人大型零售商,在业主否认《会议纪要》提前解约合意、一审判决未支持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利局面下,通过二审反败为胜,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会议纪要》具备合同效力,改判关联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客户挽回超1200万元的损失。

关键词:房屋租赁纠纷、反败为胜、缔约过失、会议纪要效力、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某知名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客户”)为承租方,与某知名大型房地产集团(“对方”)旗下的两家子公司(产权公司与管理公司)签订了某大型购物中心的长期《租赁合同》。后对方因经营策略调整,主动提出提前解除合同并承诺赔偿损失。双方经多轮谈判,最终由员工签署一份《会议纪要》,明确约定合同于2021年x月x日解除以及总额超千万元的补偿方案。

基于对《会议纪要》的信赖,客户随即启动全面闭店撤场工作,包括遣散近百名员工、清退所有次承租商户、处置全部商业资产等,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然而,就在约定解约日的前三天,对方因内部管理层变动及市场判断变化,突然出尔反尔,发函否认解约合意,要求客户继续履约,并拒绝支付任何补偿。

此时,客户闭店已成定局,重新履约已无可能,陷入巨大困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客户无奈提起诉讼。

重点与难点

《会议纪要》的合同效力认定难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双方签署的《会议纪要》是否构成一份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对方辩称,《会议纪要》仅有员工签字,未经正式盖章,仅为磋商过程的记录,不具备合同效力,客户撤场行为属单方违约,应当自担风险与损失。如何向法院论证该纪要实质构成合同,是本案胜败的关键。

关联公司的连带责任追究难

对方的产权公司在签约后将出租人变更为其关联管理公司,并承诺承担合同履约的连带保证责任。但在一审中,法院认为《会议纪要》不构成合同,承租人的损失属于对方缔约过失责任,而非租赁合同的履约损失,因此不予支持产权公司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无法在二审中打破这一认定,判决的执行将面临巨大风险——仅可执行无财产的管理公司,而无法追偿产权公司。

损失全面支持获取难

客户基于对《会议纪要》信赖产生的损失包括员工遣散费、资产处置损失以及垫付的水电费等多项内容,总额巨大。在对方极力否认责任的情况下,损失金额是否能够得到认可,是否需要分摊过错责任比例,需提供完整、严密的证据链,以争取法院全面支持。

代理亮点

锁定核心,成功论证《会议纪要》的合同效力

虹桥正瀚律师团队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成立形式的精准解读,向法庭有力论证:涉案《会议纪要》内容明确具体,已包含双方合意解约的核心要素(解约时间、补偿金额、物业交接等),具有可执行性,具备民事合同的核心要件;且客户与对方在《会议纪要》签署后,持续基于该纪要约定的撤场、清退员工、解约次承租人等主要义务磋商,对方未曾反对。据此,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代理人观点,认定该《会议纪要》“是各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可以构成合同书”,具备合同法律效力。

反败为胜,二审突破性说服法院改判连带责任

针对一审的失利点,代理团队在二审中调整策略,着重论证对方两家公司在解约谈判中实为“两块牌子,一队人马”。通过提交《租赁物业移交协议》、磋商记录等关键证据,结合时间轴等可视化策略展现磋商全貌,证明产权公司自始至终深度参与、知悉、确认解约谈判的全过程。二审法院最终采信了我方“出租方人员实为xx集团,并不区分产权公司与关联公司”的观点,最终改判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客户锁定了胜局。

诉前介入,指导客户充分备战再起诉

代理团队接手案件时,案件情况并不乐观,大量关键事实缺乏证据支撑,同地域法院大多为不利案例。代理团队在诉讼前介入,不仅指导客户全面梳理现有材料(包括闭店公告、与员工签署的解约文件、资产处置清单、与次承租人的沟通函件以及各项费用的支付凭证等),更协助客户与对方谈判获得新关键证据,最终呈现闭店撤场的完整证据链,为法院最终支持客户全部诉讼请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成功止损,为客户避免额外数千万租金损失

代理团队清楚意识到,若案涉解约诉请无法得到支持,不仅逾千万元损失无法得到支持,更将额外产生数千万元的租金、占用费损失。虹桥正瀚代理客户将解约日精准确定在双方《会议纪要》磋商之日,免于承担后续或将产生的巨额租金、占有使用费损失,为客户争取到巨大利益。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虽《会议纪要》不构成合同书,但双方就提前解约事宜经过多轮沟通,建立了合理的信赖关系,出租方后续违背诚信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性,且致使承租方信赖利益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确认租赁合同于《会议纪要》磋商的日期解除,并判令被告管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千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缔约过失责任,驳回了客户要求产权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二审中,某中院全面采纳虹桥正瀚代理意见,认为《会议纪要》实际构成合同书,故确认租赁合同于《会议纪要》约定日期解除,且管理公司应按约定金额赔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查明产权公司全程参与了合同履行及解约纪要的签署,明确了其连带赔付义务。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关于连带责任的判决,改判产权公司对管理公司的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启示

《会议纪要》亦可“一字千金”

在商业谈判中,即使是未采用标准合同格式的《会议纪要》,只要其内容具体明确,包含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核心条款,且各方已按此履行,即可能被司法认定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商业主体应审慎对待所有经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

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业活动的底线

本案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对违背诚信、恶意毁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基于已经形成的合理信赖而采取的行动受法律保护,恶意撕毁协议的一方须为其不诚信行为付出代价,赔偿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

穿透形式审查,厘清真实责任主体

在涉及集团公司的交易中,即使对方在合同履行中变更签约主体,法院仍会穿透审查,根据各关联方在交易中的实际角色和行为,来判定其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在谈判及签约时清晰界定各方责任,对风险防控至关重要。

戳破“交货”谎言,虹桥正瀚助供应链中间商重审逆转

你是否遇到过如下无力的情况:

连环买卖中,上游称发货了,下游称收到货,你是中间商,自始没看到货但上游却要你付钱,合同约定的背靠背付款条款(以第三人的履行作为履行条件的约定)也被法院无视。上下游言辞书证闭环,你感觉被做局套牢。如何在上下游沆瀣一气的时候证明无货的消极事实?如何让法院认同仅凭部分书证不足以证明交货?如何在背靠背条款“四面楚歌”的情况下论证约定的有效性?且看虹桥正瀚!

在大湾区的一起标的额千万、案情复杂的连环买卖合同纠纷中,由于下游民营公司偿债能力不足等多方面因素,上游协同下游转对作为中间商、实力较强的国有上市公司发起诉讼。

虹桥正瀚律师代理作为中间商的国有上市公司客户,在上下游恶意选择性追索且一审败诉的极端不利局面下,通过二审上诉,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案涉交易蹊跷、未真实发货而将案件发回重审;在重审中虹桥正瀚代理团队通过不懈努力,再次向重组合议庭充分论证了案涉交易明显不符买卖交易常理,并运用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说服合议庭认可原告所举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完成交货义务,同时有效论证了本案所涉背靠背条款约定有效,在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被告无须付款,并获取重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最新战果。

关键词:发回重审、反败为胜、连环买卖、走单不走货、高度盖然性、背靠背条款

基本案情

上游原告(某医药集团公司)与中间商被告(某国有上市药企,本所客户)、下游第三人(最终收货方,重审追加)等主体,在大湾区开展了一笔连环买卖交易,按照约定原告卖货给被告,被告卖货给第三人,货物由原告直接向第三人交付,嗣后由第三人向被告付款后,被告再向原告支付相应金额的货款(下划线处即背靠背条款)。其后,在第三人未按约向被告支付货款导致被告无法向原告付款的情况下,原告依据与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以及第三人签章的《收货确认函》,主张其已完成全部交货义务,诉请被告支付相关货款。

重点与难点

1. 一审败诉,局面被动

在原审一审中,法院仅凭合同、发票及《收货确认函》等书面文件,便认定交货事实成立,同时以“公平原则”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而判令本所客户败诉。这意味着在二审及后续程序中,我方面临亟需推翻既有司法认定的巨大压力。

2. 证据壁垒,难以突破

对方持有的下游签章确认的《收货确认函》等书证,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初步举证了货物的交付。而在举证上,证“有”容易证“无”难,故如何在缺乏直接反证的情况下,论证“已收货”的表象之下并无真实交货这一消极事实,是本案的最大难点。

3. 交易本质,真伪难辨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交易的真实性。我方主张案件背后并无真实的货物交付,其虽名为买卖但并无匹配的实质。然而,要向法院充分论证并使其接受这一观点,需要从海量交易细节事实中“抽丝剥茧”,对逻辑和商业常理的论证要求极高。同时,在海量交易细节事实的获取方面,由于上下游相互间的熟悉程度远胜于我方,且对我方设置信息屏障,更需要有如同侦探般敏锐的嗅觉,从企业自身留存材料、对方交互/交流信息、甚至从对第三方更远程供应链主体的走访/调查所获信息进行深入挖掘和分析,以戳破原告及第三人陈述中的虚言,降低其在法官心证中可被信赖之程度。

4. 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案件中的“背靠背”付款条款(即约定被告收到下游回款后,再向上游的原告付款)的效力,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如何准确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及法官会议纪要精神,向法院阐明该条款在本案中应当有效且系附条件约定,亦是本案的难点之一。

代理亮点

本案原一审败诉判决对客户而言系一纸噩耗,但代理团队在收到判决后,拒绝“认命”,坚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1. 锲而不舍,二审绝地反击

虹桥正瀚代理团队夜以继日地对案件的所有细节进行复盘,从交易模式、利润水平、交货地点、货物属性等多个维度向二审法院充分揭示了本案交易有悖于商业常理的诸多疑点,并采用基于对方理由顺势分析和归谬以反证对方结论明显不可能之策略,最终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定本案存在交货事实不清等问题将案件发回重审,为后续的胜利赢得了关键的转机。

2. 深挖细节,揭示交易真相

案件发回后,虹桥正瀚代理团队乘胜追击,进一步完善对事件全貌的分析,通过对所谓“交货地点”实际情况的调查、对交易链条中极不合理的利润分析、以及对上游供应商为下游采购方提供担保等反常交易安排的呈现,生动地向法官还原了上游和下游主导的本案交易涉嫌“虚假”交货的全貌,有力地戳穿了对方的说辞,证明了仅凭本案现有书证不足以证明货物真实交付。

3. 掘地三尺,巧用证据规则

面对对方“铁证如山”的《收货确认函》,虹桥正瀚代理团队巧妙运用了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通过大量间接证据的有机结合,成功构建了“原告并未实际交付货物”的证据链条,推翻了原告的本证。

4.死地突围,打破“司法惯例”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对于背靠背条款基本持否定态度,不是直接认定无效,就是实质性认定不发生阻却付款的效力,如认定有效但认为附期限或者依据公平原则无视该条款直接判决应付款,对于此情况,虹桥正瀚代理团队不仅进行了近似案例的大数据检索,同时深度挖掘了司法实践否定背靠背条款效力的底层原因及本案与相关案例的异同,并形成了一份长达20页的《关于“背靠背”条款的司法意见演变报告》,最终成功说服法院打破“司法惯例”,认定本案所涉背靠背条款有效且系附条件的约定,条件不成就时,客户无须付款。

裁判要点

重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1.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主张已交付货物的卖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作为卖方仅提交下游第三人签章的收货确认凭证等自制书证,但无法提供运单、仓单、提单等任何货物流转单据,且交易细节存在诸多不符合交易常理之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实际完成交货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 退一步而言,即使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及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销售合同》均约定自被告收到下游客户第三人货款后转付原告。被告已举证将曾收取的小金额货款支付给原告,原告未证明被告已收取了第三人其他款项,其诉请被告支付剩余货款,本院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意见,重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本案的成功逆转,对于当前频发的“融资性贸易”纠纷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它深刻地揭示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愈发重视对交易实质的穿透式审查,而非仅仅停留于对书面证据的形式审查。对于参与复杂供应链交易的企业而言,必须高度警惕“空转”“走单”的虚假贸易风险,并全面保留和固定证明货物流转的证据。同时,对于不熟悉的上下游交易对手,介入前要对整体交易模式和风险进行充分评估,避免无辜沦为风险的接盘机构。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该案也生动诠释了在逆境中永不放弃,并通过对事实细节的极致挖掘来重构法律真实,最终实现公平正义的专业精神。

逆转二审败局,虹桥正瀚最高院再审力挽近亿狂澜

本案中,虹桥正瀚代理一家传媒公司,在历经一审、二审连续败诉,面临返还预付款请求被驳回、反被判令支付近亿元损失的绝境下,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成功说服最高院提审本案,并最终在再审中通过调解,实现从巨额支付义务到获赔数千万元的戏剧性逆转。
关键词:反败为胜、最高院再审、合同纠纷、预付款返还、影视传媒

基本案情

一家传媒运营公司(“我方客户”)与国内某知名国有电影集团就某电视频道签订了长达25年的独家运营框架协议,合同总金额高达数亿元。协议约定,我方客户需提前支付未来十余年的部分经营权对价款作为预付款。合作数年后,电影集团单方终止协议,引发纠纷。我方客户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巨额预付款。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我方客户的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大部分预付款。但二审法院完全推翻一审判决,认定我方客户违约在先,不仅驳回其返还预付款的请求,还判令其向电影集团支付各类欠款及违约金,使我方客户陷入即将损失近亿元的困境。

重点与难点

结果极端不利

我方客户在二审中遭遇彻底败诉,不仅高达数千万元的预付款无法收回,反而要对方赔偿近亿元,处境极为被动。在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的情况下,寻求救济的难度极大。

再审门槛极高

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的成功率极低,必须论证终审判决在认定基本事实上缺乏证据证明或适用法律上存在确切错误等法定事由,对代理律师的法律功底和案件洞察力是巨大考验。

事实与法律关系复杂

案件横跨数年,涉及多份补充协议和大量的财务往来,双方对于合同解除的责任归属、预付款的性质认定等核心问题争议巨大,二审判决已对此作出认定,扭转认定的难度非同寻常。

代理亮点

精准定位判决缺陷

在接手这个二审败诉的案件后,虹桥正瀚律师团队通过对数百页案卷材料的抽丝剥茧,精准地锁定了二审判决的核心法律适用错误——即在合同已明确约定预付款返还条件的情况下,错误地适用违约责任条款,从而剥夺了我方客户收回预付款的合同权利。

以精深论理说服最高院

代理律师以此为突破口,撰写了逻辑严密、论证充分的再审申请书,清晰地向最高院阐明了二审判决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如何违背文义、有悖常理,并最终成功说服最高院裁定提审本案,为案件的逆转赢得了决定性的机会。

借力再审促成有利调解

获得最高院提审的有利地位后,代理律师在再审庭审中充分阐述代理意见,并积极利用法院主持下的调解机会,将法律优势转化为谈判优势,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我方客户不仅无需向对方支付任何款项,反而获得了数千万元的返还款。

案件启示

终审并非终局

即使在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败诉的极端不利局面下,专业的诉讼律师仍能通过对案件的深度挖掘,找到启动再审程序的突破口,为客户争取一线生机。

回归合同本身是关键

在复杂的合同纠纷中,必须紧扣合同文本的核心条款进行解释与论证。本案的成功逆转,正是基于对预付款返还条款的坚守与精准解读,最终获得了最高院的认可。

诉讼策略的灵活运用

成功启动最高院再审程序本身就为当事人创造了巨大的谈判优势。在再审过程中,适时地将诉讼优势转化为调解成果,有助于客户以更低的成本、更快的速度实现商业目的,是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的明智选择。

反败为胜:揭秘虹桥正瀚如何逆转私募基金投资“名股实债”认定

去年,虹桥正瀚发布一则简讯——《本所在一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纠纷中赢得某高院二审改判》。该案二审成功扭转“名股实债”的认定,认为私募股权投资中,同时包含股权投资的内容,也有债权融资的特点,交易与典型的借款合同或投资合同均有所不同,不应也无需界定为某种单一法律性质的合同。

当天就有很多读者通过所内同事或后台留言等方式希望了解说理细节,“退出”二字在当下对投资机构的重要程度可见一斑。我们今天再展开分享一二。

案情回顾:一例极为普遍的基金投资及退出交易

基金公司通过增资方式,与合作方A公司共同持股投资平台,投资款以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方式投入平台公司,最终投资于底层项目。

双方约定以项目公司业绩对赌,基金有权在投资期满12个月时启动模拟清算,并要求A公司(对赌成功时)或A集团(对赌失败时)以投资本金加相对固定的投资收益率为对价,收购基金所持股权,实现退出。

看完案情,相信大部分读者都会认为这是一个极为普遍的基金投资模式,请求权基础清晰明确。但同时可预见的是,A公司最有可能提出的抗辩意见以及核心争议焦点即为:

案涉交易是否构成“名股实债”?

对此问题:

一审认为:本案应属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调整

一审法院的说理主要为:
1.股、债投资的本质不同在于是否承担企业经营风险,但本案基金收益与项目具体估值无关;
2.办理工商登记、享有股东表决等权利,以及参与部分实际经营管理,可能是出资人保障资金安全的措施,并非影响股债判定的决定因素;
3.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违反该规定不足以否定借款合同效力。

二审认为:不应也无需界定为某种单一法律性质的合同

二审法院的说理主要为:

1.案涉交易由多份协议共同构成,对赌成功或失败时回购主体不同,且除约定增资扩股和股东间回购股权条款外,还约定了大量涉及公司治理的条款。这些条款对各方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对基金而言,该等条款如不发生拘束力,其不可能签订案涉合同;

2.合同签订后,基金根据约定担任了股东、董事,实质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基金参加公司内部治理的目的与其他股东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公司利益管理公司,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盈利,进而获得投资回报;

3.在法律不禁止当事人签订混合合同、非典型合同的情况下,案涉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故法院仍应确认其合同效力,并尊重各方基于意思自治约定的合同条款内容。

二审看似只是对合同性质认定作了纠正,并不影响金钱给付的数额,但私募基金从业者应该深知此种改判的重要性:

1.避免了基金管理人及主要负责人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
2.阻却了基金投资人以投向错误、根本违约为由,主张基金公司应全额退赔投资款(已有此种生效判例);
3.同类交易模式的业务得以继续开展,也敢于起诉退出。
那么,虹桥正瀚律师是如何实现反败为胜的?

承办亮点:多种诉讼技巧的综合运用

1.把本案当成一个公司法纠纷处理
私募基金投资退出纠纷当然属于金融纠纷,但其涉及的“名股实债”问题,需借鉴公司法中股东资格认定的规则和法理。

认识到此点后,本案就决不能简单地以“合同已有明确回购约定”为由展开论述。还须围绕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财务报表、公司内部决策和管理流程等充分举证,再结合资本三原则、商事外观主义等公司法理论阐释观点。

2.穷尽式法律检索
涉“名股实债”问题的案件,个案裁判口径存不小差异,这也是本案承办的难点。

向法院提交检索报告时,我们并不回避认定为债权的判例,而是穷尽式检索国内各金融法院、各高院及最高院全部涉此问题的判例,再逐一深入分析与本案的异同,试图归纳股债区分的核心标准,即:固定收益退出仅是有必要讨论股债区分的前提,而非股债区分的判断标准,若无固定收益约定则根本无讨论股债区分的必要;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才是区分股债的核心标准。

3.将审判理念和原则作为说理的重要切入点
本案一审突破表面投资协议,将案涉交易实质认定为民间借贷,可谓是“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典型。然而,穿透式审判思维的界限为何,其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应当如何平衡,实际值得深入探讨。

综合大量法官和专家学者对此问题的剖析,我们认为穿透式审判思维应谦抑适用,尤其是在不涉及合同效力、不涉及外部关系而仅影响交易双方、不涉及民事关系而属于商事交易时,更应避免“过度穿透”“随意穿透”。

实际上,本案二审代理除明确了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审查规则外,还有两个重要成果也值得一提:

首先,除A公司被判令承担付款责任外,A公司的全资股东也被判令承担连带责任,此点得益于对于公司法中人格混同相关规定的运用及举证。

其次,案涉协议中有“A公司违约即视为A集团违约”的约定。一审法院将此认定为A集团债务加入,但因A集团为上市公司,且未公告披露案涉交易,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则认定,根据交易安排:如A公司不履行,A集团则负有受让案涉股权的义务,故A集团与基金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双务性、有偿性,而不是嗣后债务加入。鉴于此,不应将A集团按约承担的责任认定为保证或债务加入,自然也无需考量公告与否,最终改判支持基金对A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诉讼成果,对于基金扩大追索范围、提高受偿回款可能性具有重要作用,在其他涉法人人格否认、担保或类担保效力的案件中也具有借鉴意义。

该等成果的实现均涉及独立法律问题的论证,但限于篇幅,今天我们仅将股债区分问题探讨清楚,其他暂按下不表。